保護未成年人的“禁令”就得一刀切執行
保護未成年人的“禁令”就得一刀切執行
熊丙奇
民政部兒(er) 童福利司近日答複網民關(guan) 於(yu)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的一些疑問,明確表示即使父母同意許可,也依然不能給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父母自己經營的文身店也不能給自己的孩子文身。
這一答複非常明確,即“一刀切”禁止給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沒有任何例外。“一刀切”用在執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禁令上,是合適的。該嚴(yan) 厲禁止的就得禁止,不能留下任何模糊地帶,要杜絕任何擦邊球的行為(wei) 。
針對未成年人保護,我國出台了諸多禁止性規定,如有關(guan) “社會(hui) 保護”的營業(ye) 性歌舞娛樂(le) 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dui) 付彩票獎金;有關(guan) “網絡保護”的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wei)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ce) 服務,等等。
可是,有不少禁令都沒有得到嚴(yan) 格執行。如家長帶著未成年孩子進娛樂(le) 場所(KTV),經營者見有監護人帶著,於(yu) 是同意進入;煙酒專(zhuan) 賣店或者超市,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有的父母還讓孩子去買(mai) 煙買(mai) 酒;網絡直播服務商也以監護人同意為(wei) 由,為(wei) 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賬號注冊(ce) 服務,有的則是父母代注冊(ce) ,讓孩子玩直播。
以上這些禁令,並沒有隻要監護人同意就可以放鬆執行的條款,就是監護人同意,也必須得到嚴(yan) 格執行。必須“一刀切”落實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guan) 禁令,不能留下任何模糊空間,以“零容忍”強化監管部門、機構(平台)與(yu) 家長的責任。
具體(ti) 到對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規定已經明確“任何企業(ye) 、組織和個(ge) 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產(chan) 生文身動機和行為(wei) 的,應當及時勸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可還是有人問,“在文身行為(wei) 上,是否應完全不考慮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觀意願?”“取得父母許可後的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是否能夠被認可?或父母經營文身店,可否給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文身?”
按照規定,答案是明確的。就是未成年人強烈要求文身,文身店也不得給未成年人文身;就是父母同意文身,也不得給未成年人文身。就如未成年人強烈要求買(mai) 煙買(mai) 酒,而且聲稱是幫長輩買(mai) 煙買(mai) 酒,也不得賣給他們(men) 一樣。簡單來說,隻要給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管有什麽(me) 理由,都要追究提供文身的機構與(yu) 人員的責任。相關(guan) 機構和人員隻要記住一點就可以:不要給任何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文身。
落實保護未成年人的禁令,需要簡單明了,不留任何彈性空間。因為(wei) 既然已經立規立法,就應該不折不扣地執行。這是需要全社會(hui) 形成的共識。事實上,正是由於(yu) 存在沒有得到嚴(yan) 格落實的保護未成年人的禁令,我國社會(hui) 對禁令也就缺乏敬畏意識,總認為(wei) 可以“打擦邊球”,隻要不強迫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自己願意,得到了家長的同意,就沒有問題。
家長也必須強化“依法帶娃”的意識。不能把孩子視為(wei) 自己的“私人物品”,認為(wei) 孩子做什麽(me) ,自己有決(jue) 定權,諸如“我讓孩子買(mai) 煙買(mai) 酒,甚至抽煙飲酒,讓孩子文身,是自己的事,我高興(xing) ,與(yu) 別人無關(guan) ,別人管不著”,這是錯誤的。
我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ge) 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ti) 責任,用正確的思想、方法和行為(wei) 教育未成年人養(yang) 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xi) 慣。因此,家長必須轉變家庭教育觀念,必須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保護孩子合法權益,促進孩子健康成長。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