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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改為故意殺人案 司機被判無期

發布時間:2022-06-15 10:31:00來源: 法治日報

  交通肇事案改為(wei) 故意殺人案司機被判無期

  遼寧朝陽檢察能動履職監督改變案件定性

  □ 本報記者 韓宇

  近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甄某一案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這起經檢察機關(guan) 監督改變案件定性的故意殺人案塵埃落定。

  2020年12月1日,公安機關(guan) 將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提請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案件承辦人韓振偉(wei) 經反複閱卷,覺得這個(ge) 看似簡單的交通肇事案疑點重重。

  案卷顯示:2020年8月13日10時40分許,甄某駕駛小轎車撞倒了73歲的行人鄭某,致其受傷(shang) 。隨後,甄某駕車將鄭某載至距離事故發生地五六公裏以外的偏僻處,獨自駕車離開。當晚10時,甄某再次來到鄭某所在的位置,以路人身份報警,稱發現一名受傷(shang) 行人躺在路邊,並將鄭某送往醫院。8月14日上午,甄某來到公安機關(guan) 投案,交代了自己駕駛機動車肇事的犯罪事實,當天13時許,鄭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韓振偉(wei) 了解到,案件發生後,甄某已與(yu) 被害人子女達成賠償(chang) 及諒解協議。

  事發後,甄某為(wei) 什麽(me) 要將被害人從(cong) 案發地拉到五六公裏外的地方?甄某的解釋是被害人要在這裏下車買(mai) 東(dong) 西。然而,韓振偉(wei) 發現,甄某放下被害人的地方非常偏僻,且距離被害人家僅(jin) 有3公裏,距離最近的小商店也有幾百米。證據顯示被害人受到劇烈撞擊,傷(shang) 勢嚴(yan) 重。

  甄某開車兜兜轉轉、走走停停,五六公裏的路程用了4個(ge) 多小時,這期間發生了什麽(me) ?甄某行車記錄儀(yi) 裏的內(nei) 容為(wei) 何被刪除?案發當晚,甄某為(wei) 何要再次來到這個(ge) 偏僻的地方?

  帶著一連串的疑問,韓振偉(wei) 多次來到案發現場,反複開車重走行車路線,考察周圍環境,計算路程時間,揣摩甄某的意圖。與(yu) 此同時,韓振偉(wei) 又多次訊問了甄某,訊問結果更讓他確信,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

  在韓振偉(wei) 的申請下,朝陽市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hui) 議。經研究,該院認為(wei) ,甄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wei) 了逃避法律責任,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遺棄至偏僻處,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甄某的行為(wei) 涉嫌故意殺人罪。隨後,該院改變了偵(zhen) 查機關(guan) 提請批準逮捕時的罪名,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將甄某批準逮捕。

  甄某被批捕後,朝陽市檢察院第一時間聯係了朝陽市公安局,雙方就該案的下一步偵(zhen) 查工作進行溝通。與(yu) 此同時,該院與(yu) 朝陽市公安局組成聯合辦案組,製定詳盡的偵(zhen) 查方案,為(wei) 下一步的偵(zhen) 查工作打下基礎。

  在此期間,辦案組遠赴福建省廈門市,在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完成了對行車記錄儀(yi) 中相關(guan) 內(nei) 容的恢複,證實了甄某關(guan) 於(yu) 此案案發經過以及時間點的供述均係謊言,同時證實了行車記錄儀(yi) 是被甄某故意損壞的。

  該案大量書(shu) 證及證人證言證實鄭某被撞擊後受傷(shang) 嚴(yan) 重,失去行動能力。甄某將其拉走,隱藏遺棄在偏僻處,重新進行的現場勘查和偵(zhen) 查實驗也印證了上述事實。至此,甄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2021年12月13日,經朝陽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檢察機關(guan) 提出,甄某在交通肇事後為(wei) 逃避法律責任,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遺棄至偏僻處,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為(wei) 構成故意殺人罪;甄某主動投案後隻供述了交通肇事的情況,並沒有如實供述其故意殺人的主要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wei) 自首;被害人家屬在得知甄某行為(wei) 涉嫌故意殺人罪後,拒絕對甄某出具諒解書(shu) ,不能認定甄某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最終,這三條公訴意見均被法院采納。

  同年12月15日,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甄某無期徒刑。一審判決(jue) 後,甄某提出上訴。近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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