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積分不能成為“霸王積分”
消費積分不能成為(wei) “霸王積分”【一種說法】
李英鋒
近日,江蘇常熟市民尹某向媒體(ti) 反映,自己的手機話費有1萬(wan) 多積分過期,過期前,電信運營商有短信通知,他當時查詢後覺得沒有合適的兌(dui) 換禮品,之後就忘了此事。尹某質疑商家積分設置使用期限不合理。此外,不少消費者對一些積分過期前沒有提醒、“被過期”、兌(dui) 換難等問題表示了不滿。(7月14日《法治日報》)
消費積分製是商家回饋用戶、增強用戶黏性、刺激用戶消費的一種營銷手段,該營銷模式已經覆蓋了大量商家和消費者。按照商家的承諾,消費者可以通過兌(dui) 換積分獲得一定的實惠。從(cong) 理論上說,消費積分可以實現雙贏的效果。然而,在實踐中,一些商家的消費積分出現了有效期短、過期前提示不到位、被過期、兌(dui) 換難、兌(dui) 換套路多甚至利用積分兌(dui) 換的商品價(jia) 格虛高等問題,沒有讓消費者獲得足夠的實惠感,沒有滿足消費者的兌(dui) 換預期。
盡管法律對消費積分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消費積分可兌(dui) 換的消費福利屬於(yu) 商家向消費者作出的承諾,這種承諾符合意思自治原則,屬於(yu) 民法典調整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或契約行為(wei) 。消費積分具有一定的財產(chan) 屬性,商家給與(yu) 或承諾給與(yu) 消費者積分兌(dui) 換福利,實質上屬於(yu) 贈與(yu) 行為(wei)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wei) 可以附期限、附條件,也就是說,商家可以給消費積分設置合理的使用期限。但商家設置以及踐行消費積分規則應該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等法律原則,不能完全由著己方的性子來,不能失信,不能按照己方的利益需求隨意“玩弄”積分兌(dui) 換規則,隨意減輕己方責任、限製或排除消費者的兌(dui) 換權利,不能讓消費積分成為(wei) “霸王積分”。
消費積分規則大都由商家單方製定,商家也掌握著積分兌(dui) 換權、解釋權等,無疑,消費積分兌(dui) 換規則也屬於(yu) 一種格式合同,也應遵循格式合同法則。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yi) 務,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與(yu) 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guan) 係的內(nei) 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據此,如果商家給消費積分設計的使用期限過短,讓不少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nei) 無法完成正常兌(dui) 換,或者對積分過期沒有履行充分告知提示義(yi) 務,或者以係統升級、係統錯誤等理由“吞噬”消費者的積分,或者給消費者設置種種兌(dui) 換障礙,讓消費者無從(cong) 選擇、難以兌(dui) 換,或者利用積分兌(dui) 換套路消費者,均具備違法格式合同的特征,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權益。
公平、誠信是消費積分製良性運行的基礎,是商家營銷效果的保障,如果商家缺乏兌(dui) 換積分的誠意,讓消費者得不到公平的積分兌(dui) 換權益,消費者對消費積分乃至商家就會(hui) 失去信任,就會(hui) 降低消費積分的熱情,甚至會(hui) 轉到其他商家進行消費。商家應該算好消費積分的誠信賬、長遠賬,摒棄短視思維,摒棄任性和套路,對消費者多一點誠信和尊重,保障消費者的積分兌(dui) 換權益,這樣,消費積分才能轉換成“積分消費”,才能產(chan) 生更好的促銷效應。市場監管部門、消協也應多給商家的消費積分製把把脈,發現問題後通過約談、責令整改、查處、曝光等手段進行規範,並可製定消費積分製的格式規則範本,引導商家使用,為(wei) 消費者營造更加公平、誠信的消費積分體(ti) 驗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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