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要守信 簽訂合同應履行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ti) 記者章程 通訊員梁豔華)為(wei) 了讓孩子有更好的學位,很多家長會(hui) 選擇購買(mai) 二手學位房,然而有的賣家卻缺乏誠信意識,不按照合同約定遷出學位,還非說是買(mai) 家違約。近日,越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0年7月13日,楊某夫妻(乙方)購買(mai) 陳某(甲方)位於(yu) 越秀區淘金路的某房產(chan) ,簽訂《房屋買(mai) 賣合同》,約定:成交價(jia) 570萬(wan) 元;甲方簽訂本合同後不能按本合同約定將該物業(ye) 售予乙方,應向乙方支付成交價(jia) 10%的違約金。合同第十三頁空白處有手寫(xie) 內(nei) 容:“備注:甲方承諾於(yu) 2022年1月30日前遷出廣州市某學校的學籍。”簽名處有楊某夫妻及陳某的簽名。同日,雙方與(yu) 房地產(chan) 代理公司簽訂《中介服務三方協議(買(mai) 賣)》。7月31日,楊某向房地產(chan) 代理公司轉賬43500元作為(wei) 中介費。
後楊某一直要求陳某配合協助其辦理網簽、按揭等手續,陳某卻一直拖延。在協商過程中,陳某表示,涉案房屋學位其本人仍需使用,無法在合同約定期限內(nei) 遷出且涉案房屋不再出售。之後,陳某以楊某夫妻未履行付款義(yi) 務為(wei) 由主張解除合同,並退回定金10萬(wan) 元。
楊某提起訴訟,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賠償(chang) 中介費、房屋增值損失等。法院審理後判決(jue) :雙方簽訂的合同於(yu) 2021年6月9日解除;陳某向楊某夫妻支付違約金57萬(wan) 元,並賠償(chang) 中介費43500元、房屋增值損失341550元。
法官提醒,既然簽訂了合同,買(mai) 賣雙方就應當接受法律對其權利的限製和義(yi) 務的要求,買(mai) 賣雙方都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信守契約,誠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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