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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規範國企融資:嚴禁以任何形式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舉借債務

發布時間:2022-10-08 16:45:00來源: 成都商報

  成都規範國企融資:

  嚴(yan) 禁以任何形式為(wei) 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舉(ju) 借債(zhai) 務

  日前,成都市政府官網連發三文,針對成都市屬國有企業(ye) 融資及擔保、投資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發布了相關(guan) 監督管理辦法,分別為(wei) 《成都市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成都市屬國有企業(ye) 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和《成都市屬國有企業(ye) 融資及擔保監督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防範企業(ye) 超擔保能力提供擔保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辦法》的權責邊界更加清晰,比如進一步厘清了成都市國資委、市屬國有企業(ye) 在融資及擔保活動中的職能職責。

  在監督管理和融資監督方麵,《辦法》新增了多項規定。比如,嚴(yan) 禁以任何形式為(wei) 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舉(ju) 借債(zhai) 務,或以任何形式產(chan) 生以政府財政收入作為(wei) 還款來源、增加政府隱性負債(zhai) 的融資行為(wei) 。 《辦法》還明確了成都市屬國有企業(ye) 要合理確定擔保規模,防範企業(ye) 超擔保能力提供擔保。擔保規模按照實際提供的擔保餘(yu) 額統計。

  提出6項禁止類投資項目

  在市屬國企投資方麵,成都市國資委重新製定了《成都市屬國有企業(ye) 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其中明確了成都市政府、市國資委、市屬國有企業(ye) 在市屬國有企業(ye) 投資監管中的職能職責。明確了成都市屬國有企業(ye) 投資項目負麵清單,其中提出了6項禁止類投資項目,包括不符合國家、四川省及成都市產(chan) 業(ye) 政策的投資項目;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汙染排放、安全生產(chan) 、資金來源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的項目;不符合市屬企業(ye) 發展戰略規劃的投資項目等。

  加強上市公司國有股權

  變動事項的監督管理

  《成都市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中明確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的審批權限劃分為(wei) 國家出資企業(ye) 、國資監管機構、政府三個(ge) 層級。具體(ti) 而言,將成辦發〔2020〕35號文規定的由市國資委審核後報成都市委市政府審定的事項根據重大程度進一步分為(wei) 兩(liang) 類,一類由市國資委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一類由成都市國資委在履行內(nei) 部決(jue) 策程序後直接下達批複。

  《實施辦法》還提到,國有股東(dong) 為(wei) 市屬國有企業(ye) 的,由國有股東(dong) 經過內(nei) 部決(jue) 策程序後逐級報成都市國資委,成都市國資委在履行內(nei) 部決(jue) 策程序後,屬於(yu) 《實施辦法》規定所涉事項範圍的,由成都市國資委報市政府審定,成都市政府審定同意後由市國資委下達書(shu) 麵批複;其他事項由成都市國資委直接下達書(shu) 麵批複。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鄒悅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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