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還要交電費?撫養費究竟是給誰?
中新網北京11月24日電(韋香惠)“不想再給這個(ge) 家付電費了。”近日,某公眾(zhong) 人物離婚後被曝拖欠前任生活費,本人隨即在微博發布上述“控訴”,從(cong) 而引起網友熱議。
律師表示,我國法律上沒有要求離婚後必須支付另一方生活支出。雙方離婚協議約定的子女撫養(yang) 費用需按約執行。如要變更,可以起訴到法院獲得支持。
生活費還是撫養(yang) 費?
“夫妻在婚內(nei) 互有扶助義(yi) 務,離婚後不再有扶助義(yi) 務,自然也沒有法律上要求必須支付另一方生活支出的內(nei) 容。”
上海蘭(lan) 迪律師事務所家事與(yu) 財富傳(chuan) 承部律師賈欣彥向中新網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撫養(yang) 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賈欣彥介紹,離婚後不撫養(yang) 子女的一方應該支付孩子的撫養(yang) 費。按照法律規定,有固定收入一方的撫養(yang) 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liang) 個(ge) 以上子女撫養(yang) 費,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
此外,在自願基礎上,對於(yu) 高淨值人士,願意遠高於(yu) 法律規定標準去支付子女撫養(yang) 費的,與(yu) “一般不超過月收入50%”不衝(chong) 突。撫養(yang) 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賈欣彥表示,至於(yu) 住所或物品,在離婚時通常一並分割,不動產(chan) 的歸屬公示登記,動產(chan) 的歸屬也會(hui) 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自行訂立離婚協議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她提到,約定給孩子的撫養(yang) 費,不能一方擅自決(jue) 定不予支付,即使要調整金額也需雙方協商一致,不然就會(hui) 有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可能。
子女撫養(yang) 權能更改嗎?
賈欣彥介紹,離婚協議在離婚登記後生效,但領取離婚證後,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以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ang) 關(guan) 係或者增減子女撫養(yang) 費、經濟幫助金額的,可向原受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guan) 申請協議變更,或向法院起訴變更。
“實務當中想更改非常困難。”賈欣彥表示,律師通常會(hui) 提醒離婚雙方要考慮清楚孩子撫養(yang) 權的歸屬,因為(wei) 一旦確定,再次變更會(hui) 很難。雙方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變更撫養(yang) 權的,則必須證明原撫養(yang) 權一方符合變更撫養(yang) 權的法定情形,才有可能被法院確認變更。
據她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ang) 關(guan) 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yu) 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yan) 重疾病或者因傷(shang) 殘無力繼續撫養(yang) 子女; (二)與(yu) 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ang) 義(yi) 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wei) ,或者其與(yu) 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ang) 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此外,第五十七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yang) 關(guan) 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賈欣彥表示,如果雙方離婚後一年內(nei) 對財產(chan) 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chan) 分割協議,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chan) 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同時,賈欣彥提醒,公開曝光對方個(ge) 人和家人的隱私是不正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wei) 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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