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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英烈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2-12-08 11:21: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2月8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zhong) 號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涉英烈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維護英烈人格利益、烈屬合法權益、烈士紀念設施等案件。重點涵蓋以下4個(ge) 方麵:

  一是加大對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護力度。依法審理涉及英雄烈士保護的刑事案件,依法懲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違法犯罪活動,堅決(jue) 維護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維護社會(hui) 公共利益。妥善審理英雄烈士近親(qin) 屬及檢察機關(guan) 提起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人格利益的民事案件,依法認定侵權行為(wei) 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推動落實英烈保護工作聯動協調製度,嚴(yan) 厲打擊歪曲、醜(chou) 化、褻(xie) 瀆、否定英烈事跡和精神的言行。此次發布的涉英烈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中,8起案件涉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名譽、榮譽等人格利益,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集中體(ti) 現人民法院嚴(yan) 厲打擊和製裁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為(wei) 的堅定立場和鮮明態度。

  二是推動落實烈屬撫恤優(you) 待政策。貫徹落實烈士褒揚政策法規,依法審理侵害烈屬合法權益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切實維護烈屬的人身財產(chan) 權益。注重人文關(guan) 懷和精神撫慰,突出解決(jue) 烈屬家庭後續生活保障、救助幫扶援助等實際問題。以司法之力推動保障烈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烈士褒揚金、撫恤金,以及在教育、就業(ye) 、養(yang) 老、住房、醫療等方麵的優(you) 待,樹立關(guan) 愛尊崇烈屬的良好社會(hui) 風尚,褒揚烈士家庭甘於(yu) 犧牲奉獻的精神風範。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關(guan) 於(yu) 依法保障烈屬居住權益的案件,彰顯人民法院對烈屬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是弘揚英烈精神、褒恤烈屬的生動司法實踐。

  三是服務保障烈士紀念設施保護。依法懲治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土地、設施,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從(cong) 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破壞、汙損烈士紀念設施等行為(wei) ,有力保護烈士紀念設施不受侵犯。為(wei) 充分發揮烈士紀念設施褒揚英烈、教育後人的紅色主陣地作用,推進宣傳(chuan) 英烈事跡、弘揚英烈精神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此次發布的王某訴楊某排除妨害糾紛案和李某、吳某侵害烈士榮譽民事公益訴訟案都體(ti) 現了人民法院對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土地、設施的有力司法保護。

  四是大力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英雄烈士是民族最閃亮的坐標,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是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重要體(ti) 現,是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強大精神動力,每一位公民都應當自覺維護英雄烈士的尊嚴(yan) 和合法權益。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裁判旗幟鮮明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zhong) 對英雄烈士事跡的價(jia) 值認同和英雄烈士公知公認的光輝形象,傳(chuan) 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yi) 精神,推動培育和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

  涉英烈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目 錄

  一、羅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絡平台上侮辱抗美援朝英雄烈士,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並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肖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案

  ——在人數眾(zhong) 多的微信群詆毀、侮辱英雄,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三、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絡平台上采用侮辱、誹謗方式侵害衛國戍邊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構成犯罪並應承擔民事責任

  四、王某訴楊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的土地和設施

  五、李某、吳某侵害英雄烈士榮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從(cong) 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應承擔法律責任

  六、某網絡科技公司侵害英雄烈士姓名民事公益訴訟案

  ——擅自將英烈姓名用於(yu) 商業(ye) 用途,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

  七、葉某等訴某信息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烈士近親(qin) 屬有權依法對侵害英烈名譽行為(wei) 提起訴訟

  八、趙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絡平台上發表不當言論褻(xie) 瀆英烈事跡和精神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九、洪某訴劉某、某報社名譽權糾紛案

  ——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行為(wei) 的合理回應和批評不構成侵權

  十、董某訴李某、第三人盧某排除妨害案

  ——依法保障英雄烈士遺屬居住權益

  案例一  

  羅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絡平台上侮辱抗美援朝英雄烈士,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並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基本案情

  2021年,羅某觀看《長津湖》電影和紀錄片後,為(wei) 博取關(guan) 注,使用新浪微博賬號(粉絲(si) 數220餘(yu) 萬(wan) )發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長津湖戰役中犧牲的中國人民誌願軍(jun) “冰雕連”英烈。上述帖文因用戶舉(ju) 報被平台處理,此前閱讀量2萬(wan) 餘(yu) 次。羅某次日刪除該帖文,但相關(guan) 內(nei) 容已經在網絡上廣泛傳(chuan) 播,引發公眾(zhong) 強烈憤慨。羅某曾係知名媒體(ti) 人,曾使用上述帳號先後發表侮辱、嘲諷英雄烈士等帖文9篇,其賬號被平台處置30次。海南省三亞(ya) 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wei) 應當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追究羅某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ge) 月,同時請求判令羅某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二、裁判結果

  海南省三亞(ya) 市城郊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羅某在互聯網上使用侮辱性語言抹黑中國人民誌願軍(jun) “冰雕連”英烈,否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和偉(wei) 大的抗美援朝精神,破壞社會(hui) 公共秩序,情節嚴(yan) 重,其行為(wei) 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羅某係自首,可以依法從(cong) 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cong) 寬處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羅某作為(wei) 網絡“大V”,多次在網上公開發表言論侮辱、貶損英雄烈士,嚴(yan) 重侵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羅某自願賠償(chang) 8萬(wan) 元用於(yu) 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跡紀念、宣傳(chuan) 等公益事業(ye) ,予以認可。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jue) ,被告人羅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ge) 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羅某在相關(guan) 網站及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

  三、典型意義(yi)

  英雄烈士既包括個(ge) 人,也包括群體(ti) ,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無名英雄烈士。中國人民誌願軍(jun) 的英雄事跡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曆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偉(wei) 大的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時空、曆久彌新,是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重要體(ti) 現,全體(ti) 中華兒(er) 女要永續傳(chuan) 承、世代發揚,絕不容許褻(xie) 瀆、詆毀。電影《長津湖》旨在緬懷中國人民誌願軍(jun) “冰雕連”英烈,羅某卻在觀看電影後,在網絡平台發帖公然歪曲曆史,侮辱、抹黑英烈,傷(shang) 害公眾(zhong) 情感,嚴(yan) 重破壞社會(hui) 公共秩序。本案通過司法手段嚴(yan) 懲侵害抗美援朝英雄烈士群體(ti) 名譽、榮譽行為(wei) ,維護社會(hui) 公共利益,護航傳(chuan) 承和弘揚愛國主義(yi) 精神,推動培育和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

  案例二  

  肖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案  

  ——在人數眾(zhong) 多的微信群詆毀、侮辱英雄,構成侵害英雄烈士

  名譽、榮譽罪

  一、基本案情

  2021年,肖某在“雜交水稻之父”、共和國勳章獲得者、中國工程院院士袁隆平因病逝世、舉(ju) 國悲痛之際,無視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線,使用昵稱“堅持底線”的微信號,先後在微信群“白翎村村民信息群”(群成員499人)內(nei) 發布2條信息,歪曲事實詆毀、侮辱袁隆平院士,侵害英雄名譽、榮譽,引起群內(nei) 成員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社會(hui) 影響。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認為(wei) 被告人肖某的行為(wei) 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建議判處管製六個(ge) 月。

  二、裁判結果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肖某以侮辱、誹謗方式侵害英雄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情節嚴(yan) 重,其行為(wei) 已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案發後,被告人肖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可從(cong) 寬處理。判決(jue) 被告人肖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管製六個(ge) 月。

  三、典型意義(yi)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體(ti) 現出我國對英雄烈士權益強有力的保護,以及嚴(yan) 厲打擊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為(wei) 的決(jue) 心。袁隆平院士為(wei) 人民自由幸福和國家繁榮富強作出重大貢獻,屬於(yu) 英雄人物,適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護的相關(guan) 法律規定是應有之義(yi) 。肖某在微信群發布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論,造成惡劣影響,依法應予嚴(yan) 懲。本案既有力打擊侵害英雄名譽、榮譽行為(wei) ,維護英雄權益,又教育社會(hui) 公眾(zhong) 崇尚英雄、捍衛英雄、學習(xi) 英雄,充分彰顯司法裁判在社會(hui) 治理中的價(jia) 值導向作用。

  案例三  

  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絡平台上采用侮辱、誹謗方式侵害衛國戍邊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構成犯罪並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基本案情

  仇某在衛國戍邊官兵誓死捍衛國土的英雄事跡被報道後,為(wei) 博取眼球,使用其新浪微博賬號“辣筆小球”(粉絲(si) 數250餘(yu) 萬(wan) ),先後發布2條微博,歪曲衛國戍邊官兵祁發寶、陳紅軍(jun) 、陳祥榕、肖思遠、王焯冉等同誌的英雄事跡和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網絡上迅速擴散,引發公眾(zhong) 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社會(hui) 影響。截至仇某刪除微博時,上述微博共計閱讀量20萬(wan) 餘(yu) 次。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wei) 應當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追究被告人仇某刑事責任,同時請求判令被告仇某通過國內(nei) 主要門戶網站及全國性媒體(ti) 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仇某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hui) 公德,在網絡上采用侮辱、誹謗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造成惡劣社會(hui) 影響,嚴(yan) 重破壞社會(hui) 秩序,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情節嚴(yan) 重,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仇某發表不當言論,褻(xie) 瀆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jue) ,被告人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ge) 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仇某通過國內(nei) 主要門戶網站及全國性媒體(ti) 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三、典型意義(yi)

  “辣筆小球”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後的全國首案。本案依法認定仇某的行為(wei) 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通過科處刑罰,保護英烈權益,弘揚英烈精神,回應社會(hui) 關(guan) 切,發揮司法裁判教育、警示作用,具有首案引領意義(yi) 。有助於(yu) 推動社會(hui) 公眾(zhong) 形成維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嚴(yan) 懲褻(xie) 瀆、詆毀英烈言行的廣泛共識,大力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彰顯司法保護英烈權益、弘揚英烈精神的堅定立場。

  案例四  

  王某訴楊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的土地和設施

  一、基本案情

  王兆軍(jun) 同誌在解放戰爭(zheng) 期間的“四平戰役”中壯烈犧牲,後經國家民政部批準為(wei) 革命烈士。王某係王兆軍(jun) 同誌的胞弟。河西村民委員會(hui) 與(yu) 王某簽訂協議,約定將案涉承包地作為(wei) 烈士墓地,交予王某無限期長期管理,免收承包金及其他費用。王某對烈士墓地及堆堤進行管理與(yu) 維護期間,楊某長期自行在王某承包地的堆堤處種植各種農(nong) 作物。雙方為(wei) 此經常發生糾紛,河西村民委員會(hui) 多次協調均未能有效解決(jue) 。後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返還侵占的烈士墓地範圍內(nei) 土地。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認為(wei) ,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財產(chan) 、義(yi) 務宣講烈士事跡和精神、幫扶英雄烈士遺屬等公益活動的方式,參與(yu) 英雄烈士保護工作。河西村民委員會(hui) 將烈士墓地和堆堤交予烈士近親(qin) 屬王某管理維護,不僅(jin) 有利於(yu) 激發公民的榮譽感,亦能加強對烈士墓地範圍內(nei) 土地的保護。國家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對英雄烈士予以褒揚、紀念,全社會(hui) 都應當崇尚、學習(xi) 、捍衛英雄烈士,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的土地和設施。楊某在烈士墓地種植農(nong) 作物於(yu) 法無據,被侵占的該地塊依法應予返還。判決(jue) 被告楊某向王某返還土地。

  三、典型意義(yi)

  本案是對侵犯零散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土地進行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不僅(jin) 要重視對英烈權益的保護,也要加強對承載英烈精神紀念設施的保護力度。英烈事跡的群眾(zhong) 知曉度不一,現實中烈士紀念設施由於(yu) 各種原因有的被侵占,有的被破壞甚至塌陷,有的周圍雜草叢(cong) 生,缺乏莊嚴(yan) 、肅穆的氛圍。本案在加強對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的司法保護方麵,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對於(yu) 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具有重要的示範引領作用。

  案例五  

  李某、吳某侵害英雄烈士榮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從(cong) 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李某、吳某身著仿納粹軍(jun) 服,前往蕭山烈士陵園拍攝大量照片,後李某將身著仿納粹軍(jun) 服的照片發布在其好友數1940人的QQ空間中,被多人轉發擴散,引發廣大網民熱議,社會(hui) 影響惡劣,相關(guan) 內(nei) 容相繼被各大新聞網站轉載,短時間內(nei) 即達3萬(wan) 餘(yu) 條。2019年,公安機關(guan) 調查後,根據情節嚴(yan) 重程度,對李某、吳某分別處以行政拘留14日和7日的行政處罰。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李某、吳某在浙江省省級以上媒體(ti) 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wei) ,李某、吳某對英雄烈士以及烈士陵園所蘊含的精神價(jia) 值,應具有一般民眾(zhong) 的認知和覺悟。李某、吳某的行為(wei) 輕視英雄烈士,無視公眾(zhong) 情感,蔑視法律尊嚴(yan) ,侮辱和褻(xie) 瀆英雄烈士榮譽,侵害烈士親(qin) 屬及社會(hui) 公眾(zhong) 情感,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和社會(hui) 道德評價(jia) 秩序,後果嚴(yan) 重,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法律責任,判決(jue) 李某、吳某在浙江省省級以上媒體(ti) 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三、典型意義(yi)

  烈士陵園作為(wei) 向公眾(zhong) 開放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供公眾(zhong) 瞻仰、悼念英雄烈士,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告慰先烈英靈。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從(cong) 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案的依法審理,對此類侵害英烈榮譽行為(wei) 起到有效的教育、警示和震懾作用。本案審理過程中還邀請百餘(yu) 名學生到庭旁聽,並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全程直播,讓庭審成為(wei) 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和愛國主義(yi) 教育公開課,有助於(yu) 引起社會(hui) 公眾(zhong) 警醒,推動在全社會(hui) 真正形成尊重英雄、保護英雄的共識,進一步傳(chuan) 承英烈精神。

  案例六  

  某網絡科技公司侵害英雄烈士姓名民事公益訴訟案  

  ——擅自將英烈姓名用於(yu) 商業(ye) 用途,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

  一、基本案情

  某網絡科技公司為(wei) 電商企業(ye) 提供信息中介、資源共享平台,將付費會(hui) 員稱為(wei) “雷鋒會(hui) 員”、平台稱為(wei) “雷鋒社群”、微信公眾(zhong) 號稱為(wei) “雷鋒哥”並發布有“雷鋒會(hui) 員”等文字的宣傳(chuan) 海報和文章,在公司住所地懸掛“雷鋒社群”文字標識等。該公司以“雷鋒社群”名義(yi) 多次舉(ju) 辦“創業(ye) 廣交會(hui) ”“電商供應鏈大會(hui) ”等商業(ye) 活動,並以“雷鋒社群會(hui) 費”等名目收取客戶費用共計30萬(wan) 餘(yu) 元。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某網絡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經營項目中以雷鋒名義(yi) 進行的宣傳(chuan) ,並在浙江省省級媒體(ti) 賠禮道歉。

  二、裁判結果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wei) ,某網絡科技公司使用的“雷鋒”文字確係社會(hui) 公眾(zhong) 所廣泛認知的雷鋒同誌之姓名,其明知雷鋒同誌的姓名具有特定意義(yi) ,仍擅自用於(yu) 開展網絡商業(ye) 宣傳(chuan) ,構成對雷鋒同誌姓名的侵害,同時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判決(jue) 某網絡科技公司停止使用雷鋒同誌姓名的行為(wei) ,並在浙江省省級報刊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發表賠禮道歉聲明。

  三、典型意義(yi)

  本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首例保護英烈姓名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依據其中第185條、第1000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且應當與(yu) 行為(wei) 的具體(ti) 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雷鋒同誌的姓名不僅(jin) 作為(wei) 一種重要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護,還涉及社會(hui) 公共利益。本案裁判明確,將雷鋒同誌的姓名用於(yu) 商業(ye) 廣告和營利宣傳(chuan) 的行為(wei) ,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同時,將商業(ye) 運作模式假“雷鋒精神”之名推廣,既曲解雷鋒精神,與(yu) 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一般認知相背離,也損害承載於(yu) 其上人民群眾(zhong) 的特定感情,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本案通過司法手段,為(wei) 網絡空間注入緬懷英烈、敬仰英烈的法治正能量。

  案例七  

  葉某等訴某信息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烈士近親(qin) 屬有權依法對侵害英烈名譽行為(wei) 提起訴訟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某信息公司通過其自媒體(ti) 賬號“暴走漫畫”,在某網絡平台上發布了時長1分09秒的短視頻。該視頻的內(nei) 容將葉挺烈士在皖南事變後於(yu) 1942年在獄中創作的《囚歌》中“為(wei) 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wei) 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ge) 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給你自由!”進行篡改。該視頻於(yu) 2018年5月8日至16日在網絡上傳(chuan) 播,多家新聞媒體(ti) 予以轉載報道,引起公眾(zhong) 關(guan) 注和網絡熱議,造成不良社會(hui) 影響。葉挺烈士近親(qin) 屬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某信息公司停止侵犯葉挺同誌英雄事跡和精神的行為(wei) 、在國家級媒體(ti) 上公開對原告賠禮道歉、賠償(chang) 精神撫慰金等。

  二、裁判結果

  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認為(wei) ,葉挺烈士創作的《囚歌》充分體(ti) 現了葉挺百折不撓的革命意誌和堅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該詩表現出的崇高革命氣節和偉(wei) 大愛國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nei) 核之一,也是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體(ti) 現,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某信息公司的視頻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之際在網絡平台上發布並傳(chuan) 播,造成惡劣社會(hui) 影響。該視頻內(nei) 容褻(xie) 瀆葉挺烈士革命精神,侵害葉挺烈士名譽,不僅(jin) 給烈士親(qin) 屬造成精神痛苦,也傷(shang) 害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民族情感,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具有違法性且其主觀過錯明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jue) 某信息公司在三家國家級媒體(ti) 上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wan) 元。

  三、典型意義(yi)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明確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wei) ,英雄烈士的近親(qin) 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係該法施行後由烈士近親(qin) 屬提起訴訟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民事案件,明確侵權人除需在相關(guan) 媒體(ti) 上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外,還應當承擔向烈士近親(qin) 屬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支付精神撫慰金等民事責任。通過司法裁判明確褻(xie) 瀆英烈行為(wei) 的法律責任,加強對英烈權益的保護力度。

  案例八  

  趙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絡平台上發表不當言論褻(xie) 瀆英烈事跡和精神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一、基本案情

  馬金濤同誌係貴州省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貴築派出所民警。2018年,馬金濤同誌在執行抓捕毒犯任務中犧牲,年僅(jin) 30歲。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公安部追授馬金濤同誌“全國公安係統一級英雄模範”稱號。馬金濤同誌因公殉職次日,趙某在人數眾(zhong) 多的微信群中對此發表侮辱性言論。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就趙某侵害馬金濤烈士名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趙某通過貴州省省級以上媒體(ti) 向社會(hui) 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二、裁判結果

  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wei) ,馬金濤烈士在緝毒工作中獻出年輕的生命,他英勇無畏、無私奉獻的精神,值得全社會(hui) 學習(xi) 、弘揚、傳(chuan) 承和捍衛。趙某在人數眾(zhong) 多的微信群中公然發表不當言論褻(xie) 瀆英烈事跡和精神,貶損英烈名譽,傷(shang) 害烈屬情感,同時也給一線緝毒民警帶來心理上傷(shang) 害,已經超出言論自由範疇,是對社會(hui) 公德的嚴(yan) 重挑戰,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應當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判決(jue) 趙某在貴州省省級媒體(ti) 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三、典型意義(yi)

  緝毒英雄英勇無畏、無私奉獻的精神不容褻(xie) 瀆。本案侵權人通過互聯網媒體(ti) ,詆毀、侮辱、誹謗英雄人物,醜(chou) 化英雄人物形象,貶損英雄人物名譽,削弱英烈精神價(jia) 值,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本案通過民事公益訴訟加大對英雄烈士名譽的保護力度,充分體(ti) 現人民法院弘揚英烈精神、保護英烈權益的堅定立場,有助於(yu) 引導社會(hui) 公眾(zhong) 自覺維護和弘揚英烈精神,推動全社會(hui) 形成學習(xi) 英烈革命氣節、崇尚英烈、捍衛英烈的良好社會(hui) 風尚。

  案例九  

  洪某訴劉某、某報社名譽權糾紛案  

  ——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行為(wei) 的合理回應和批評不構成侵權

  一、基本案情

  劉某係“狼牙山五壯士”所在連連長之子,於(yu) 2015年撰寫(xie) 案涉文章,某報社分社在網絡平台上以《心聲︱“狼牙山五壯士”所在連連長的兒(er) 子為(wei) 捍衛英雄名譽寫(xie) 的一封公開信》為(wei) 標題予以發布。某報社主辦的雜誌發布略作修改後的該文章,標題為(wei) 《狼牙山五壯士所在連連長之子劉某寫(xie) 給勇敢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的同誌們(men) 的信》。洪某認為(wei) 案涉文章中有對其侮辱、誹謗的言論,嚴(yan) 重侵犯其人格尊嚴(yan) 和名譽權,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劉某、某報社立即停止侮辱誹謗、刪除侵權言論,在相關(guan) 媒體(ti) 上公開道歉,賠償(chang) 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wei) ,洪某發表在先的《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兩(liang) 篇文章,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事跡和舍生取義(yi) 精神產(chan) 生質疑,從(cong) 而否定基本事實的真實性和矮化“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形象,與(yu) 社會(hui) 主流價(jia) 值觀念和曆史共識相違背。劉某撰寫(xie) 案涉文章,某報社予以發表是對洪某文章的回應和批評,主要目的是消除洪某在先言論的不良影響,維護“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形象,維護社會(hui) 公共利益。因此,劉某、某報社未侵犯洪某名譽權,判決(jue) 駁回洪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yi)

  “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跡和大無畏犧牲精神,已經成為(wei) 中華民族精神的重要內(nei) 容,成為(wei) 社會(hui) 主流價(jia) 值觀念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在此情況下,洪某發表兩(liang) 篇文章,用細節貶低、損毀英烈形象,否定“狼牙山五壯士”基本事實和英雄形象,明顯侵犯社會(hui) 公共利益,對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挑戰,必然招致回應、批評。本案依法捍衛了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歪曲英雄烈士事跡行為(wei) 進行批評的權利,充分彰顯人民法院保護英烈權益的鮮明態度。

  案例十  

  董某訴李某、第三人盧某排除妨害案  

  ——依法保障英雄烈士遺屬居住權益

  一、基本案情

  董某係革命烈士盧興(xing) 的遺孀,現年83歲,體(ti) 弱多病,由孫女盧某常年照顧。2012年,老人原有住房麵臨(lin) 拆遷,政府為(wei) 照顧烈屬,特批安置給老人一套房屋,並按老人意願,在拆遷協議上將孫女盧某加在董某名字後麵,注明董某百年後,房屋產(chan) 權歸盧某所有。2016年,董某與(yu) 盧某領取拆遷安置房,但因老人身體(ti) 問題一直未辦理不動產(chan) 權登記證。後盧某未經董某同意,擅自將房屋轉賣給同事李某。李某向其支付購房款32萬(wan) 餘(yu) 元。2021年,李某起訴盧某、第三人董某,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法院以盧某係無權處分為(wei) 由駁回訴訟請求。判決(jue) 生效後,李某仍占有房屋。2022年,董某辦理不動產(chan) 權屬證書(shu) ,後多次要求李某搬出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搬出案涉房屋。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認為(wei) ,本著優(you) 待烈屬的原則,政府安置給烈士遺孀董某一套房屋,並充分尊重老人意願,明確其百年後房屋歸孫女所有。現在老人健在,房屋卻被其孫女盧某擅自轉賣。此舉(ju) 既不合法,又與(yu) 政府優(you) 待烈屬的初衷相違背,導致烈士遺孀老無所居。法院從(cong) 關(guan) 愛烈屬的角度,動員李某主動搬離。經過法院調解,三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同意限期搬出案涉房屋。

  三、典型意義(yi)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國家實行英雄烈士撫恤優(you) 待製度,英雄烈士遺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教育、就業(ye) 、養(yang) 老、住房、醫療等方麵的優(you) 待。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jun) 委辦公廳《關(guan) 於(yu) 加強新時代烈士褒揚工作的意見》明確要加強烈屬人文關(guan) 懷和精神撫慰,突出解決(jue) 烈屬家庭後續生活保障、救助幫扶援助等實際問題,優(you) 化烈屬住房、養(yang) 老等服務專(zhuan) 項優(you) 待內(nei) 容。做好烈屬優(you) 待工作,讓廣大烈屬享受到應有的優(you) 待和國家改革發展成果,是關(guan) 心關(guan) 愛烈屬的具體(ti) 舉(ju) 措,也是對革命烈士的告慰。本案通過司法手段推動落實烈屬優(you) 待政策,切實解決(jue) 烈屬生活困難,依法維護烈屬合法財產(chan) 權利,保障烈屬居住權益,實現老有所養(yang) 、住有所居,是弘揚英烈精神、褒恤烈屬的生動司法體(ti) 現。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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