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涉英烈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今年是我國現行憲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12月4日至10日是第五個(ge) “憲法宣傳(chuan) 周”。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完善以憲法為(wei) 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加快建設法治社會(hui) 。為(wei) 深入學習(xi) 宣傳(chuan) 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維護憲法權威,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服務和保障加強新時代烈士褒揚工作,促進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涉英烈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典型案例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我們(men) 注意到此次發布的涉英烈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中,不僅(jin) 有戰爭(zheng) 年代的英雄烈士,也有當代社會(hui) 為(wei) 國家安全和社會(hui) 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英雄烈士,請介紹一下英雄烈士的具體(ti) 範圍和發布案例的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近代以來,為(wei) 了爭(zheng) 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畢生奮鬥、英勇獻身的英雄烈士,功勳彪炳史冊(ce) ,精神永垂不朽。該法保護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來,為(wei) 國家、為(wei) 民族、為(wei) 人民作出犧牲和貢獻的英烈先驅和革命先行者,重點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人民軍(jun) 隊和人民共和國曆史上湧現的無數英烈,其中既包括個(ge) 人也包括群體(ti) ,既包括有名英烈也包括無名英烈,包括為(wei) 了人民利益英勇鬥爭(zheng) 而犧牲,堪為(wei) 楷模的人,還包括在保衛國家和國家建設中做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勳,已經故去的人。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的有在抗日戰爭(zheng) 、解放戰爭(zheng) 中壯烈犧牲的革命烈士,也有在國家建設中無私奉獻的英雄烈士;有中國人民誌願軍(jun) “冰雕連”英烈等抗美援朝英雄,也有近年誓死捍衛國土的戍邊衛國英雄烈士;有我們(men) 身邊因公殉職的緝毒民警,也有“雜交水稻之父”、共和國勳章獲得者袁隆平院士。需要說明的是,袁隆平院士雖然不屬於(yu) 烈士,但他為(wei) 人民自由幸福和國家繁榮富強作出重大貢獻,屬於(yu) 英雄人物,適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護的相關(guan) 法律規定是應有之義(yi)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護,他們(men) 的榮光不容褻(xie) 瀆。
“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一個(ge) 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沒有英雄,一個(ge) 有前途的國家不能沒有先鋒。包括抗戰英雄在內(nei) 的一切民族英雄,都是中華民族的脊梁,他們(men) 的事跡和精神都是激勵我們(men) 前行的強大力量。我們(men) 希望通過發布這些典型案例,推動全社會(hui) 永遠銘記英烈的英雄事跡,世代發揚英烈的英雄精神,堅定信心、勇毅前行,為(wei) 實現黨(dang) 的第二個(ge) 百年奮鬥目標而不懈努力。
二、對於(yu)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行為(wei) ,行為(wei) 人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近年來,社會(hui) 上有些人受曆史虛無主義(yi) 等錯誤思想影響,以“還原曆史”“探究細節”等為(wei) 名,通過網絡媒體(ti) 等歪曲曆史,詆毀、貶損英雄烈士,造成惡劣影響,引起社會(hui) 各界強烈憤慨。由於(yu) 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已經成為(wei) 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行為(wei) 不僅(jin) 構成對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害,同時也對社會(hui) 公共利益造成損害。行為(wei) 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一是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5條、第1000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且應當與(yu) 行為(wei) 的具體(ti) 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例如,葉某等訴某信息公司名譽權糾紛案中,某信息公司篡改葉挺烈士革命詩作,造成惡劣社會(hui) 影響,傷(shang) 害烈屬感情,葉挺烈士近親(qin) 屬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判決(jue) 該公司承擔在國家級媒體(ti) 上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支付精神撫慰金等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對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行為(wei) 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ti) ,可以是英雄烈士的近親(qin) 屬;英雄烈士沒有近親(qin) 屬或者近親(qin) 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guan)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們(men) 發布的3個(ge) 民事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就屬於(yu) 此類情況。
二是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相關(guan) 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從(cong) 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侵占、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例如,李某、吳某侵害英雄烈士榮譽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兩(liang) 人身著仿納粹軍(jun) 服在蕭山烈士陵園拍照並在網絡上傳(chuan) 播,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除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外,還因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被公安機關(guan) 處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三是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wei) 明確規定為(wei) 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嚴(yan) 懲侮辱、誹謗英雄烈士行為(wei) ,保護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旗幟鮮明反對和抵製曆史虛無主義(yi) 等錯誤思想。例如,這次發布的3個(ge) 刑事訴訟(包括2個(ge)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典型案例中,羅某、肖某、仇某在網絡平台上公然侮辱、詆毀英雄烈士,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嚴(yan) 重破壞社會(hui) 公共秩序,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科以刑事處罰。
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裁判,不斷傳(chuan) 承和弘揚愛國主義(yi) 精神,推動在全社會(hui) 培育和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
三、請介紹關(guan) 於(yu) 烈屬權益保護的政策措施和相關(guan) 典型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英雄烈士撫恤優(you) 待製度,英雄烈士遺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教育、就業(ye) 、養(yang) 老、住房、醫療等方麵的優(you) 待。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jun) 委辦公廳《關(guan) 於(yu) 加強新時代烈士褒揚工作的意見》明確要加強烈屬人文關(guan) 懷和精神撫慰,突出解決(jue) 烈屬家庭後續生活保障、救助幫扶援助等實際問題,優(you) 化烈屬住房、養(yang) 老等服務專(zhuan) 項優(you) 待內(nei) 容。做好烈屬優(you) 待工作,讓廣大烈屬享受到應有的優(you) 待和國家改革發展成果,是關(guan) 心關(guan) 愛烈屬的具體(ti) 舉(ju) 措,也是對革命烈士的告慰。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貫徹落實〈關(guan) 於(yu) 加強新時代烈士褒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侵害烈屬合法權益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切實維護烈屬的人身財產(chan) 權益;暢通烈屬維權案件綠色通道;堅持優(you) 先立案、優(you) 先審理、優(you) 先執行的原則,為(wei) 烈屬維權訴訟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司法服務;加強對烈屬的司法救助、人文關(guan) 懷和精神撫慰,及時處理烈屬的涉法問題,樹立關(guan) 愛尊崇烈屬的良好社會(hui) 風尚。
我們(men) 此次選取了一個(ge) 維護烈屬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在這個(ge) 案例中,革命烈士盧興(xing) 的遺孀董某現年83歲,由孫女盧某常年照顧。老人住房被拆遷時,政府為(wei) 照顧烈屬,特批安置給老人一套房屋,並按其意願將孫女名字加在拆遷協議後麵,注明董某百年後房屋產(chan) 權歸盧某所有。盧某卻擅自將房屋賣給同事李某,後來李某起訴盧某和董某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法院以盧某係無權處分為(wei) 由駁回訴訟請求。判決(jue) 生效後,李某仍占有房屋。2022年,董某辦理不動產(chan) 權屬證書(shu) ,多次要求李某搬出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搬出案涉房屋。法院認為(wei) ,房屋被老人孫女盧某擅自轉賣的行為(wei) 既不合法,又違背政府優(you) 待烈屬的初衷,導致烈士遺孀老無所居。法院從(cong) 關(guan) 愛烈屬的角度,動員李某主動搬離。經過法院調解,三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同意限期搬出案涉房屋。此案通過司法手段推動落實烈屬優(you) 待政策,切實解決(jue) 烈屬生活困難,依法維護烈屬合法財產(chan) 權利,保障烈屬居住權益,實現老有所養(yang) 、住有所居,是弘揚英烈精神、褒恤烈屬的生動司法體(ti) 現,有利於(yu) 推動營造關(guan) 愛烈屬的良好社會(hui) 氛圍。(最高法微信公眾(zhong)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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