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施行新法對保障女性權益意義幾何?
中新社北京1月3日電 題:中國施行新法對保障女性權益意義(yi) 幾何?
中新社記者 張素
中國的法院日前發出首份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chan) 申報令,據知,這可以防止並遏製離婚訴訟當事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chan) 等行為(wei) 。
“夫妻共同財產(chan) 申報令”源於(yu)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經曆全麵“大修”後,這部法律由過去的9章61條擴展至10章86條,對於(yu) 保障女性權益意義(yi) 深遠。
——施行新法將有效解決(jue) 司法實踐難題。
以往在離婚案件審理中,一方當事人隱匿夫妻共同財產(chan) 的情況屢見不鮮,加之不少當事人對於(yu) 對方的收入、財產(chan) 情況不甚了解,導致法院的調查工作難以開展。
現在由當事人申報夫妻共同財產(chan) ,不僅(jin) 有助於(yu) 法院最大限度查實狀況,確保依法公正處理財產(chan) 分割問題,還有助於(yu) 節約訴訟成本、促進誠信訴訟。
而在人身權方麵,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葉靜漪注意到,反家庭暴力法沒有將以戀愛、交友為(wei) 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guan) 係、離婚之後發生的侵擾行為(wei) 納入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範圍。如今,婦女權益保障法彌補了這一不足。
——施行新法便於(yu) 更多受害人獲得救濟。
新施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為(wei) 更多人采取措施保護自身安全和權益提供支持。其中,將原先的“法律救濟與(yu) 法律責任”拆分為(wei) “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兩(liang) 章,尤其體(ti) 現出重視對受害人救濟的權利本位的立法理念。
針對性騷擾,新法在給出判斷標準、明確相關(guan) 類型的同時,進一步完善預防、處置機製,特別提出學校和用人單位在預防和製止性騷擾方麵的責任,使之不敢隨便推諉性騷擾投訴。這意味著受害人的維權途徑有了更多選擇。
針對就業(ye) 性別歧視,新法詳細列出用人單位在招錄、招聘過程中不得實施的典型行為(wei) ,並將聯合約談機製、公益訴訟製度、支持起訴製度等納入救濟途徑。
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劉小楠提醒,還需有具體(ti) 細化的實施方案,從(cong) 而保證救濟機製更好落地。
——促進從(cong) “形式”平等向“實質”平等轉化。
新法引入男女平等評估機製、性別統計製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chuan) 教育製度,被認為(wei) 有利於(yu) 從(cong) 源頭促進男女性別平等。
而在法學專(zhuan) 家看來,從(cong) 實際情況出發,從(cong) 特殊需求出發,才能實現保障婦女權益從(cong) “形式”平等向“實質”平等轉化。
比如,學校、酒店、商超等場所的公共廁所男女麵積等分,實則並未考慮到女性的生理特點和特殊需求。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基礎設施時“配備滿足婦女需要的公共廁所和母嬰室等公共設施”,回應了關(guan) 切。
“社區養(yang) 老設施也要考慮高齡婦女的特殊需求。”中國法學會(hui) 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hui) 副會(hui) 長蔣月在受訪時說。
蔣月還提到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等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願”的新規。在她看來,婦女對生產(chan) 疼痛的感受存在差異,加深對個(ge) 體(ti) 差異化的認識是“很大的進步”,後續應調整相關(guan) 行業(ye) 的規章製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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