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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部專門金融穩定立法緊鑼密鼓

發布時間:2023-01-10 15:45:00來源: 法治日報

  奠定法律基石 構建四梁八柱

  我國首部專(zhuan) 門金融穩定立法緊鑼密鼓

  本報記者  朱寧寧

  首部專(zhuan) 門的金融穩定法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會(hui) 議審議之後,目前正在中國人大網上公開征求意見。

  近年來,我國金融法治建設不斷加強,但缺乏金融風險防範化解處置的整體(ti) 設計和統籌安排,相關(guan) 規定散見於(yu)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ye) 銀行法、證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規中。因此,對於(yu) 我國首部專(zhuan) 門的金融穩定法,各方充滿期待。

  出台專(zhuan) 門法律必要且及時

  “在黨(dang) 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下,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金融風險整體(ti) 收斂,一些行之有效的實踐做法有必要上升為(wei) 法律層麵的長效製度。”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張青鬆在作草案說明時指出,麵對錯綜複雜的國內(nei) 外經濟金融形勢,需要通過專(zhuan) 門立法彌補製度短板,健全協同高效的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機製,進一步明確各方關(guan) 於(yu) 維護金融穩定的責任,加強金融風險防範和早期糾正,健全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製,牢牢守住不發生係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據張青鬆介紹,金融穩定立法的總體(ti) 思路是,堅持黨(dang) 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統籌發展和安全,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與(yu) 有效應對金融風險相互促進,保障金融體(ti) 係穩健運行,維護人民群眾(zhong) 根本利益;堅持問題導向和係統觀念,著力完善金融風險事前防範、事中化解和事後處置全流程全鏈條製度安排,明確相關(guan) 職責和措施,並與(yu) 現行法律製度做好銜接;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壓實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等相關(guan) 方的風險處置責任,發揮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和行業(ye)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的風險處置平台作用,既防範係統性風險,又防範道德風險;堅持權責一致,立足國情,充分發揮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專(zhuan) 業(ye) 優(you) 勢、地方人民政府的屬地優(you) 勢等,依法合理界定職責分工,健全協調配合的工作機製。

  構建金融穩定的四梁八柱

  草案圍繞金融風險的防範、化解和處置,深入總結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經驗成果,作出了一係列規定。

  在強化金融風險防範機製方麵,草案對金融機構主要股東(dong) 和實際控製人的準入要求及禁止行為(wei) 進行了明確。同時規定,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規定的金融機構應當事先製定恢複和處置計劃,明確風險發生時恢複持續經營能力和有序處置的方案。草案健全了金融風險監測預警機製,規定人民銀行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建設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共享、提供有關(guan) 信息。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建立風險監測預警機製。此外,草案還明確,金融機構依法審慎合規經營,不得通過各種違法方式損害債(zhai) 權人等的合法權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違規幹預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和人事任免等。

  草案完善了金融風險化解機製。金融機構發生審慎監管指標異常波動的,應當切實履行主體(ti) 責任,區別情形依法采取相應措施主動化解風險,並及時向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提出風險警示,根據需要約談有關(guan) 人員、機構,區別情形采取相應措施及時化解風險。同時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對於(yu) 未按照要求改進的投保機構可以依法提高存款保險費率,還可以建議有關(guan) 部門采取處置措施或者查處違法行為(wei) 。此外,根據草案,地方人民政府支持金融機構清收處置資產(chan) 和挽回損失、以市場化方式引入資本,支持司法機關(guan) 依法打擊逃廢債(zhai) 務行為(wei) ,維護區域信用環境和社會(hui) 穩定。

  在風險處置職責分工方麵,草案壓實金融機構的主體(ti) 責任。明確被處置金融機構窮盡自救手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清理債(zhai) 權債(zhai) 務,挽回損失;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按照恢複和處置計劃或者監管承諾補充資本,負有責任的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依法承擔相應賠償(chang) 責任等。同時,為(wei)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草案規定,以市場化方式引入戰略投資者、處置不良資產(chan) 和補充資本;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和行業(ye)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發揮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台作用。此外,草案還界定了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

  草案還對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加以充實,明確了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風險處置措施,同時規定,金融機構被接管或者被撤銷的,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可以指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行業(ye)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接管組織或者實施清算。為(wei) 保障處置方案順利實施,草案規定,根據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集中管轄,決(jue) 定解除有關(guan) 強製措施或者中止有關(guan) 民事訴訟程序、執行程序等。

  與(yu) 其他金融法律做好銜接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經過近40年的立法過程,目前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金融法律製度體(ti) 係。在對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時,多位常委會(hui) 委員關(guan) 注到金融穩定法與(yu) 現行法律製度和法律製度體(ti) 係之間的關(guan) 係問題,強調要做好金融穩定法與(yu) 其他金融法律的銜接。

  “我國的金融立法采取實體(ti) 法,規定行業(ye) 、機構,也規定市場、規定金融監管,是一個(ge) 相結合的立法模式。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ye) 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期貨和衍生品法以及銀行監管方麵的法律,既規定了金融體(ti) 製改革,也規定了金融服務實體(ti) 經濟,還規定了防範化解處置金融風險。那麽(me) ,現在製定金融穩定法,從(cong) 法律製度體(ti) 係的角度看,是高於(yu) 這些法律,還是平行這些法律,還是服從(cong) 於(yu) 這些法律?是替代還是補充已經有的規定?”尹中卿委員認為(wei) ,在已經形成比較完善金融法律製度體(ti) 係的形勢下,根據需要製定新的金融法律,一定要與(yu) 原來的金融法律相協調,避免法律製度體(ti) 係內(nei) 部缺乏協調性,甚至是相互衝(chong) 突和抵觸。

  他建議,有關(guan) 部門要考慮在金融法律製度體(ti) 係框架之中的金融穩定法應規定什麽(me) 樣的調整範圍、法律重點以及規製措施和手段。

  “目前草案中很多條文和現行金融法律還有重複交叉的地方,另外,也有一些屬於(yu) 新創設的法律製度。”李巍委員建議統籌考慮本法和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已有金融法律的相應修改應提到議事日程上來。(法治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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