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套餐”不能成為商家“套路”
【新聞隨筆】
買(mai) 幾個(ge) 會(hui) 員,一年得花近千元;存在多種會(hui) 員類型,一旦買(mai) 錯就看不了想看的節目……有媒體(ti) 報道,一些智能電視服務商內(nei) 置的會(hui) 員體(ti) 係過於(yu) 複雜,且電視端、手機端等互不兼容,“套娃式充會(hui) 員”讓消費者鬧心。從(cong) 記者調查來看,此類情況在很多視頻平台普遍存在。
當前,擴內(nei) 需、促消費非常重要,解決(jue) 消費者的鬧心事更加刻不容緩。隨著互聯網平台的發展,視頻內(nei) 容會(hui) 員付費模式成為(wei) 智能電視服務商繼硬件、廣告之外的營收支柱之一。然而,一些服務商將會(hui) 員“套餐”玩成“套路”,很大程度上在於(yu) 消費者與(yu) 服務商之間存在信息鴻溝。智能電視和視頻服務商掌握著視頻資源,是視頻平台消費規則的製定者,相對於(yu) 消費者處於(yu) 強勢地位。並且,當一批服務商都能輕車熟路地“套路”消費者時,消費者手中的選擇權、所謂的“用腳投票”,就顯得無比脆弱。
眼下,部分智能電視服務商熱衷於(yu) 玩“套路”,成因是多方麵的。一方麵,智能電視硬件服務商長期以來依靠內(nei) 容營收,而網絡內(nei) 容平台則憑借品牌地位和用戶規模急於(yu) 將流量變現,獲取經濟效益。另一方麵,智能電視服務商之間競爭(zheng) 激烈,由於(yu) 互聯網平台的“頭部效應”,服務商迫切需要在“跑馬圈地”的爭(zheng) 奪中勝出,從(cong) 而獲得市場的優(you) 勢地位。服務商之間缺乏利益共享機製,也就缺乏打通平台資源的動力。甚至在服務商內(nei) 部,也可能囿於(yu) 部門利益、開發團隊利益,而人為(wei) 設置觀影壁壘,將消費者圈在不同的“套餐”裏。
消費者選擇權被壓製的另一麵,是服務商逐利行為(wei) 的膨脹。不得不說,服務商“雜耍”玩多了,“套路”玩多了,短期內(nei) 的確能得到不菲的利益,正所謂“一招鮮吃遍天”。如果憑借遊戲規則就能獲取利益,那麽(me) 企業(ye) 的產(chan) 品創新、用戶體(ti) 驗就沒那麽(me) 重要了。長遠來看,服務商此類行為(wei) 不僅(jin) 寒了消費者的心,更可能使服務商失去創新的動力。在同行競爭(zheng) 中,既然選擇了一葉障目、竭澤而漁,就必然會(hui) 喪(sang) 失做強主業(ye) 、做好服務的機會(hui) 。
很難想象,一個(ge) 用著鬧心、看著別扭、體(ti) 驗不佳的產(chan) 品,最終能獲得消費者的青睞。或許有人認為(wei) ,服務商占據著供應鏈的頂端,消費者能“如之奈何”?不錯,市場中的確可能存在“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但筆者願意相信,如果真有把產(chan) 品和服務擺在首位、高度重視用戶體(ti) 驗的企業(ye) 出現,其在行業(ye) 內(nei) 的崛起將是顛覆性的。當年某免費殺毒軟件公司異軍(jun) 突起,證明服務模式迭代將產(chan) 生巨大的“鯰魚效應”。
智能電視服務不算是太新的事物,應當盡快形成規範有序的市場。對於(yu) 主管部門來說,如何建立統一的市場秩序?如何製定服務商的準入標準?如何引導企業(ye) 形成科學的會(hui) 員分類體(ti) 係、建立合理的價(jia) 格體(ti) 係?如何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wei) 進行懲戒?總得有幾道“硬杠杠”才行。對於(yu) 企業(ye) 來說,如果不是隻圖“一招鮮”快進快出,就應當盡早建立以消費者需求為(wei) 導向、價(jia) 格合理、體(ti) 驗良好的產(chan) 品和會(hui) 員服務體(ti) 係,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清清爽爽體(ti) 驗,打造可持續發展的“金字招牌”。
(作者:濟兼,係媒體(ti) 評論員)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