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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運營商強製收集用戶畫像被判侵權

發布時間:2023-01-28 15:47:00來源: 法治日報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App強製收集用戶畫像信息侵權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涉案軟件在首次登錄界麵收集用戶畫像信息,未設置“跳過”“拒絕”等路徑,屬於(yu) 強製收集,構成侵權,判決(jue) 被告涉案軟件運營者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被告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目前判決(jue) 已生效。

  原告用戶羅某在使用軟件時,發現被告運營的軟件在未告知隱私政策的情況下,要求用戶必須填寫(xie) “姓名”“職業(ye) ”“學習(xi) 目的”“英語水平”等內(nei) 容才能完成登錄。羅某認為(wei) ,被告的這一行為(wei) 屬於(yu) 強製收集用戶畫像信息。

  同時,羅某還主張被告存在未經同意向其發送營銷短信、向關(guan) 聯軟件共享信息等行為(wei) ,侵犯其個(ge) 人信息權益,遂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涉案軟件運營者向原告提供個(ge) 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權、刪除個(ge) 人信息、賠禮道歉並賠償(chang) 損失。

  被告涉案軟件運營者辯稱,被告需根據不同用戶需求,為(wei) 用戶推薦合適的服務內(nei) 容,收集相關(guan) 標簽是提供服務所必需,並未違反個(ge) 人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原則,且該信息是原告主動填寫(xie) ,原告通過自己主動做出的行為(wei) 同意了被告的信息收集行為(wei) 。

  法院查明,原告在登錄涉案軟件時,進入賬號登錄界麵輸入用戶名和密碼,點擊登錄,即出現若幹問答界麵,需要對用戶“職業(ye) ”“學習(xi) 目的”“英語水平”等內(nei) 容進行填寫(xie) ,填寫(xie) 完成後,還需填寫(xie) 個(ge) 人基本信息界麵,輸入中英文名等必填內(nei) 容才能完成注冊(ce) 並進入首頁。上述過程中並無“跳過”選項,亦無關(guan) 於(yu) 同意收集個(ge) 人信息的提示。原告另行取證,在新用戶注冊(ce) 登錄時,在上述過程中出現若幹問答界麵前,會(hui) 出現個(ge) 人信息收集授權同意界麵,用戶在勾選同意後方可進入下一界麵。

  法院審理認為(wei) ,從(cong) 相關(guan) 行業(ye) 規範上看,《個(ge) 人信息安全規範》明確規定,個(ge) 性化決(jue) 策推送信息不應作為(wei) 必要或唯一的信息推送模式,需同時提供不針對個(ge) 人特征的選項或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據此,被告不得以僅(jin) 提供個(ge) 性化決(jue) 策推送信息這一種業(ye) 務模式為(wei) 由,主張收集用戶畫像信息為(wei) 提供服務的前提。

  法院認為(wei) ,從(cong) 涉案軟件功能設置本身上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範圍,應限定在軟件運營者提供的基本服務功能,或用戶在有選擇的基礎上自主選擇增加的附加功能。被告抗辯其針對不同用戶需求推送個(ge) 性化信息,雖可視為(wei) 增進用戶體(ti) 驗之舉(ju) ,但不能據此認定此為(wei) 基礎功能或用戶必選功能而作為(wei) 履行合同所必需。

  針對涉案軟件在用戶首次登錄界麵要求用戶提交畫像信息,未設置“跳過”“拒絕”等不同意提交相關(guan) 信息外的登錄方式,使得提交相關(guan) 信息成為(wei) 成功登錄、進入首頁使用軟件的唯一方式的行為(wei) ,法院認為(wei) ,此種產(chan) 品設計將導致不同意相關(guan) 信息收集的用戶為(wei) 實現使用軟件的目的,不得不勾選同意或提交相應的信息。此種同意或對個(ge) 人信息的提供,是在信息主體(ti) 不自由或不自願的情況下,強迫或變相強迫地作出,不能被認定為(wei) 有效同意。

  最終,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wei) 被告收集用戶畫像信息的行為(wei) 並非“履行合同所必需”,亦未征得用戶有效同意,構成侵權。同時,被告未經同意向原告發送營銷短信、向關(guan) 聯軟件共享信息亦構成侵權,法院判決(jue) 支持原告行使查詢權和複製權。

  法院判決(jue) ,被告涉案軟件運營者向原告羅某提供個(ge) 人信息副本、刪除個(ge) 人信息並停止個(ge) 人信息處理行為(wei) ,賠禮道歉並賠償(chang) 維權支出2900元。

  法治日報 本報記者 張雪泓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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