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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受權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3-03-14 14:53:00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jue) 定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一次會(hui) 議通過)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一次會(hui) 議決(jue) 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改為(wei) 兩(liang) 條,作為(wei) 第三條、第四條,修改為(wei) :

  “第三條 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推進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建設,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

  “第四條 立法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wei) 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保障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麵推進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

  二、將第四條改為(wei) 第五條,修改為(wei) :“立法應當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cong) 國家整體(ti) 利益出發,維護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的統一、尊嚴(yan) 、權威。”

  三、將第五條改為(wei) 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wei) 第一款:“立法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

  四、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八條:“立法應當倡導和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推動社會(hui) 主義(yi) 精神文明建設。”

  五、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九條:“立法應當適應改革需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導、推動、規範、保障相關(guan) 改革,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六、將第七條改為(wei) 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根據憲法規定行使國家立法權。”

  增加一款,作為(wei) 第四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製定相關(guan) 法律。”

  七、將第八條改為(wei) 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wei)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hui)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chan) 生、組織和職權”。

  第十項修改為(wei) :“(十)訴訟製度和仲裁基本製度”。

  八、將第十三條改為(wei) 第十六條,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jue) 定就特定事項授權在規定期限和範圍內(nei) 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的事項,實踐證明可行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及時修改有關(guan) 法律;修改法律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長授權的期限,或者恢複施行有關(guan) 法律規定。”

  九、將第十七條改為(wei) 第二十條,修改為(wei) :“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hui) 議舉(ju) 行的一個(ge) 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並可以適時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的意見。”

  十、將第二十條改為(wei)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wei)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涉及的合憲性問題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hui) 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hui) 議。”

  十一、將第三十條改為(wei) 第三十三條,修改為(wei) :“列入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議程的法律案,各方麵的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liang) 次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審議後交付表決(jue) ;調整事項較為(wei) 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麵的意見比較一致,或者遇有緊急情形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審議即交付表決(jue) 。”

  十二、將第三十三條改為(wei) 第三十六條,修改為(wei) :“列入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根據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麵提出的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涉及的合憲性問題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審議意見沒有采納的,應當向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反饋。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成員列席會(hui) 議,發表意見。”

  十三、將第四十二條改為(wei) 第四十五條,修改為(wei) :“列入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麵對製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liang) 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jue) 經過兩(liang) 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議程審議的,委員長會(hui) 議可以決(jue) 定終止審議,並向常務委員會(hui) 報告;必要時,委員長會(hui) 議也可以決(jue) 定延期審議。”

  十四、將第四十六條改為(wei) 第四十九條,修改為(wei) :“國務院、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法律解釋要求或者提出相關(guan) 法律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五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過製定、修改、廢止、解釋法律和編纂法典等多種形式,增強立法的係統性、整體(ti) 性、協同性、時效性。”

  十六、將第五十二條改為(wei) 第五十六條,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通過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專(zhuan) 項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編製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征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根據經濟社會(hui) 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按照加強重點領域、新興(xing) 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的要求,確定立法項目。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由委員長會(hui) 議通過並向社會(hui) 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負責編製立法規劃、擬訂立法計劃,並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要求,督促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的落實。”

  十七、將第五十四條改為(wei) 第五十八條,修改為(wei) :“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修改法律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後的對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製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nei) 容,涉及合憲性問題的相關(guan) 意見以及起草過程中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

  十八、將第五十八條改為(wei)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wei) :“法律簽署公布後,法律文本以及法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以及在全國範圍內(nei) 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十九、將第六十一條改為(wei) 第六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wei) 第四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編製立法技術規範。”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六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作出有關(guan) 法律問題的決(jue) 定,適用本法的有關(guan) 規定。”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七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係點,深入聽取基層群眾(zhong) 和有關(guan) 方麵對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見。”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七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加強立法宣傳(chuan) 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發布立法信息、介紹情況、回應關(guan) 切。”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七十九條:“國務院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jue) 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在規定期限和範圍內(nei) 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行政法規的部分規定。”

  二十四、將第七十二條改為(wei) 兩(liang) 條,第一款作為(wei) 第八十條;第二款作為(wei)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wei)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根據本市的具體(ti) 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xiang) 建設與(yu) 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曆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麵的事項製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製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批準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認為(wei) 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ge) 月內(nei) 予以批準”;第三、四、五、六款分別作為(wei) 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八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製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guan) 區域內(nei) 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製。”

  二十六、將第七十四條改為(wei) 第八十四條,增加兩(liang) 款,作為(wei) 第二款、第三款:“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授權決(jue) 定,製定浦東(dong) 新區法規,在浦東(dong) 新區實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根據法律規定,製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範圍內(nei) 實施。”

  二十七、將第七十九條改為(wei) 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wei)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公布後,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公報和中國人大網、本地方人民代表大會(hui) 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nei) 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九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係點,深入聽取基層群眾(zhong) 和有關(guan) 方麵對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草案的意見。”

  二十九、將第八十條改為(wei) 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wei)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hui) 、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jue) 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nei) ,製定規章。”

  三十、將第八十二條改為(wei) 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wei)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製定地方政府規章,限於(yu) 城鄉(xiang) 建設與(yu) 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曆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麵的事項。已經製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三十一、將第九十八條改為(wei) 第一百零九條,第五項修改為(wei) :“(五)根據授權製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jue) 定規定的機關(guan) 備案;經濟特區法規、浦東(dong) 新區法規、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變通的情況”。

  三十二、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wei) 第一百一十條,修改為(wei) :“國務院、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認為(wei)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或者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書(shu) 麵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和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guan) 和社會(hui)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組織以及公民認為(wei)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書(shu) 麵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必要時,送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一百一十一條,將第九十九條第三款修改後作為(wei) 本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進行主動審查,並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專(zhuan) 項審查。”

  增加一款,作為(wei) 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國務院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章進行主動審查,並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專(zhuan) 項審查。”

  三十四、將第一百條改為(wei) 第一百一十二條,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在審查中認為(wei)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或者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的,可以向製定機關(guan) 提出書(shu) 麵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與(yu) 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hui) 議,要求製定機關(guan) 到會(hui) 說明情況,再向製定機關(guan) 提出書(shu) 麵審查意見。製定機關(guan) 應當在兩(liang) 個(ge) 月內(nei) 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或者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反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根據前款規定,向製定機關(guan) 提出審查意見,製定機關(guan) 按照所提意見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wei)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或者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需要修改或者廢止,而製定機關(guan) 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向委員長會(hui) 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委員長會(hui) 議決(jue) 定提請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審議決(jue) 定。”

  三十五、將第一百零一條改為(wei) 第一百一十三條,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有關(guan) 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將審查情況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組織以及公民反饋,並可以向社會(hui) 公開。”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一百一十五條:“備案審查機關(guan) 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製,對應當由其他機關(guan) 處理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及時移送有關(guan) 機關(guan) 處理。”

  三十七、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一百一十六條:“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guan) 根據維護法製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進行清理。”

  三十八、將第一百零三條改為(wei)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wei) :“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各戰區、軍(jun) 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根據法律和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的軍(jun) 事法規、決(jue) 定、命令,在其權限範圍內(nei) ,製定軍(jun) 事規章。”

  三十九、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根據憲法和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有關(guan) 決(jue) 定,製定監察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備案。”

  四十、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guan) 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後增加“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的“法律委員會(hui) ”修改為(wei)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第六十條第二款中的“法律委員會(hui) 和”修改為(wei)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

  (三)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中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修改為(wei) “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

  海南省儋州市比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guan) 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規定。

  本決(jue) 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根據本決(jue) 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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