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入戶門朝向引糾紛鄰居起訴維權獲支持
俗話說“遠親(qin) 不如近鄰”,而老王與(yu) 老趙這對鄰居卻因入戶門朝向問題爭(zheng) 吵不休,訴至法院。近日,門頭溝法院審理一起相鄰關(guan) 係糾紛案,判決(jue) 被告將入戶門恢複為(wei) 內(nei) 開。
【案件詳情】
老王與(yu) 老趙兩(liang) 家是同一樓層戶門相鄰的鄰居。最初,房屋在交付時入室門均為(wei) 內(nei) 開門,但老趙為(wei) 增加房屋的空間利用率,在裝修時未經老王同意,擅自將入室門改為(wei) 外開門,這給老王家出行造成極大不便。老王要求老趙恢複入室門開門朝向,但老趙並不同意,依舊我行我素。兩(liang) 家因此事僵持不下,老王隻能起訴至法院。
經現場勘察發現,老王住在樓道內(nei) 側(ce) ,該樓房通道本就狹窄,老趙家房門開啟時整個(ge) 通道幾乎被占滿,門框距離牆壁僅(jin) 剩幾十厘米,剛好阻礙了老王家出行的通道。
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該小區交房時均為(wei) 內(nei) 開門,老趙未經鄰居同意改變入室門朝向,占用了公共通道部分空間,影響了公共設施的使用,對老王一家的出行造成阻礙,並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因此,判決(jue) 老趙將入室門恢複為(wei) 內(nei) 開。
【法官提示】
相鄰關(guan) 係是相鄰不動產(chan) 權利人在用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麵產(chan) 生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民法典》第228條規定:“不動產(chan) 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an) 、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guan) 係。”此項法律規定目的是為(wei) 確保不動產(chan) 權利人在必要限度內(nei) 行使權利,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害。鄰裏之間如果一方不顧相鄰權利人居住使用房屋的正常需要,作出影響他人生活便利且超出他人必要容忍限度的使用行為(wei) ,則構成侵權,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開門朝向並非僅(jin) 涉及老趙自身對房屋的使用需要,對老王一家也存在潛在影響,特別是涉及到過道通行。該小區房屋公共通道本就較窄,改為(wei) 外開門後無法容納一人正常通過,影響公共通道的使用,對其他人的出行造成較大不便,存在安全隱患,因此法院判決(jue) 老趙將門改為(wei) 內(nei) 開,保障老王一家能夠正常安全通行。
根據《民法典》中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應在必要限度內(nei) ,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對於(yu) 房屋的使用亦是如此,隻有在正當範圍內(nei) 行使自身權利,避免損害他人利益,才能共同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和和諧的鄰裏關(guan) 係。
文/湯訥敏 段旭(北京門頭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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