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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帶貨美顏加濾鏡幾成慣例 消費者知情權如何保障?

發布時間:2023-04-03 11:19: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近日,法國財政部長提交了一份網絡影響者良好行為(wei) 指南文本,網紅不得在一些社交網絡上宣傳(chuan) 整容或醫美內(nei) 容,在使用美顏濾鏡時也必須“保持透明”,讓訂閱者知悉。

  然而,我國因美顏濾鏡而致商品失真,導致消費者受權益侵害案例不在少數。直播帶貨中“美化功能”的使用究竟是無可厚非,還是應明令禁止?在商業(ye) 帶貨時使用“美顏濾鏡”,是否應對消費者予以明確告知?消費者的知情權又該如何保障?

  現象一

  直播帶貨各賽道問題頻現

  3月21日,中國消費者協會(hui) 發布的《第三方測評對消費者權益影響調查報告》顯示,有93.1%的第三方測評涉嫌存在測評標準類問題,其中55.7%的第三方測評涉嫌存在商策一體(ti) 以商養(yang) 測的問題,35.7%的第三方測評存在涉嫌虛假測評類問題。

  小紅書(shu) 博主“喵噠噠噠”的兩(liang) 個(ge) 作品中,對護膚產(chan) 品進行相關(guan) 描述時拍攝自己在使用前的黯淡無光到使用後皮膚透亮,聲稱“你用一次就能瞬間提亮的美白產(chan) 品”,後被中消協認定涉嫌虛假宣傳(chuan) 。

  清理黑頭、粉刺、痘痘等場景在美妝博主的帶貨視頻中也十分常見。視頻中往往會(hui) 通過博主本人左右臉的對比,一邊通過展示閉口黑頭等放大後呈現的狀態或多個(ge) 紅腫痘痘,另一邊則展示使用產(chan) 品過後光滑細膩的皮膚,形成反差,以展示其產(chan) 品功效,激發消費者對該類產(chan) 品的購買(mai) 欲望。

  除護膚品外,珠寶賽道有著因使用濾鏡引發官司的前例。消費者王先生在某電商平台開設的直播間購入了一款寶石吊墜,付款5萬(wan) 元。收到貨之後發現了瑕疵與(yu) 劃痕,王先生在第一時間申請了退貨退款,卻被商家告上了法庭。商家認為(wei) ,在交付商品之前,通過視頻或照片的形式向消費者充分展示了商品。王先生表示,直播的美顏濾鏡太強看不清楚,裂痕也需要放大看才能看到。

  實際上,直播一開美顏,除了美顏人臉之外,同時也會(hui) 磨平商品的細節,嚴(yan) 重影響商品的質感,進而誤導消費者的選擇。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提醒消費者,直播間下單貴重物品要有甄別和存證意識,切勿迷失在各種美顏濾鏡之中。

  不單是珠寶,美食賽道也會(hui) “踩雷”。網友小李表示,“美食博主吃的食物實在是太誘人了,我也跟著買(mai) 了兩(liang) 次。”然而,這兩(liang) 次的體(ti) 驗感都不太好,“和視頻中的顏色相差挺多的”。

  現象二

  刻意美化圖片具有欺騙性

  與(yu) 直播帶貨相同,消費者與(yu) 實物的距離感轉為(wei) 了商家的“發揮空間”,開“民宿盲盒”的落差感似乎並不罕見。

  一位網友小尚表示,自己在小紅書(shu) App上看到宛若城堡一樣的民宿,便趕來體(ti) 驗。但周邊環境卻不忍直視,“地麵汙水橫流,裝修也和網上的圖一點都不沾邊。”

  “我在某在線旅遊服務軟件上麵預訂的三亞(ya) 民宿,一個(ge) 晚上近千元。但想著是海景房,離機場也近,興(xing) 高采烈就來了三亞(ya) ,結果房間不幹淨還完全就是‘照騙’。”網友欣欣向北京青年報記者透露。

  一位具有豐(feng) 富民宿預訂經驗的消費者小熊表示,民宿照片的欺騙性之一就是空間大小。可以把30平方米的房子通過廣角拍攝成130平方米,甚至還帶有一個(ge) 小花園。其二就是濾鏡調色,即使在陰雨天沒有陽光的照射,也能夠通過後期的調色給房間加一層“美顏”,讓房間看上去明亮又寬敞。

  廣東(dong) 省消費者委員會(hui) 提醒,鑒於(yu) 部分商家利用消費者對民宿周邊環境不熟悉的弱勢地位而特意美化宣傳(chuan) 圖片,建議消費者不要隻根據平台上商家過度修飾的美照來挑選民宿,還應著重參考以往消費者上傳(chuan) 的真實圖片和評論來避免“踩坑”。

  現象三

  美顏加濾鏡似乎已成慣例

  縱觀國內(nei) 直播行業(ye) ,開美顏加濾鏡似乎成為(wei) 慣例。觀眾(zhong) 也頗為(wei) “寬容”,甚至默認外貌優(you) 秀者帶貨才更具信服力。

  近日,一位1996年甘肅女生因為(wei) 直播帶貨時不開美顏、不化妝,被網友嘲笑“又黑又胖又醜(chou) ”。她表示,由於(yu) 自己所做的是農(nong) 產(chan) 品的直播,更需要讓食物與(yu) 視頻相符,而美顏濾鏡會(hui) 影響食物的品相。不僅(jin) 是素人,明星也未能免俗。前段時間,原小虎隊的成員陳誌朋在個(ge) 人的社交賬號,通過直播帶貨的形式向網友推銷化妝品和食物,結果因為(wei) 沒有開美顏而遭到一眾(zhong) 網友的吐槽。但多數網友還是認為(wei) ,直播帶貨從(cong) 不該是皮相的歡樂(le) 場,真誠和自然不能少,虛假和套路不可要。

  新聞內(nei) 存

  歐洲多國針對性立法

  限製網紅開濾鏡及P圖

  3月24日,法國財政部長布魯諾·勒梅爾 (Bruno Le Maire)所提交的法案,旨在為(wei) 有影響力的網絡博主的商業(ye) 業(ye) 務製定一個(ge) 嚴(yan) 格的法律框架,指出他們(men) 發布內(nei) 容使用濾鏡或對照片做修飾時需要加以說明,並禁止推廣整容手術。

  提出這個(ge) 法案的目的是限製社交媒體(ti) 對使用者產(chan) 生的心理影響。不遵守新法律可能會(hui) 導致最高兩(liang) 年監禁以及30萬(wan) 歐元的罰款。

  當然,反對的聲音也頻頻出現,150餘(yu) 名法國網絡紅人聯名呼籲反對,稱破壞規矩者僅(jin) 為(wei) 少數,當前直播大環境是良性且繁榮的,立法出台將影響行業(ye) 綠色發展。

  北青報記者梳理發現,歐洲多國對網紅在使用濾鏡及P圖上進行限製並非僅(jin) 此一例。早在2021年,挪威兒(er) 童和家庭事務部就起草過一份修正案,且已經在議會(hui) 以75比15的票數通過。修正案旨在打擊社交媒體(ti) 上流行的不切實際的審美標準,以遏製本國民眾(zhong) 對“身體(ti) 畸形”的盲目追求。

  該修正案明確表示,廣告中使用的照片如果對身材、體(ti) 形或皮膚進行過編輯,將需要用該部門設計的標準化標簽進行標注。該修正案要求,上傳(chuan) 者需承認在拍攝圖像之後對圖像所做的修改。違反者將被罰款,極端情況下可能還麵臨(lin) 監禁。

  德國 16 個(ge) 州的大多數官員希望聯邦政府提出立法,要求對使用美顏濾鏡來增強人臉、皮膚或頭發的圖像和視頻進行標記,限製範圍包括廣告商和網紅。

  專(zhuan) 家觀點

  陳音江:開“美顏”帶貨時應明示

  網紅直播帶貨時使用“美顏濾鏡”是否應該明示?中國法學會(hui)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hui) 副秘書(shu) 長陳音江在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mai)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有關(guan) 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麵,不得做虛假或者引人誤導的宣傳(chuan) 。無論是傳(chuan) 統的商品廣告還是通過網紅直播帶貨,消費者都有權知道商品的真實情況。網紅通過“美顏濾鏡”功能刻意美化商品和商品使用後效果,相當於(yu) 向消費者提供不夠真實的宣傳(chuan) 信息,很可能會(hui) 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消費者沒有充分了解商品真實情況,被“美顏濾鏡”宣傳(chuan) 效果誤導做出購買(mai) 選擇,說明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受到嚴(yan) 重損害。

  “商家適當地采用一些美顏功能可以理解,但是一定要保持合理的尺度,不能通過美顏功能誇大商品性能或者隱瞞商品真實情況。”陳音江說,“尤其不能故意誤導消費者做出錯誤的購買(mai) 選擇。”陳音江認為(wei) ,商家可以適度使用美顏濾鏡功能,但有必要“明示告知”消費者。

  陳音江表示,我國的《電子商務法》也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麵、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直播帶貨中宣傳(chuan) 介紹的商品信息必須是真實準確的。

  在網紅直播帶貨使用“美顏濾鏡”非常普遍的情況下,容易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目前,對此類新興(xing) 模式帶來的新問題,雖然有相關(guan) 法律規定,但還不夠明確具體(ti) ,導致部分商家存在僥(jiao) 幸心理越界侵權,消費者遇到問題也很難維權,監管部門同樣也缺乏明確具體(ti) 的執法依據。

  盡管《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正式實施時間並不長,但在實踐中電子商務發展迅速,有一些地方已經不能適應實踐發展的步伐。陳音江認為(wei) ,有必要針對性加強立法,給平台、商家以及網紅畫一道法律“紅線”,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他建議,在《電子商務法》修訂過程中,應該對“使用‘美顏濾鏡’時應明示”等內(nei) 容予以立法明確,這對解決(jue) 此類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

  劉俊海:借濾鏡搗鬼或構成欺詐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僅(jin) 是自娛自樂(le) ,在朋友圈展示給親(qin) 朋好友看,不以盈利為(wei) 目的,美顏濾鏡的使用無可厚非。但以盈利為(wei) 目的,利用“美顏濾鏡”誇張宣傳(chuan) 某一種商品或者某種奇特的功效,而這種效果客觀上不是商品服務本身帶來的,而是人為(wei) 幹預導致的,就一定要如實告知消費者。特別是切割商品的實際效果和濾鏡技術之間的關(guan) 係,那就純屬赤裸裸的故意製造假象,隱瞞真相。誤導消費者信以為(wei) 真,上當受騙,則構成欺詐。

  例如,網紅博主推銷“美白霜”,其展現出來的美白的麵龐並非真實呈現,而是用了濾鏡和數字修改技術,消費者購買(mai) “美白霜”使用後毫無美白效果;直播中的珠寶在濾鏡下無瑕疵,消費者購買(mai) 後發現有瑕疵。這類現象都會(hui) 構成欺詐。

  劉俊海建議,商家一定要記住一句話——有一說一,有二說二,實話隻說一半等於(yu) 撒謊。對於(yu) 消費者不知道的信息,有義(yi) 務告知消費者。

  發現商家有欺詐行為(wei) ,消費者可以依法索賠。劉俊海解釋說:“《消法》已經明確提出‘懲罰性賠償(chang) ’。如第55條說得很清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wei) 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chang) 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為(wei) 消費者購買(mai) 商品的價(jia) 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wei) 500元。涉及食品安全的,生產(chan)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chang) 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an) 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jia) 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chang) 金;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wei) 1000元。”

  劉俊海表示,歐洲國家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鑒——凡是使用美顏濾鏡技術的直播,一定要披露告知消費者。他呼籲有關(guan) 部門盡快出台相關(guan) 的監管規則,如市場監管總局、網信辦等部門聯合出台相關(guan) 的部門規章,彌補法律漏洞,消除法律真空地帶。

  本組文/本報記者 藺麗(li) 爽 實習(xi) 生 楊欣雨

  統籌/餘(yu) 美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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