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態“加班文化”怎麽形成如何解
□ 本報記者 趙麗(li)
□ 本報實習(xi) 生 胡淼
連日來,“清明節強製加班,員工怒懟領導”一事持續引發網絡熱議,相關(guan) 話題多次衝(chong) 上熱搜榜。
討論中,很多網友在直言看“怒懟”過程很解氣之外,也不免發出各種無奈——“我們(men) 企業(ye) 也一樣,天天加班”“強迫加班,不加不行,沒法拒絕”“大家都加班,自己很難不加班,按時下班跟做賊一樣”“上哪兒(er) 去告?沒有用的,告贏了工作也沒了”,引發共鳴。
病態的“加班文化”是如何形成的?大家為(wei) 何對“無效加班”深惡痛絕?勞動者不願加班又不敢不能拒絕怎麽(me) 辦?如何解決(jue) 勞動者維權不夠積極、維權困難等問題?圍繞社會(hui) 大眾(zhong) 關(guan) 注的問題,《法治日報》記者進行了深入采訪。
受訪專(zhuan) 家認為(wei) ,病態的、畸形的“加班文化”侵害勞動者休息權和健康權,形成有其深刻的經濟社會(hui) 根源,與(yu) 企業(ye) 管理觀念、工作流程設置、工作氛圍等因素緊密相關(guan) 。要通過進一步完善嚴(yan) 格的勞動監察機製,強化執法力度,建立完善投訴舉(ju) 報和舉(ju) 報人保護機製,加大企業(ye) 工會(hui) 建設和相關(guan) 法治教育,合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企業(ye) 管理不善違法成本低
隱形加班等加班文化盛行
“清明節強製加班,員工怒懟領導”一事發生後,有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回應稱,如果網絡截圖所傳(chuan) “早8晚11”工作的情況屬實,那麽(me) 該公司涉嫌違反勞動法。
網絡評論中,很多網友稱,此事件中怒懟領導的員工道出了很多打工人的心聲。近年來,默認加班、隱形加班、“狼性文化”等“加班文化”層出不窮,有企業(ye) 甚至明目張膽要求員工周六上班,屢屢觸及勞動法律紅線,員工怨聲載道。
實際上,現行法律製度對勞動者休假的權利和工作時長予以了明確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製度。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孫鵬告訴記者,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ye) 通過隱蔽的方式迫使勞動者加班,比如領導臨(lin) 時布置一些緊急任務,不明說要求勞動者加班,但會(hui) 要求勞動者盡快反饋結果,或者要求勞動者以值班的名義(yi) 在休息日加班,麵對強勢的用人單位,大多數勞動者敢怒不敢言,隻能選擇接受。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副院長範圍說,在一些企業(ye) ,加班常態化,原因主要包括三個(ge) 方麵:
一是企業(ye) 人員配置不足。嚴(yan) 重加班問題的本質是企業(ye) “事多人少”,而“事多人少”既可能是企業(ye) 有意控製人員規模,節約成本也可能是臨(lin) 時性工作導致的短期內(nei) 勞動力不足。
二是企業(ye) 管理不善。一些企業(ye) 無法實現員工的合理配置和有效激勵,導致“忙的忙死、閑的閑死”的局麵,尤其是部分企業(ye) 領導能力、管理科學性不夠,給員工增加了大量無效工作。
三是外部監察執法不嚴(yan) 。關(guan) 於(yu) 勞動工作時間的法律規定非常明確,但一些地方仍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yan) 的情況,導致市場欠缺公平性,讓一些企業(ye) 管理者有了諸如“其他企業(ye) 都在長時間加班,我們(men) 企業(ye) 為(wei) 什麽(me) 不”的錯誤理念。
“按照現行法的規定,勞動爭(zheng) 議裁判中,加班的舉(ju) 證責任原則上在勞動者,很多單位可能通過不考勤的加班、加班審批製度等規避,導致勞動者舉(ju) 證困難,無法主張加班費。”中國勞動關(guan) 係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說,相對於(yu) 大量的企業(ye) 及違法行為(wei) ,勞動保障監察的力量比較薄弱,當違法成本很低甚至無成本時,違法行為(wei) 就會(hui) 更加普遍。
不願加班又不敢不能拒絕
軟性的強製加班大量存在
上述事件之所以引起很多網友“義(yi) 憤填膺”,原因之一在於(yu) 存在“強製加班”。之前,一些互聯網企業(ye) 出現超過法定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現象,但超長加班並不一定為(wei) 強製加班,可能是經協商同意的,而強製加班員工是被動的,且往往是超長加班。
“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協商一致,對於(yu) 企業(ye) 的加班要求,勞動者可以拒絕。因此,在規範層麵不應存在‘強製加班’的說法。”範圍告訴記者,但在實踐層麵,由於(yu) 企業(ye) 是相對強勢方,且目前勞動就業(ye) 壓力較大,所以很多加班協商流於(yu) 形式,結果對勞動者形成軟性的強製加班,即不願意加班但是又不敢或者不能拒絕。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yan) 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沈建峰直言,相比於(yu) 超過法定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強製加班更惡劣,且前者比較容易舉(ju) 證,強製加班涉嫌兩(liang) 方麵違法: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加班要通過工會(hui) 和勞動者的同意;強製加班對加班費的支付、加班時長的計算更為(wei) 模糊,相對來說也更難計算。
多位勞動者告訴記者,在工作中經常“被自願”加班,比如企業(ye) 領導要求“自願報名”、管理者利用員工找工作不易的心理,以“被自願”的方式形成從(cong) 眾(zhong) 效應,讓很多人敢怒不敢言。一些企業(ye) 還通過“加班文化”給員工“打雞血”,灌輸“加班光榮不加班可恥”觀念,把加班作為(wei) 指標列入績效考核。身邊出現過拒絕加班而被告知不用來上班了的情況。
對此,受訪專(zhuan) 家指出,“被自願”已經成為(wei) 目前加班的普遍狀況。“這反映了勞動關(guan) 係中的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之間的不平等狀態。目前就業(ye) 形勢整體(ti) 壓力較大,用人單位享有較大的話語權,而外部的行政執法和內(nei) 部的工會(hui) 組織監督又相對較弱。”範圍說。
孫鵬接觸過不少“受委屈”的勞動者,他對此深有同感:“目前,很多行業(ye) 的勞動力供大於(yu) 求,用人單位處於(yu) 強勢地位,勞動者普遍依賴通過穩定的工作獲取報酬。所以,對於(yu) 用人單位的一些違法用工行為(wei) ,在自身競爭(zheng) 力不是很強的情況下,勞動者寧願忍受,也不願與(yu) 單位撕破臉。”
“無效加班”成為(wei) 一大槽點
員工用“摸魚”來表達反對
在“清明節強製加班,員工怒懟領導”一事中,“無效加班”成為(wei) 網友們(men) 的一大槽點,類似“明明一天就能搞定的工作非要拖4天”讓大家感到極為(wei) 反感。
“很多人並不抗拒尊重勞動法合理補償(chang) 基礎上的加班,但那種純消耗、無意義(yi) 還違法的加班,顯然是大家無法接受的。”範圍說。
受訪的勞動者之一劉甜(化名)在北京一家互聯網科技公司上班,朝九晚五於(yu) 她而言已經成為(wei) 遙不可及的夢。因為(wei) 即便幹完了手頭工作,也總會(hui) “人為(wei) ”拖延而不能按時下班。
“公司規定早上9點打卡到崗,下午6點半打卡下班,但部門形成了一種奇怪的氛圍,領導不走,我們(men) 就不能走,似乎為(wei) 了讓領導看到我們(men) 艱苦奮鬥的樣子,坐都要坐到晚上9點。”劉甜苦笑道,無奈之下,大家刷手機消磨時間。
存在這種“加班文化”的企業(ye) 並非個(ge) 例。網絡上有人將此現象總結成一個(ge) 詞語——“摸魚式加班”。意思是企業(ye) 、部門領導沒有下班,員工也不能提前離開,坐班不做事、唯時長論。
多位受訪勞動者向記者表達了對被迫無效加班的無奈:走形式、擺陣勢、做樣子、表演式的加班讓人心累。
也有受訪勞動者直言,公司的形式主義(yi) 加班已經讓其心生去意。
中國勞動關(guan) 係學院副教授張麗(li) 雲(yun) 認為(wei) ,在“領導不走,你也不能走”的不成文規矩涵化之下,企業(ye) 底層員工戰戰兢兢,而部分領導也以公司加班盛行為(wei) 榮,直接將加班與(yu) 工作態度、對公司忠誠度掛鉤,認為(wei) 不能加班的員工不是好員工,反向壓迫員工必須加班。
“形式主義(yi) 加班的存在與(yu) 企業(ye) 管理製度和文化有關(guan) ,即一些企業(ye) 缺乏科學管理,對正常工作時間缺乏科學的安排和監督,導致在正常工作時間內(nei) 無法完成應該完成的工作,或采取單純形式主義(yi) 的管理方式,讓員工隻能采取消極的方式‘摸魚’來表達反對。”張麗(li) 雲(yun) 說。
“目前這種形式主義(yi) 加班現象比較普遍,也是職場超長時間加班的另外一種呈現形式,而員工‘摸魚’是對形式主義(yi) 加班的無奈或者被迫的反饋。”範圍說。
他提出,一些企業(ye) 對於(yu) 加班外在的法律壓力、內(nei) 在的經濟壓力等相對較弱,即這種不科學、不規範的加班安排沒有讓企業(ye) 感受到違法處罰的壓力、加班工資支付經濟成本增加的壓力,且企業(ye) 內(nei) 部對領導的審計、監督沒有落實,不必考慮工作效率問題。
建議建立舉(ju) 報人保護機製
嚴(yan) 格執法保障勞動者權益
實際上,近年來有關(guan) 部門對侵害勞動者權益行為(wei) 的整治力度一直在不斷加大。
去年3月以來,北京、山東(dong) 、安徽、河南、廣西、青海、湖南、湖北、江西等多地人社部門宣布,集中開展為(wei) 期兩(liang) 個(ge) 月左右的超時加班排查整治工作,釋放的就是糾偏畸形“加班文化”、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鮮明信號。
孫鵬說,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向社會(hui) 公開發布《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一則案例明確,嚴(yan) 重違反法律關(guan) 於(yu) 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相關(guan) 公司規章製度應認定為(wei) 無效,“可以說,各部門正在通過各種方式避免勞資關(guan) 係出現所謂的‘加班文化’,決(jue) 不提倡公司的發展建立在犧牲員工身體(ti) 健康的基礎上”。
有網友稱,許多職場規則的製定者、職場文化的譜寫(xie) 者理應對鏡自照,對於(yu) 超長或無效加班之類的職場陋習(xi) 加以糾正。受訪專(zhuan) 家認為(wei) ,根治病態的“加班文化”,遏製職場中的形式主義(yi) 風氣,需多方協同發力。
範圍建議,在理念層麵,尊重和關(guan) 注勞動者的尊嚴(yan) 和價(jia) 值,人既承擔生產(chan) 職責也承擔著社會(hui) 職責,需要在工作與(yu) 生活之間取得平衡。社會(hui) 需要形成共識,即嚴(yan) 重的超長時間加班對勞動者、企業(ye) 、市場以及社會(hui) 都存在弊端。應通過勞動監察和工會(hui) 建設,強化對勞動關(guan) 係在勞動時間方麵的管製,確保合理合法的工作時間得以貫徹落實。
“一方麵,需要有嚴(yan) 格的勞動監察機製,以嚴(yan) 格的行政執法來保障勞動基準的落實,對於(yu) 超過法定標準加班的,應該給予單位相應的行政處罰;另一方麵,要強化工會(hui) 的力量,工會(hui) 是平衡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力量的重要主體(ti) ,能夠通過團體(ti) 的力量,促進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之間的平衡。”範圍分析說。
“目前因為(wei) 超時加班被處罰的企業(ye) ,與(yu) 實際的違法企業(ye) 數量相比,比例應該非常低。這也反映出勞動監察機製存在一些問題,如監察力量和手段無法滿足實際需要等,亟待優(you) 化。”範圍說,相關(guan) 問題的發現主要來自三個(ge) 方麵,即勞動者舉(ju) 報、工會(hui) 等組織的監督舉(ju) 報、勞動監察部門主動執法發現,因此,應通過提高工會(hui) 的建會(hui) 率等,發揮內(nei) 部監督作用,完善勞動監察機製,強化對用人單位遵守工時的監督。
張麗(li) 雲(yun) 告訴記者,工會(hui) 組織可以對企業(ye) 存在的不合理勞動進行製約,積極同公司領導溝通、商榷。但一般情況下,隻有員工找到工會(hui) 組織時,工會(hui) 才會(hui) 啟動協商機製跟領導層溝通,這種溝通並非敵對的,而是以內(nei) 部民主協商的形式進行。企業(ye) 一般會(hui) 重視工會(hui) 的意見並及時解決(jue) 問題。建議員工在遇到強製性、不合理的勞動安排時,積極向工會(hui) 組織尋求幫助。
采訪中,不少勞動者提出,加班並非自願,但不敢去維權,選擇“能忍則忍”,除了覺得程序複雜、費時費力外,還擔心賠了夫人又折兵——撕破臉皮丟(diu) 了工作還拿不到賠償(chang) 。
如何破解這樣的局麵?
範圍建議,建立舉(ju) 報人保護機製,嚴(yan) 厲懲處超時加班以及對超時加班舉(ju) 報者的打擊報複;完善投訴舉(ju) 報機製,優(you) 化投訴舉(ju) 報的方式方法;發揮工會(hui) 的作用,由工會(hui) 代替勞動者來督促用人單位。
“勞動者維權不夠積極、維權困難是一個(ge) 很現實的問題。我國的勞動爭(zheng) 議調解仲裁法也考慮到了這個(ge) 問題,比如對加班費爭(zheng) 議的時效,隻要勞動者不離職就不會(hui) 起算,以此來緩解勞動者在職期間主張加班費核算的問題。”沈建峰說。
對於(yu) 加班時長嚴(yan) 重超時、勞動者舉(ju) 證困難的問題,沈建峰認為(wei) ,在數字時代,微信截圖、電話錄音、信件往來、短信聊天等形式都可以證明用工企業(ye) 存在強製加班的行為(wei) 。勞動者也可以直接給勞動監察部門打電話舉(ju) 報,勞動監察部門一旦介入調查,會(hui) 比較容易確認企業(ye) 是否存在強製加班的情況。
對於(yu) 員工如何確定企業(ye) 加班涉及違法的問題,沈建峰說,正常工作時間是每天8小時,按照現行法規定經員工同意可以加班1小時,特殊情況可以再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小時。每個(ge) 月不能超過36小時,這既包括每天延長的工作時間,也包括周末的加班,“這是一個(ge) 比較清晰的計算問題,隻要加班時間超出現行法律規定,就相對容易舉(ju) 證”。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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