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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兩高”等部門發文進一步規範暫予監外執行工作

發布時間:2023-06-26 15:30: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6月25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25日從(cong)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兩(liang) 高”等多個(ge) 部委近日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旨在進一步規範暫予監外執行工作。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yu) 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yu) 符合法定情形,決(jue) 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後又決(jue) 定改為(wei) 暫時監外服刑,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的刑罰執行製度。

  中國官方此次發布的意見共32條,從(cong) 準確把握相關(guan) 診斷檢查鑒別標準、規範病情診斷、嚴(yan) 格決(jue) 定批準審查和收監執行審查、強化全過程監督製約、加強社區矯正銜接配合和監督管理、嚴(yan) 格工作責任等方麵進行了全麵規定。意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這份意見對《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的“短期內(nei) 有生命危險”“生活不能自理”,《保外就醫嚴(yan) 重疾病範圍》中的“久治不愈”“嚴(yan) 重功能障礙”中的“嚴(yan) 重”、關(guan) 於(yu) 患精神疾病罪犯“無服刑能力”的評估及相關(guan) 診斷檢查的鑒別標準進行明確界定,指導各部門進一步準確把握相關(guan) 診斷檢查鑒別標準。

  其中,意見明確,“短期內(nei) 有生命危險”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臨(lin) 床生命體(ti) 征改變,並經臨(lin) 床診斷和評估後確有短期內(nei) 發生死亡可能的情形。臨(lin) 床上把某種疾病評估為(wei) “具有發生猝死的可能”一般不作為(wei) “短期內(nei) 有生命危險”的情形加以使用。

  意見還對病情診斷進一步規範,要求病情診斷由兩(liang) 名具有副高以上專(zhuan) 業(ye) 技術職稱醫師負責。

  這份意見提出,要進一步嚴(yan) 格決(jue) 定批準審查和收監執行審查,進一步強化全過程監督製約。意見還要求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銜接配合和監督管理,要求社區矯正機構對保外就醫的“每三個(ge) 月審查病情複查情況”。(完)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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