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國內

電動拖把引發火災責任誰來擔?看法院如何判決

發布時間:2023-07-07 15:26:00來源: 法治日報

  電動拖把引發火災責任誰來擔?

  智能家電的誕生,讓不少年輕人對家務選擇了“躺平”。小孫夫婦就是其中的一員,然而他們(men) 購買(mai) 的電動拖把卻在收貨當天闖下大禍,充電時引發火災波及全屋。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判令該電動拖把的生產(chan) 公司、銷售公司連帶賠償(chang) 小孫夫婦80萬(wan) 元。

  小孫網購的是一款掃拖一體(ti) 、可自動清潔的無線電動拖把。收貨當天,小孫將該電動拖把放在自家衣帽間裏充電,隨後小孫夫婦未將充電中的電動拖把斷電便雙雙外出。不料,二人出門後沒多久衣帽間便起火,大火致各房間都有不同程度的損毀,其中衣帽間最為(wei) 嚴(yan) 重,裏麵放置的大量名牌服飾、箱包、手表、油畫及電器等均被燒毀,造成嚴(yan) 重經濟損失。事後,消防部門認定起火部位在電動拖把的充電位置。

  就賠償(chang) 問題協商未果後,小孫夫婦將電動拖把的生產(chan) 公司和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公司共同賠償(chang) 財產(chan) 損失、公證費、租金損失等費用。

  對此,電動拖把的生產(chan) 公司認為(wei) ,消防部門認定的“電動拖把電器線路故障”不能推定為(wei) “電動拖把存在質量缺陷”,此外,小孫夫婦在衣帽間將大功率電器長時間充電並外出,未盡到合理注意義(yi) 務,主觀上亦有過錯,故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小孫夫婦已提交初步證據證明涉案電動拖把曾被使用以及遭受火災損害,至於(yu) 是否因電動拖把導致損害後果,消防部門作出的認定結論具有優(you) 勢證據效力,且雙方當事人均未對該結論提出複核申請,因此應認為(wei) 小孫夫婦已經完成初步舉(ju) 證責任。

  涉案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公司、銷售公司均未提交證據證明產(chan) 品不具有缺陷,也無法證明小孫夫婦使用產(chan) 品時沒有按照產(chan) 品所標示的使用說明加以使用,且消費者采用正常方法使用涉案產(chan) 品而引發火災,屬於(yu) 非可預見的危險,可以推斷該電動拖把不符合一般消費者認為(wei) 的安全使用標準,故生產(chan) 公司和銷售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此外,法院認為(wei) ,對產(chan) 品責任構成具有決(jue) 定性意義(yi) 的是產(chan) 品本身,小孫夫婦是否盡到注意義(yi) 務並不影響產(chan) 品責任的認定。綜上,一審法院判決(jue) 生產(chan) 公司、銷售公司連帶賠償(chang) 小孫夫婦經濟損失80萬(wan) 元。

  生產(chan)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四中院二審後認為(wei) ,結合消防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shu) 、火災現場勘察情況等,本案火災事故由案涉電動拖把充電引發具有高度可能性,在生產(chan) 公司不能證明電動拖把不存在產(chan) 品缺陷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定由生產(chan) 公司承擔產(chan) 品缺陷損害賠償(chang) 責任並無不當。同時,四中院對一審法院根據評估鑒定結果以及因火災損害嚴(yan) 重致使部分受損物品無法評估的現實,結合小孫夫婦提供的購物憑證等證據,參考市場價(jia) 值酌情確定的損失金額予以確認。四中院認為(wei)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小孫夫婦對本案事故發生負有過錯,生產(chan) 公司的賠償(chang) 責任不應當減輕。綜上,四中院二審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四中院主審法官庭後表示,產(chan) 品責任是指產(chan) 品製造商、銷售商因生產(chan) 、銷售缺陷產(chan) 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shang) 害、財產(chan) 損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財產(chan) 損害的危險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因產(chan) 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者請求賠償(chang) ,也可以向產(chan) 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chang) ;產(chan) 品缺陷由生產(chan) 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chang) 後,有權向生產(chan) 者追償(chang)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chan) 品存在缺陷的,生產(chan) 者賠償(chang) 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chang) 。也就是說,在產(chan) 品責任糾紛中,受害人有權選擇以生產(chan) 者或銷售者為(wei) 被告進行起訴,也可以銷售者與(yu) 生產(chan) 者為(wei) 共同被告進行起訴。

  法官稱,產(chan) 品責任實行的是嚴(yan) 格責任,就外部責任而言,不論生產(chan) 者、銷售者是否具有主觀過錯,隻要產(chan) 品存在缺陷即可構成侵權責任。至於(yu) 舉(ju) 證責任承擔問題,鑒於(yu) 產(chan) 品責任的特殊性,通常采取舉(ju) 證責任倒置的方法,由生產(chan) 者、銷售者對產(chan) 品是否存在缺陷承擔舉(ju) 證責任。如果生產(chan) 者、銷售者不能證明產(chan) 品本身不具有缺陷,也無法證明消費者使用產(chan) 品時沒有按照產(chan) 品所標示的使用說明加以使用,就可以推斷該產(chan) 品不符合一般消費者認為(wei) 的安全使用標準,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an) 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關(guan) 於(yu) 火災損失認定的證據留存問題,法官提示,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可以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對需要保全的財產(chan) 現狀進行證據保留。對於(yu) 能夠評估鑒定的財產(chan) ,可以向法院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因火災造成的財產(chan) 損失的具體(ti) 價(jia) 值進行評估鑒定。對於(yu) 火災事故中被完全燒毀的物品,如果無法評估價(jia) 值,法官將依照財產(chan) 所有人提供的相關(guan) 單據來判斷,包含但不限於(yu) 交易記錄截圖、支付截圖、發票單據、部分實物和殘骸照片、裝修合同以及其他書(shu) 麵憑證。(法治日報 記者 徐偉(wei) 倫(lun) 通訊員 吳坦蔚 劉津寧)

(責編:陳濛濛)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