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溥儀”把“雍正”告了,不能隻當笑話看
■ 專(zhuan) 欄
名牌屢屢被“山寨”“碰瓷”的根源,仍在於(yu) 知識產(chan) 權意識在一些企業(ye) 尚未深入人心。
近日,一起由眼鏡品牌“溥儀(yi) 眼鏡”起訴“雍正眼鏡”的商標侵權之訴刷屏。一時間,“孫子把太爺爺告了”等各色段子和戲謔層出不窮。
細扒此案,這當然不是兩(liang) 個(ge) 皇帝的隔空約架,更非“愛新覺羅氏”的家事糾紛。在當下知識產(chan) 權保護領域,通過“山寨”名牌或“碰瓷”名人以求自身發展的案件還頗具典型。
案情並不複雜。據澎湃新聞報道,“溥儀(yi) 眼鏡”係香港知名眼鏡品牌,其商標注冊(ce) 公司為(wei) 中雅有限公司。在此案成訟之前,中雅公司曾就雍正眼鏡(武漢)有限公司申請注冊(ce) “雍正眼鏡YONGZHENGOPTICAL及圖”指定使用在第44類“健康谘詢;配眼鏡”等服務上向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提出異議。
知識產(chan) 權局審查後認為(wei) ,中雅公司商標具有一定獨創性和知名度,雙方商標視覺效果高度近似,“雍正眼鏡”已構成對中雅公司商標的抄襲、模仿,最終不予注冊(ce) 。
2022年6月,中雅公司在武漢市發現兩(liang) 家“雍正眼鏡”店,與(yu) 其經營的“溥儀(yi) 眼鏡”店直線距離僅(jin) 4公裏。當年9月,中雅公司向北京市海澱區法院提起商標民事侵權訴訟,並於(yu) 12月向法院提出行為(wei) 保全申請,請求法院立即製止“雍正眼鏡”店的商標侵權行為(wei) 。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舉(ju) 行行為(wei) 保全聽證,以禁令的形式明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開展的商業(ye) 活動中使用與(yu) 中雅公司享有的“溥儀(yi) 眼鏡”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雍正眼鏡”標識的行為(wei) 。
“溥儀(yi) 眼鏡”和“雍正眼鏡”在品牌名稱上明明存在“音、形、義(yi) ”的顯著不同,為(wei) 何卻被認為(wei) 涉嫌抄襲、模仿?難不成,隻準港企戴“溥儀(yi) ”,不準武漢企業(ye) 用“雍正”?
對一些網友的疑問,法院在相關(guan) 文書(shu) 公開中進行了釋法。
首先,涉案的武漢兩(liang) 家眼鏡行在其提供的驗光配鏡等服務中,使用了被訴標識“雍正眼鏡”。而驗光配鏡等服務與(yu) “溥儀(yi) 眼鏡”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相同。
其次,“雍正眼鏡”與(yu) “溥儀(yi) 眼鏡”雖名稱不同,但雙方商標在文字字體(ti) 、圖形構圖以及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ti) 結構、設計風格、視覺效果等方麵高度近似,且雍正與(yu) 溥儀(yi) 同為(wei) 清代帝王,存在較強的關(guan) 聯關(guan) 係。
最後,“溥儀(yi) 眼鏡”在眼鏡行相關(guan) 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市場美譽度,同行業(ye) 經營者理應知曉並合理避讓。但被告既未經許可,也未合理避讓,而是擅自在其經營中使用與(yu) “溥儀(yi) 眼鏡”高度近似的被訴標識,足以引起相關(guan) 公眾(zhong) 產(chan) 生混淆誤認。
海澱法院正是依據上述事實和商標法相關(guan) 規定,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行為(wei) 保全禁令申請。
從(cong) 程序上看,該案仍在審理中。最終結果,仍要看訴訟雙方的法庭交鋒和法院的最終裁決(jue) 。
跳出此案看知識產(chan) 權領域的“山寨”“碰瓷”名牌之風,以及對名人或熱點事件的惡意攀附,在屢屢引發“吃瓜群眾(zhong) ”圍觀之外,對提升產(chan) 品和服務質量本身並無益處。其內(nei) 在根源,仍在於(yu) 知識產(chan) 權意識在一些企業(ye) 尚未深入人心。
火了一家“溥儀(yi) 眼鏡”,“雍正眼鏡”“康熙眼鏡”“光緒眼鏡”等商標紮堆申請注冊(ce) 。即便注意了合理避讓,以新的設計和整體(ti) 視覺通過了審查,並已成功注冊(ce) 的“光緒眼鏡”等商標,如果沒有好的質量與(yu) 服務,再厲害的“皇上”也救不了注冊(ce) 企業(ye) 。
與(yu) 此相映照,知識產(chan) 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就在7月19日出台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中,“持續完善知識產(chan) 權保護體(ti) 係”也占了較大篇幅。
其中,“加大對民營中小微企業(ye) 原始創新保護力度”“嚴(yan) 格落實知識產(chan) 權侵權懲罰性賠償(chang) 、行為(wei) 保全等製度”“建立知識產(chan) 權侵權和行政非訴執行快速處理機製,健全知識產(chan) 權法院跨區域管轄製度”“研究完善商業(ye) 改進、文化創意等創新成果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辦法”“嚴(yan) 厲打擊侵犯商業(ye) 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和惡意搶注商標等違法行為(wei) ”等內(nei) 容,無一不是因應社會(hui) 關(guan) 切的製度反饋,更是通過強化知識產(chan) 權的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向民營經濟傳(chuan) 遞信心。
相信隨著密織法網、打擊侵權,“兩(liang) 個(ge) 皇帝隔空約架”的笑話會(hui) 越來越少。
□王琳(法律學者)(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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