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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如何避免電子數據交接糾紛

發布時間:2023-07-26 16:32:00來源: 北京日報

  劉鍾澤

  案情回顧

  公司與(yu) 會(hui) 計張某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求他與(yu) 員工孫某、秦某辦好工作交接。其中孫某是交接人,運營經理秦某是監交人。張某在收到交接通知後3日內(nei) 將存儲(chu) 電子賬本的U盤等物品與(yu) 秦某辦理交接,雙方簽訂了交接表。後該公司表示,交接U盤時雙方並未查驗其中的電子數據,後來發現張某交接的電子賬本中數據缺失,為(wei) 公司造成損失,於(yu) 是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各項賠償(chang) 金共5萬(wan) 餘(yu) 元。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秦某作為(wei) 監交人,對存儲(chu) 電子賬本的U盤重要性及交接行為(wei) 性質應具有清晰的認知。秦某於(yu) 交接後且經過合理期間,在交接表中簽字確認的行為(wei) 足以體(ti) 現公司認可交接工作完畢,因此再以交接工作問題為(wei) 由要求賠償(chang) 缺乏依據,最終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隨著電子信息技術不斷發展,在勞動用工領域,電子數據作為(wei) 重要的生產(chan) 資料幾乎貫穿勞動關(guan) 係自訂立至解除的全過程,尤其是在近年來興(xing) 起的新業(ye) 態領域。其中,在解除勞動關(guan) 係時電子數據交接類糾紛最為(wei) 複雜。

  對於(yu) 勞動者在離職時與(yu) 用人單位的工作交接,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guan) 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chang) 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然而,電子數據的海量性有別於(yu) 書(shu) 麵材料或其他實物,大量的電子數據交接導致工作更複雜,易因交接內(nei) 容產(chan) 生糾紛。而且,電子數據具有可更改、易更改、不易留痕等特點,這就導致事實更加難以查明。

  如何在員工離職時避免涉及電子數據交接的潛在糾紛呢?法官建議,要充分利用好“交接檢驗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針對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情形中,規定勞動者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與(yu) 勞動者均應充分利用這段時間作為(wei) “交接檢驗期”,認真查核存儲(chu) 設備中的電子數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更應提前預留期限,做好交接工作。

  同時,要設立有履職能力的監交人角色。監交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業(ye) 務知識、領導職務,應認識到交接電子數據的重要性,且具備查驗的專(zhuan) 業(ye) 性。勞動者應配合監交人交出與(yu) 電子數據有關(guan) 的賬號、密碼以及其他附隨資料,並教授交接人及監交人查驗及使用虛擬數據的方式方法,保障電子數據交接工作順利,避免潛在糾紛。

  最後,用人單位要編製製式《交接清單》,明確移交人、接收人及監交人責任,明確電子作業(ye) 類數據移交的載體(ti) 及內(nei) 容移交完備,對移交前準備、移交中點收查驗、移交後確認及問題反饋進行詳盡記錄。(作者單位:北京市豐(feng) 台區人民法院)

  (北京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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