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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員工“參股”規避勞動關係打錯了法律算盤

發布時間:2023-07-26 16:34: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唐山客

  員工“投資參股”,與(yu) 用人單位簽訂合作協議,雙方之間是勞動關(guan) 係還是合作關(guan) 係?據《工人日報》報道,前不久,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典型案例引起廣泛關(guan) 注。法院方麵提醒,用人單位不能通過吸收勞動者“投資入股”、以合作經營之名規避勞動關(guan) 係。

  員工變“股東(dong) ”,相應的勞動關(guan) 係、勞動權益等就成了一場空?非也。一些用人單位假借員工“投資入股”“合作經營”等名義(yi) 規避勞動關(guan) 係,把甩責的小算盤打得啪啪響。法院不為(wei) 假象所迷惑,依法界定用人單位與(yu) 勞動者的實質勞動關(guan) 係,既撥開了迷霧,戳穿了用人單位的伎倆(lia) ,保護了個(ge) 案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具有共性的警示教育意義(yi) 。

  近年來,用人單位利用員工“入股”“合作”等形式規避勞動關(guan) 係的現象越來越多,手段越來越豐(feng) 富,在新業(ye) 態領域則尤為(wei) 明顯。一些用人單位變著花樣地賦予員工“股東(dong) ”“合作夥(huo) 伴”“個(ge) 體(ti) 工商戶”等身份的主要目的,就是淡化或掩蓋勞動關(guan) 係,剝奪員工的勞動者身份,進而減輕或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shang) 保障、經濟補償(chang) 等責任。顯然,用人單位打錯了法律算盤。

  有些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假入股、假合作,但實際上員工並未獲得分紅,未享受到股東(dong) 的權益,徒有股東(dong) 之名,沒有股東(dong) 之實,工作崗位、工作內(nei) 容、管理模式、薪酬構成等都未發生變化,該幹啥還幹啥,或者員工隻是與(yu) 用人單位簽了虛假的承攬合同、合作協議,被用人單位安排辦理了個(ge) 體(ti) 工商戶營業(ye) 執照,但依然拿著用人單位的上崗證,接受用人單位的考勤管理、績效管理,完成用人單位分派的任務,從(cong) 用人單位領取工資,甚至穿著用人單位的工作服。這樣的關(guan) 係並不是平等的投資關(guan) 係或合作關(guan) 係,而是勞動關(guan) 係。

  即便部分用人單位確實通過給予勞動者股權、簽訂合作協議等形式創新管理模式,激發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也要看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之間的主要關(guan) 係或基本關(guan) 係是否具備勞動關(guan) 係的特征。根據原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部《關(guan) 於(yu) 確立勞動關(guan) 係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隻要具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ti) 資格”“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各項勞動規章製度適用於(yu) 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cong) 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e) 務的組成部分”三種情形,勞動關(guan) 係就成立。如果“股東(dong) 型員工”或“合作型員工”依然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cong) 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仍將勞動報酬作為(wei) 其穩定收入來源,員工對用人單位就依然具有人身及經濟依附性,與(yu) 用人單位也依然具有勞動關(guan) 係。

  如果用人單位與(yu) 勞動者的實質勞動關(guan) 係未變,任憑用人單位對投資、合作、管理方式再創新,也不能從(cong) 根本上動搖用人單位與(yu) 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不能減輕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責任,不能減損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勞動監察部門、法院、工會(hui) 等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法治宣傳(chuan) 活動,定期發布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教育指導、切實推動用人單位增強法律意識,了解勞動關(guan) 係的認定條件和規則,規範勞動管理行為(wei) ,嚴(yan) 格落實勞動合同製度,積極認領、全麵履行勞動保障責任。

  同時,要引導勞動者提升維權素養(yang) ,找準維權切入點,敢於(yu) 、善於(yu) 通過投訴舉(ju) 報、起訴、提起勞動仲裁等方式同用人單位規避勞動關(guan) 係、逃避勞動保障責任的侵權行為(wei) 作鬥爭(zheng) 。法院、勞動仲裁機構應依托事實和法律公平、公正辦案,透過“入股”“合作”等表象看清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之間的關(guan) 係實質,積極支持勞動者的合法合理訴求,為(wei) 勞動者守護好維權防線。(北京青年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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