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強製購物重在細化管理
□ 周衛法
近日,雲(yun) 南一導遊威脅遊客“不買(mai) 就下車”的視頻引爆網絡,最終,在全車遊客的集體(ti) 抵製下,這名導遊被撤換,行程得以繼續。這起事件再次引發了公眾(zhong) 對旅遊強製購物問題的關(guan) 注。對於(yu) 這起事件,昆明市相關(guan) 執法部門展開調查,發現情況屬實,擬吊銷相關(guan) 旅行社業(ye) 務經營許可證,同時擬吊銷涉事導遊的導遊證,處罰決(jue) 定將在有關(guan) 法定程序終了後作出。
強製遊客購物的違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從(cong) 民事法律關(guan) 係上講,遊客與(yu) 旅行社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ti) ,一個(ge) 是旅遊服務的購買(mai) 者,一個(ge) 是旅遊服務的提供者,任何一方都不能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一方;從(cong) 行政管理角度講,我國《旅行社條例》明令禁止旅行社及委派的導遊欺騙、脅迫遊客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當然,這裏必須厘清一個(ge) 問題,即安排購物不等於(yu) 強迫購物。如前所述,強迫購物違法,但安排購物卻不一定違法。旅遊合同歸根結底屬於(yu) 服務合同的一種,遊客和旅行社雙方作為(wei) 平等民事主體(ti) ,在不違法的情形下,有權自主就服務內(nei) 容、服務方式等進行約定。
法律規定的如此明確,強製購物現象卻為(wei) 何屢禁不止?原因無外乎三點:其一,一些旅行團的價(jia) 格過低,對遊客有吸引力。多地頻頻出現的強製旅遊購物亂(luan) 象多出現在低價(jia) 團,有些低價(jia) 團的價(jia) 格甚至低到無法覆蓋遊客往返路費,這很難不讓一些遊客動心。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對旅行社和導遊而言,麵對前期的高額投入必然要通過後期的強製購物等方式來彌補。其二,旅行社強製購物容易得逞。旅途中,遊客身處異地、舉(ju) 目無親(qin) ,彼此間大多不認識、不熟悉,利益訴求往往也不完全相同,很難做到團結一致。在這種情況下,麵對旅行社、導遊的強製購物威脅,多數人往往隻能選擇妥協。其三,強製購物不易受到製裁,違法成本低。由於(yu) 旅遊購物糾紛取證難度較大,且耗時較長,一些遊客考慮到維權難度大、成本高,輕易不願邁出維權的一步。這就讓一些旅行社和導遊容易產(chan) 生僥(jiao) 幸心理,從(cong) 而助長了違法行為(wei) 的發生。
鑒於(yu) 上述原因,那種期望通過“遊客團結一致、集體(ti) 維權”倒逼旅行社轉變經營方式的想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現實的。盡管在昆明的這起案例中,同行遊客通過集體(ti) 抵製實現了權利救濟,對遊客聯合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有重要啟示意義(yi) ,但其終究是個(ge) 案,不具有普適性。因為(wei) 在類似場景下,來自不同地方、彼此陌生且利益不完全一致的遊客估計很難做到如此團結。
因此,要真正解決(jue) 旅遊強製購物糾紛,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監管機製,做到規範更具體(ti) 、管理更積極、懲罰更嚴(yan) 厲。首先,相應管理規範隻有更加具體(ti) 、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才便於(yu) 對違法行為(wei) 進行定性並及時處理。在這方麵,北京近段時間修訂的“一日遊”服務質量要求地方標準已作出了較好的嚐試。比如,該地方標準明確導遊應根據約定時間、地點、次數,有序安排和疏導遊客購物,不得強迫或誘導遊客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同時要求旅行社設立投訴受理機構並配備專(zhuan) 職人員,限期限時處理遊客投訴等。如此細致且全麵的規定就為(wei) 規範旅行購物提供了具體(ti) 的依據。其次,相關(guan) 主管部門應與(yu) 時俱進改進管理方式,如強化相關(guan) 部門聯合執法,采取多種方式受理遊客訴求等。最後,要依法加大懲罰力度,對應當吊銷營業(ye) 執照或從(cong) 業(ye) 資格證的,要堅決(jue) 吊銷。如此,方可大幅提高旅行社和導遊的違法成本,從(cong) 而使其不敢輕易以身試法。
從(cong) 遊客的角度而言,也要增強防範意識,不要貪占小便宜。俗話說,“羊毛出在羊身上”,任何一家旅行社都不可能費時費力組織旅遊到頭來還落個(ge) 賠錢的結局。因此,那些所謂的“低價(jia) 遊”,背後大都是數不清的套路,或住宿時各種增費,或購物時以次充好,或不時上演強迫購物戲碼,嚴(yan) 重影響旅遊體(ti) 驗。所以,在麵對低價(jia) 團的誘惑時,消費者要做到心中有數,畢竟天上不會(hui) 掉餡餅。(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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