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應否返還冷凍胚胎引訴訟
本報訊(記者王曉穎 通訊員熊娟 張芳敏)對於(yu) 冷凍在醫院的胚胎,當事人可以要求醫院返還嗎?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東(dong) 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關(guan) 於(yu) 冷凍胚胎返還引發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最終,法院判決(jue) 被告醫院向原告張女士返還代為(wei) 保存的冷凍胚胎一枚。
記者了解到,原告夫婦因婚後一直未生育,到被告醫院進行助孕治療,與(yu) 醫院簽訂了《試管嬰兒(er) 簽約治療協議書(shu) 》,接受治療後獲得可移植胚胎3枚。在兩(liang) 次胚胎移植未受孕成功後,雙方簽訂了協議終止確認單,剩餘(yu) 冷凍胚胎1枚1管存放在醫院處保管。對剩餘(yu) 冷凍胚胎,張女士決(jue) 定更換醫院進行胚胎移植手術,便與(yu) 醫院協商返還胚胎事宜。
被告醫院表示,冷凍胚胎的移送、接收、使用均有嚴(yan) 格的技術條件限製和法律法規約束。醫療機構有相應設備、技術、製度流程等保證冷凍胚胎的安全性,患者自行保存、轉運可能會(hui) 對胚胎帶來風險,因此拒絕返還。
雙方交涉未果後,張女士遂訴至東(dong) 湖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jue) 醫院返還委托其保管的1枚冷凍胚胎。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wei) ,原告夫妻在醫療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形成的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胚胎的形成源於(yu) 夫妻雙方精子卵子的結合,包含夫妻雙方的遺傳(chuan) 基因,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和情感屬性,夫妻雙方對胚胎天然地享有專(zhuan) 屬性權利。
其次,原告主張取回冷凍胚胎並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亦不違背傳(chuan) 統社會(hui) 倫(lun) 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告取回胚胎後可能存在的倫(lun) 理風險由原告自行承擔後果,並不能成為(wei) 醫院拒絕返還的理由。
冷凍胚胎在轉運和存儲(chu) 過程中需要特定的技術手段才能保持其生物活性,法院在庭審中對此進行了釋明。原告表示自行取回時會(hui) 采取相關(guan) 措施,並自願承擔冷凍胚胎轉運和存儲(chu) 過程中可能產(chan) 生的風險,同時明確表示不會(hui) 采取非法代孕的方式繼續孕育胚胎。
王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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