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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解析:沒日本水產品的店還能叫“日料店”嗎

發布時間:2023-08-29 15:09:00來源: 法治日報

  沒日本水產(chan) 品的店還能叫“日料店”嗎

  全麵暫停進口日本水產(chan) 品後日料店法律問題解析

  □ 本報記者  張守坤

  □ 本報實習(xi) 生 陳昊錚

  8月24日,日本政府無視國際社會(hui) 的強烈質疑和反對,單方麵強行啟動福島核汙染水排海。當日我國海關(guan) 總署發布公告,為(wei) 全麵防範日本福島核汙染水排海對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汙染風險,保護中國消費者健康,確保進口食品安全,決(jue) 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麵暫停進口原產(chan) 地為(wei) 日本的水產(chan) 品。

  公告一經發布,連日來,“核汙染水一倒中國日料店會(hui) 倒閉嗎”“日料店無日本食材涉嫌虛假宣傳(chuan) 嗎”“日料店正忙著擺脫日料”等相關(guan) 話題持續引發熱議。

  那麽(me) ,從(cong) 法律角度講,沒有日本水產(chan) 品的店還能稱之為(wei) “日料店”嗎?公告後,日料店仍使用日本進口水產(chan) 品麵臨(lin) 什麽(me) 法律責任?帶著問題,《法治日報》記者進行了深入采訪。

  商家光速“切割”日本水產(chan) 品

  8月25日,公告發布次日,《法治日報》記者來到北京市東(dong) 城區一家人均消費1500元左右的懷石料理店看到,前來就餐的顧客絡繹不絕。

  “我們(men) 知道日本排放核汙染水的事情,現在日料店的食材應該還沒什麽(me) 問題,再不抓緊吃以後就吃不到了。”一位正在用餐的顧客說。

  “政策和監管很嚴(yan) 格,不允許進就是全都不能進了,現在店裏進口日本的水產(chan) 品隻剩下藍鰭金槍魚,未來可能進口其他國家的替代,但口感可能不如日本進口的好。”該日料店老板說,其實之前進口日本的水產(chan) 品就不多,因為(wei) 進口周期太長、費用太高。

  在北京另一家人均消費600多元的日料店,店員介紹說,一個(ge) 月前禁止進口日本福島等10縣(都)食品的政策出來後,店內(nei) 就開始逐漸替換日本水產(chan) 品,公告當天就不再使用日本水產(chan) 品了。

  而在天津一家人均消費200多元的日料店,店員告訴記者,店裏的水產(chan) 品從(cong) 沒用過日本產(chan) 的。“這幾天也有客人谘詢過類似問題,我們(men) 作了解答,目前來看生意沒受什麽(me) 影響。”

  從(cong) 店家的闡述來看,這些日料店對日本食材的依賴程度均不高,原本進口日本的食材也可以找到其他國家的新供應商,一些老板早就有所準備。

  熱衷日料的天津市靜海區居民劉先生最近發現了一個(ge) 有趣的現象:一些日料店從(cong) 之前不承認原材料非日產(chan) ,到現在爭(zheng) 先恐後聲明自家食材非日產(chan) ,急於(yu) 和日本進口撇清關(guan) 係。

  “在天津,有家壽司店員工使用廣告紙遮住店內(nei) 裝飾語,原先的‘日本匠心技術’變成‘匠心技術’。我常去的一家料理店也通過微信公眾(zhong) 號發表聲明,即日起停用所有日本原料,並將主要原材料產(chan) 地進行公示:牛肉來自澳大利亞(ya) ,雞肉來自山東(dong) ,鰻魚來自福建……而8月21日去吃飯時店員還保證他們(men) 的食材都是日本原裝進口。”劉先生說。

  商家光速“切割”,引來網友質疑:這麽(me) 快就完成了原材料產(chan) 地更換,莫非以前都是虛假宣傳(chuan) ?還有網友提出疑問:沒有日本水產(chan) 品的料理店還能稱之為(wei) “日料店”嗎?為(wei) 何公告出來前,很少有商家對食材來源進行公示?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旭說,雖然海關(guan) 總署宣布全麵暫停進口日本水產(chan) 品,但我國法律並未對原有日料店店名作禁止經營的相關(guan) 規定,日料店還可以繼續使用原有店名經營或宣傳(chuan) 。

  “食品安全法規定,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這並非法律強製性規定,即日料店可自主選擇對食材公示或告知消費者。換言之,即使不公示也不構成誤導和欺騙消費者。根據消保法,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信息,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jia) 格、產(chan) 地等有關(guan) 情況。如果消費者因擔心質量問題或者食品安全不符合相關(guan) 標準,要求日料店提供食品原料產(chan) 地來源時,日料店有義(yi) 務進行告知。”陳旭說。

  有超過20年海關(guan) 實務工作經驗的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馮(feng) 曉鵬說,海關(guan) 公告全麵暫停進口原產(chan) 地為(wei) 日本的水產(chan) 品(含食用水生動物),影響的不僅(jin) 僅(jin) 是日料店,還有銷售水產(chan) 品的經營者(如生鮮市場等)。目前,日料店公示食材來源的行為(wei) 實際上是一種為(wei) 降低輿論負麵影響、爭(zheng) 取消費者信任的危機公關(guan) 行為(wei) ,係自願,並非強製要求,不主動公示並非違法違規。如果後續有關(guan) 部門對食材來源信息公示出台了明確的監管要求,則經營者需依行政監管要求及時調整。

  “需注意的是,如果日料店確有8月24日之前進口的原產(chan) 於(yu) 日本的水產(chan) 品,我們(men) 理解這部分水產(chan) 品屬於(yu) 公告發布之前進口的產(chan) 品,在市場監管部門未要求召回的情況下,仍可正常使用,但建議在消費者詢問或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時提供報關(guan) 單證及檢驗檢疫證明等文件,以確保食品安全。”馮(feng) 曉鵬說。

  監管部門迅速開展突擊檢查

  記者注意到,公告發布後,各地監管部門迅速開展行動。

  菜單上注明所售牡丹蝦來自日本北海道,麵對市場監管人員調查時,商家無法提供報關(guan) 單以及出入境檢驗證明。8月24日,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管局突擊檢查港匯恒隆廣場內(nei) 一家超市、兩(liang) 家日料店。一家名為(wei) 鮨政的日料店因為(wei) 無法證明食材原產(chan) 地被約談。

  8月25日,福建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突擊檢查山姆超市,暫未發現來自日本地區的海產(chan) 品。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guan) 人士說,市民購買(mai) 進口水產(chan) 品,應選擇有海關(guan) 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

  公告發布後,如果還有日料店宣傳(chuan) 自己使用的是日本原產(chan) 食材,或者私下使用日本水產(chan) 品,可能會(hui) 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馮(feng) 曉鵬說,自海關(guan) 發出暫停進口相關(guan) 產(chan) 品的公告後,在新的調整公告未出台之前,日料店等經營者若繼續進口原產(chan) 於(yu) 日本的水產(chan) 品,則可能涉嫌走私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麵臨(lin) 海關(guan) 行政處罰甚至是走私犯罪的刑事責任;若公告發布後進口的原產(chan) 於(yu) 日本的水產(chan) 品進入市場流通環節,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相關(guan) 企業(ye) 可能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guan) 規定,可能麵臨(lin) 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情節嚴(yan) 重的甚至可能涉嫌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以及生產(chan)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刑事責任。

  采訪中,多名消費者向記者表示,自己先前吃的日料店一直宣傳(chuan) 的都是“日本進口”,公告出來後才知道他們(men) 的“真麵目”,針對這些虛假宣傳(chuan) 的店鋪,監管和處罰能否追溯?

  陳旭說:如果日料店之前存在虛假宣傳(chuan) 行為(wei)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wei) 2年,在違法行為(wei) 發生後2年內(nei) 未被行政機關(guan) 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虛假宣傳(chuan) 行為(wei) 已經構成犯罪,則根據相應罪名法定刑的輕重和刑法追訴時效期限的相關(guan) 規定依法進行處理。符合追溯條件的司法機關(guan) 應當追溯。

  記者調查發現,很多消費者在公告發布前已經向日料店付了定金,但對於(yu) 還要不要吃日料心存疑慮,那麽(me) 這筆定金能要求退回嗎?

  陳旭認為(wei) ,依照民法典的公平原則,消費者和商家因國家政策調整而合意解除合同的,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合理分擔。如果商家提供的產(chan) 品有證據證明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僅(jin) 僅(jin) 因為(wei) 擔心而要求解除合同,造成商家實際損失的,出於(yu) 公平原則考慮,不應全額拿回定金。

  商家加強審查做好合規經營

  早在2011年日本核泄漏事故發生之時,我國已經出台了相關(guan) 應對措施,多項文件規定:禁止從(cong) 日本福島縣、群馬縣等10個(ge) 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及飼料;允許輸華的日本食品、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和飼料中,除蔬菜及其製品、乳及乳製品、水產(chan) 品及水生動物、茶葉及製品、水果及製品、藥用植物產(chan) 品外,不再要求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證明。所有允許輸華的日本食品、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和飼料需日本官方出具原產(chan) 地證明,原產(chan) 地證明中需標明產(chan) 品完整運輸路徑。

  2023年7月7日,海關(guan) 總署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禁止進口日本福島等10個(ge) 都縣食品,對來自日本其他地區的食品特別是水產(chan) 品(含食用水生動物)嚴(yan) 格審核隨附證明文件,嚴(yan) 格實施100%查驗,持續加大對放射性物質的檢測監測力度。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規定“進出境的人員、運輸工具、集裝箱、貨物、物品、包裝物和國際航行船舶壓艙水排放等應當符合我國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關(guan) 確定首批壓艙水監測試點單位,天津海關(guan) 已於(yu) 今年6月首次開展壓艙水監測工作,未來將用更加嚴(yan) 密的監管手段、更加有力的防控舉(ju) 措,阻斷汙染水源及外來有害物種隨遠洋船舶入侵的途徑。

  “由此可見,我國在本次日本排放核汙染水之前,已經做好了充分的準備和應對措施,對內(nei) 製定了一係列嚴(yan) 格措施予以防範。此次公告針對日本核汙染水排海行為(wei) ,在水產(chan) 品這一直接關(guan) 係貨物上進行‘全麵暫停’進口,係在前述措施的基礎上擴大範圍,進一步加強防範,嚴(yan) 守國門安全。同時,‘暫時’狀態也為(wei) 後續事態變化及政策調整留有空間。”馮(feng) 曉鵬說。

  核汙染水排海事件發生後,不少消費者都很關(guan) 心今後是否還能繼續食用日料,對於(yu) 這次的日料安全危機該如何應對?

  在馮(feng) 曉鵬看來,目前對非日本地區、非汙染水域產(chan) 出的水產(chan) 品不必過分緊張。未來,隨著核汙染水擴散至日本領海外的其他海域,即便食材來自受汙染地,其本身是否存在問題,也需要科學分析。國家頒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汙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就規定了食品中亞(ya) 硝酸鹽、硝酸鹽、多氯聯苯等的限量指標可供參考。對於(yu) 與(yu) 涉汙染水域有關(guan) 的食品,在未確定其真正來源的情況下,不能籠統認為(wei) 其食品安全存在問題,若未來核汙染水進一步擴散至公海海域,其他國家(地區)船舶在受汙染的公海海域打撈的海鮮能否進口到中國,最終仍然取決(jue) 於(yu) 商品本身是否有安全問題,屆時應配合國家頒布的相應標準確定其微元素含量是否超標,並遵循海關(guan) 關(guan) 於(yu) 水產(chan) 品進口的最新公告及政策文件。

  馮(feng) 曉鵬認為(wei) ,企業(ye) 應當在當前形勢下,為(wei) 防範法律風險,在水產(chan) 品進出口環節做好以下幾點:遵守海關(guan) 公告規定,應當暫停進口被公告暫停、禁止進口的產(chan) 品,並做好已進口原材料處理工作,切勿逃避海關(guan) 監管及市場監管,密切關(guan) 注暫停後的政策動向,及時調整經營策略;樹立風險危機意識,對於(yu) 可能涉及汙染排放區域的水產(chan) 品、原材料、製成品應當嚴(yan) 格溯源,審查源頭是否與(yu) 日本排放汙染水域相關(guan) ,對銷售的產(chan) 品來源提前做好風險評估,並逐步拓展其他地區的替代貨源;做好企業(ye) 食品安全合規,相關(guan) 水產(chan) 品即使源頭不來自日本排放汙染區域,也應當完善食品檢測監督管理體(ti) 係,保障經營的水產(chan) 品等食品符合國家標準、符合人體(ti) 健康標準,並充分宣傳(chuan) 提醒,消除消費者顧慮。

  “相關(guan) 部門應定期對日料店的食品安全進行檢查,排解消費者心中關(guan) 於(yu) 食品安全的擔憂和疑慮,保證人民群眾(zhong) 的身體(ti) 健康,維護社會(hui) 的和諧穩定。”陳旭說。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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