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國內

電動自行車充電費別成“糊塗賬”

發布時間:2023-09-06 11:08: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張濤

  7月起,由北京市城管委發布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管理服務規範》正式實施。政策規定在不斷完善,不過也有不少市民向12345市民服務熱線反映,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存在一些不合理問題,有的小區服務費過高,有的收費明細模糊,部分小區的充電收費仍是一筆“糊塗賬”。(9月5日《北京日報》)

  中國自行車協會(hui) 的最新數據顯示,我國電動自行車的年產(chan) 量超過3500萬(wan) 輛,社會(hui) 保有量達3.5億(yi) 輛,均為(wei) 世界第一。隨著電動自行車數量的快速增長,公眾(zhong) 對於(yu) 電動自行車的充電需求與(yu) 日俱增。有需求就有市場,近年來一些企業(ye) 紛紛在城市小區跑馬圈地,建設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這樣既方便了業(ye) 主,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電動車上樓和“飛線充電”等安全隱患。

  不過,充電雖然方便了,充電費卻受到詬病,一些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費更是被指成為(wei) 了“糊塗賬”。所謂“糊塗”主要體(ti) 現在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是明細不清。比如,有的充電樁僅(jin) 僅(jin) 公示每小時的收費單價(jia) ,“功率在1瓦至225瓦時收費0.4元/小時,功率在226瓦至450瓦時收費0.6元/小時”。市民搞不清楚,到底其中包含的電費是多少,服務費又是多少。二是標準不明。不少市民反映,有的充電樁服務費是電費價(jia) 格的7倍多,同一品牌在不同小區的充電樁,價(jia) 格可以相差近6倍。收取如此高的服務費依據何在,成為(wei) 群眾(zhong) 關(guan) 心的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mai) 、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電動自行車充電費用明細模糊不清,沒有區分電費和服務費,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同時,根據《價(jia) 格法》規定,經營者定價(jia) 的基本依據是生產(chan) 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定價(jia) 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有的小區服務費過高,缺乏價(jia) 格合理性,違背了市場價(jia) 值規律和定價(jia) 公平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一旦電動自行車充電費成為(wei) “糊塗賬”,難免會(hui) 有企業(ye) 利用壟斷地位,趁機坐地起價(jia) ,哄抬價(jia) 格。這不僅(jin) 直接關(guan) 係到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影響行業(ye) 的規範發展,更會(hui) 導致一些業(ye) 主選擇用腳投票,放棄使用充電設施,繼續上樓充電、“飛線充電”,從(cong) 而增加火災事故和人員傷(shang) 亡的風險,後果不堪設想。

  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亂(luan) 象,應引起有關(guan) 部門的重視和整治。事實上,早在去年2月,北京市發改委下發《關(guan) 於(yu) 規範本市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收費標準等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就明確提到“充電設施經營單位向用戶收取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時,兩(liang) 者應當分別計價(jia) 、分別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但由於(yu) 缺乏配套的罰則,一些企業(ye) 並未嚴(yan) 格遵照執行。

  對此,有關(guan) 部門應進一步製定配套措施,對明細不清的收費及時叫停。同時,加強價(jia) 格執法,監督充電設施經營單位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生產(chan) 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製定充電服務費標準。

  此外,根據《民法典》,業(ye) 主對住宅小區專(zhuan) 有部位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小區業(ye) 委會(hui) 應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與(yu) 充電設施經營單位、物業(ye) 服務企業(ye) 協商,通過充分的市場競爭(zheng) 推動價(jia) 格的規範有序,讓電動自行車充電費成為(wei) 明白賬、放心賬。(北京青年報)

(責編:陳濛濛)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