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中新社北京9月5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cong)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9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hui) 原主任陳家東(dong) 受賄、貪汙、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家東(dong) 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wan) 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jue) 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對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貪汙、濫用職權部分發還被害單位,受賄部分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公開資料顯示,陳家東(dong) 生於(yu) 1959年8月,福建長樂(le) 人,1981年9月參加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2022年8月,官方通報其嚴(yan) 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dang) 籍和公職。他被指搞勞民傷(shang) 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以及“用公權力為(wei) 利益集團服務”等。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2年,被告人陳家東(dong) 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林芝地委副書(shu) 記、地區行政公署常務副專(zhuan) 員,福建省寧德市委副書(shu) 記、市長,福建省林業(ye) 廳黨(dang) 組書(shu) 記、廳長,福建省漳州市委書(shu) 記,廈門市人大常委會(hui) 黨(dang) 組書(shu) 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wei) 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在林地審批、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415萬(wan) 餘(yu) 元;2015年至2017年,陳家東(dong) 利用擔任漳州市委書(shu) 記職務上的便利,夥(huo) 同他人共同侵吞國有財產(chan) 人民幣341萬(wan) 餘(yu) 元;2013年至2014年,陳家東(dong) 在擔任漳州市委書(shu) 記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向開發商多支付工程款,造成國有財產(chan) 損失人民幣1.9億(yi) 餘(yu) 元。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陳家東(dong) 的行為(wei) 構成受賄罪、貪汙罪和濫用職權罪,受賄、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yan) 重。鑒於(yu) 陳家東(dong) 部分受賄係未遂,貪汙係自首,歸案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guan) 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對其所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可予從(cong) 輕處罰,對其所犯貪汙罪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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