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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間午休我的“自由”誰做主

發布時間:2023-10-26 11:20:00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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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休期間,一家公司的員工郝爭(zheng) (化名)經常外放手機音樂(le) ,影響他人休息,經公司多次提醒,郝爭(zheng) 依然我行我素,後公司將其辭退。在郝爭(zheng) 看來,午休本就該休息,其有自由活動的權利。對於(yu) 公司的解聘決(jue) 定,郝爭(zheng) 表示不服並提起了仲裁與(yu) 訴訟。

  工作日的午休,原本是一段寶貴的休息時間,若有員工在此時用手機外放音樂(le) 且拒不改正,公司能以違紀為(wei) 由將其辭退嗎?

  郝爭(zheng) 是一家汽車配件生產(chan) 企業(ye) 的員工,按照其公司規定,每天的12點20分至13點10分為(wei) 午休時間。然而,在他看來,這是一段難得的休閑時光。在此期間,郝爭(zheng) 多次在辦公室大聲播放手機音樂(le) 或視頻,毫不顧及他人感受。為(wei) 此,公司按照規章製度,以其在工作場所喧嘩為(wei) 由,先後給予其7次處分。

  但是,郝爭(zheng) 並不承認自己的行為(wei) 存在過錯,拒不改正,且認為(wei) 午休時間並非工作時間,因此其有自由活動的權利,公司對他的警告限製並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權。接到辭退通知後,郝爭(zheng) 訴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guan) 係賠償(chang) 金15.5萬(wan) 元。

  郝爭(zheng) 的行為(wei) 算不算違規?公司的辭退決(jue) 定合法嗎?這筆賠償(chang) 金該不該付?近日,法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jue) ,駁回郝爭(zheng) 的訴訟請求。

  員工午休時外放音樂(le)

  在公司規定的午休時間,員工郝爭(zheng) 因為(wei) 自己的不當行為(wei) ,多次受到處罰。2021年6月30日,公司第1次警告郝爭(zheng) ,事由為(wei) 他在工作場所大聲播放手機音樂(le) ,影響到其他部門人員午休,且經提醒後仍不改正。

  同年8月31日,公司因同一事由再次對其發出警告。對此,郝爭(zheng) 提出異議,認為(wei) 午休時其有自由活動的權利,公司對他的警告限製並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權。況且,其當時在玩遊戲,遊戲聲音並非連續傳(chuan) 出,經他人提醒後,其退出了遊戲並改為(wei) 調低音量觀看視頻。

  2021年10月9日,公司第3次警告郝爭(zheng) ,並告知其行為(wei) 導致部門多人聯名投訴。

  郝爭(zheng) 辯稱,公司給予違紀處罰書(shu) ,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其他部門聯名投訴,亦是公司故意為(wei) 之。

  僅(jin) 僅(jin) 四天後,公司對郝爭(zheng) 發出了第4次警告,事由與(yu) 此前相同,且認為(wei) 其經主管多次提醒後拒不改正,繼前3次警告後,再次違反紀律。

  對次,郝爭(zheng) 提出了新的辯解,稱每個(ge) 人都有不同的休息方式,而他的休息方式是玩手機,但公司一直對其進行變相打壓或限製。

  公司警告7次後仍未改正

  四次警告後,公司向郝爭(zheng) 發出了《午休調離工作崗位通知》,以其持續在午休時間製造噪音、嚴(yan) 重影響同事休息、被多次提醒警告後仍不改正為(wei) 由,要求其從(cong) 2021年10月13日起,於(yu) 公司規定的午休時間在公司大廳接待處休息,且未經允許不可進入辦公室,如強行進入辦公室並繼續製造噪音影響其他人,公司將按嚴(yan) 重違紀處理。

  然而,這則通知並未實現預期的警示效果。2021年10月14日,公司第5次警告郝爭(zheng) ,稱其拒不執行公司的午休安排,並且繼續在工作場所內(nei) 製造噪音影響他人,導致公司報警處理。

  對於(yu) 此次處罰,郝爭(zheng) 提出異議,認為(wei) 公司企圖以報警的方式來對其進行恐嚇。

  同年10月20日,拒絕執行《午休調離工作崗位通知》的郝爭(zheng) 被第6次警告,且辯稱其沒有故意製造噪音,曾按要求調低音量,但無論音量多小他人都說“吵”,要求公司對上述通知進行解釋說明。

  兩(liang) 天後,公司第7次警告郝爭(zheng) ,稱其至今不執行公司通知的午休安排,繼續在工作場所內(nei) 製造噪音影響別人,多次勸解、多次警告拒不改正,拒不服從(cong) 上司管理,再次給予嚴(yan) 重警告處分一次。

  被辭退後索賠未獲支持

  在公司發出第7次警告的當日,郝爭(zheng) 收到了解聘通知書(shu) 。

  該通知提到,2021年以來,郝爭(zheng) 多次違反公司紀律,公司對其發出多次普通警告、4次嚴(yan) 重警告,但其仍不改正錯誤,且不服從(cong) 管理,依據該公司《職工工作規則》相關(guan) 規定,決(jue) 定給予其解雇處分。

  對於(yu) 該解聘決(jue) 定,郝爭(zheng) 表示不服並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guan) 係賠償(chang) 金15.5萬(wan) 元。經審理,仲裁裁決(jue) 駁回其請求。郝爭(zheng) 遂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wei)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是公司解除與(yu) 郝爭(zheng) 的勞動關(guan) 係是否合法。

  法院指出,友善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規範,也是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體(ti) 現,郝爭(zheng) 在辦公場所不顧他人感受,肆意放縱自身喜好,在公司多次警告提醒其行為(wei) 已幹擾他人的情況下,仍未作出任何改變。勞動者雖然享有休息的權利,但理應以不影響其他人員為(wei) 前提,在午休期間選擇合理的方式休息是尊重其他勞動者的應有之義(yi) ,郝爭(zheng) 通過打遊戲、觀看視頻、外放音樂(le) 等方式在辦公場所製造各種聲音,應屬於(yu) 其在工作場所喧嘩的一種方式,亦非合理解決(jue) 問題的途徑。

  案涉公司《職工工作規則》明確規定,在工作場所內(nei) 喧嘩給予警告處分;在一個(ge) 年度內(nei) 得到一次警告後,再次違反紀律的,給予嚴(yan) 重警告;一個(ge) 年度內(nei) 警告累計三次、嚴(yan) 重警告累計兩(liang) 次又再次違紀的給予解雇處分。

  本案中,雙方對《職工工作規則》的真實性無異議,公司據此解除與(yu) 郝爭(zheng) 的勞動關(guan) 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一審法院認定公司係合法解除與(yu) 郝爭(zheng) 的勞動關(guan) 係。

  因郝爭(zheng) 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guan) 係賠償(chang) 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並判決(jue) 駁回其訴訟請求。

  郝爭(zheng) 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wei) ,本案核心爭(zheng) 議為(wei) 案涉公司是否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guan) 係的賠償(chang) 金。針對該問題,郝爭(zheng) 雖提出上訴,但其既沒有新的事實與(yu) 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佐證自己的主張,故應認可一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判決(jue) 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應當予以確認。據此,二審法院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工人日報》(2023年10月26日07版)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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