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姓名不得用於商業宣傳
英雄烈士姓名不得用於(yu) 商業(ye) 宣傳(chuan) (以案說法)
【案情】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wei) 會(hui) 員搭建信息中介、資源共享平台,將付費會(hui) 員稱為(wei) “雷鋒會(hui) 員”,將提供服務的平台稱為(wei) “雷鋒社群”,將自己注冊(ce) 運營的微信公眾(zhong) 號命名為(wei) “雷鋒哥”,在微信公眾(zhong) 號上發布有“雷鋒會(hui) 員”“雷鋒社群”等文字的宣傳(chuan) 海報和文章,並在公司住所地懸掛“雷鋒社群”文字標識。同時,該公司以“雷鋒社群”名義(yi) 多次舉(ju) 辦“創業(ye) 廣交會(hui) ”“電商供應鏈大會(hui) ”“全球雲(yun) 選品對接會(hui) ”等商業(ye) 活動,還以“雷鋒社群會(hui) 費”“雷鋒社群推廣費”等名目向客戶收取費用。對此,當地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該公司停止在經營項目中以雷鋒的名義(yi) 進行宣傳(chuan) ,並就使用雷鋒姓名通過媒體(ti) 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認為(wei) ,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雷鋒同誌姓名的行為(wei) 是一種商業(ye) 行為(wei) ,侵害了雷鋒同誌的人格利益,曲解了真正的雷鋒精神,有悖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院判決(jue) 該公司停止使用雷鋒同誌姓名的行為(wei) 並在省內(nei) 省級報刊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發表賠禮道歉的聲明。
【說法】英雄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曆史記憶和精神財富,雷鋒同誌的姓名作為(wei) 一種重要的人格利益,應當受到保護。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yu) 或者變相用於(yu) 商標、商業(ye) 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雷鋒”文字具有特定意義(yi) ,確係社會(hui) 公眾(zhong) 所廣泛認知的英雄姓名。該公司為(wei) 了商業(ye) 目的,在“雷鋒哥”微信公眾(zhong) 號中使用“雷鋒社群”和“雷鋒會(hui) 員”,宣傳(chuan) “資源共享,互幫互助的雷鋒精神”口號,在明知英雄的姓名具有特定意義(yi) 的情況下,仍擅自將其用於(yu) 商業(ye) 組織和商業(ye) 活動行為(wei) ,侵犯了英雄的人格利益,曲解了社會(hui) 公眾(zhong) 所廣泛認知的雷鋒精神。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張天培整理 來源:人民日報)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