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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時被要求“試喝一口”,侵權了嗎?

發布時間:2023-10-27 14:30:00來源: 廣州日報

  安檢時被要求“試喝一口”,侵權了嗎?

  乘客喝水後身體(ti) 不適向地鐵公司索賠 被法院駁回

  章程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ti) 記者章程)瓶裝水“試喝一口”作為(wei) 一種常見的安檢方式,是否涉嫌侵權?一名乘客在乘坐地鐵過安檢時,被要求試喝其自帶的瓶裝水,事後,該名乘客稱瓶裝水為(wei) 自裝半開水,而自己患有腸胃疾病,喝水後身體(ti) 極度不適,造成嚴(yan) 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擾,故向法院起訴廣州地鐵公司,要求賠償(chang) 48100元。法院會(hui) 支持嗎?

  近日,本案經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結後,判決(jue)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法院指出,地鐵站是公共場所,地鐵公司作為(wei) 管理負責人負有公共安全保障義(yi) 務。瓶裝水“試喝一口”作為(wei) 一種常見的安檢方式,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乘客應配合檢查,故正常的安檢行為(wei) 不能輕言侵權;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加害行為(wei) 、損害結果、加害行為(wei) 與(yu) 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guan) 係、行為(wei) 人主觀存在過錯,缺一就難以認定構成侵權。

  2022年12月14日,因張某攜帶液體(ti) 進站,安檢人員要求張某進行液體(ti) 檢測,張某遂喝下其自帶的瓶裝水,後安檢人員將其放行進入地鐵乘車。

  之後,張某稱,因他所喝的瓶裝水為(wei) 自裝半開水,而其患有腸胃疾病,導致其喝水後身體(ti) 極度不適,且此事也給其造成嚴(yan) 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擾,認為(wei) 被告廣州地鐵公司侵權,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地鐵公司賠償(chang) 醫療費、誤工費、營養(yang) 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8100元。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本案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ti) 權糾紛。本案中,張某主張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係被告廣州地鐵公司的安檢行為(wei) 導致,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廣州地鐵公司在進站處設置安檢並要求乘車人如攜帶液體(ti) 需通過液體(ti) 檢測儀(yi) 或“試喝一口”等方式進行檢測,是其作為(wei)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所應當履行的安全保障義(yi) 務,因此安檢人員要求張某對其攜帶的液體(ti) 進行檢測,並不存在過錯。

  而張某就其主張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yang) 費、精神損失費等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張某提供的檢查報告單、門診病曆等證據也表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期間就已被診斷患有腸胃疾病並多次檢查就醫,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症狀被診斷有睡眠障礙,因此張某無法證明地鐵安檢要求其“試喝一口”自帶水的行為(wei) 與(yu) 其主張的損害具有因果關(guan) 係,張某主張廣州地鐵公司對其侵權,應承擔賠償(chang) 責任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經辦法官指出,安檢是地鐵公司履行安全保障義(yi) 務的必要手段,乘客應盡可能支持和配合。

  當事人主張侵權,應當證明加害行為(wei) 與(yu) 損害結果間存在因果關(guan) 係。一般的侵權行為(wei) ,必須具備加害行為(wei) 、損害結果、加害行為(wei) 與(yu) 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guan) 係、行為(wei) 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本案中,張某主張因安檢行為(wei) 導致其身體(ti) 不適,精神遭受刺激,但現有證據隻能證明此前其已經患有疾病和失眠,而不能證明此次安檢行為(wei) 後其身體(ti) 受傷(shang) 或疾病加重,因此張某主張地鐵公司侵權並予以賠償(chang) 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廣州日報》2023年10月27日第A9版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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