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購公司是職工持股企業還是國有公司?
被收購公司是職工持股企業(ye) 還是國有公司?
廣東(dong) :依法抗訴挽回國有資產(chan) 損失
上世紀90年代,某國有研究院設立的企業(ye) ,多年後被研究院負責人等合夥(huo) 低價(jia) 收購。被收購公司屬於(yu) 什麽(me) 性質?被告人的行為(wei) 該怎樣定性?近日,經廣東(dong) 省檢察院支持抗訴,鍾某、肖某某、劉某某三人貪汙係列案宣判,廣東(dong) 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jue) 采納檢察機關(guan) 的抗訴意見並改判。
國有資產(chan) 被侵吞
1993年2月,某國有研究院為(wei) 解決(jue) 職工福利問題,以50萬(wan) 元注冊(ce) 資本成立了集體(ti) 所有製企業(ye) A公司,登記股東(dong) 為(wei) 研究院的7名職工。1997年3月,A公司在企業(ye) 清產(chan) 核資中向主管部門虛報,稱公司注冊(ce) 資本50萬(wan) 元係由職工個(ge) 人出資,並隱瞞公司利潤500餘(yu) 萬(wan) 元。1997年6月,研究院組織全體(ti) 職工集資50萬(wan) 元入股A公司,並於(yu) 次年12月將A公司變更登記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股東(dong) 仍為(wei) 原來的7名職工。
2009年4月,鍾某擔任該研究院院長兼黨(dang) 委書(shu) 記。為(wei) 使研究院與(yu) A公司脫鉤,經研究院負責人開會(hui) 討論,決(jue) 定借用非研究院職工的名義(yi) 成立B公司以收購A公司,使A公司在形式上與(yu) 研究院脫離關(guan) 係。成立B公司並收購A公司的具體(ti) 事宜由在研究院和A公司同時任職的肖某某和劉某某負責。
2010年6月,B公司注冊(ce) 成立。隨後,該研究院委托評估公司對A公司的資產(chan) 進行評估。為(wei) 壓低A公司資產(chan) 評估的價(jia) 格,使B公司能夠低價(jia) 收購A公司,並成為(wei) 唯一股東(dong) ,研究院向評估公司表示,無需對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商譽等無形資產(chan) 進行評估,且評估結果僅(jin) 用於(yu) 企業(ye) 內(nei) 部管理,不對外公開。此後,肖某某和劉某某辭去了研究院的職務,負責經營管理A公司和B公司。
2011年12月,鍾某、肖某某、劉某某3人在明知A公司資產(chan) 被嚴(yan) 重低估,且評估報告明確提示不得用於(yu) 公司轉讓用途的情況下,仍違反國有產(chan) 權轉讓程序,夥(huo) 同他人以實際出資2000萬(wan) 元的低價(jia) 收購了B公司,並將B公司股東(dong) 變更為(wei) 肖某某、劉某某等人,借此非法占有了A公司被低估的資產(chan) 。
訴訟過程出現波折
2016年7月,廣州市檢察院以鍾某、肖某某、劉某某涉嫌貪汙罪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guan) 指控的罪名,作出一審判決(jue) 。三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廣東(dong) 省高級法院二審以原判決(jue) 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wei) 由,裁定發回重審。
廣州市中級法院重新審理後,於(yu) 2020年作出重審判決(jue) ,將鍾某的罪名改判為(wei) 濫用職權罪,肖某某、劉某某被改判為(wei) 職務侵占罪。對此,廣州市檢察院認為(wei) ,該重審判決(jue) 認定事實錯誤、罪名不正確、對涉案財物處置不當,遂提出抗訴,廣東(dong) 省檢察院支持抗訴。
“法院重審後之所以作出罪名不同的判決(jue) ,主要是因為(wei) 對A公司在被鍾某等人侵吞前的產(chan) 權性質認定不同。法院原一審判決(jue) 采納了檢察機關(guan) 的意見,認定A公司為(wei) 國有企業(ye) ,重審後改認定為(wei) 職工個(ge) 人持股企業(ye) ,企業(ye) 的資產(chan) 性質認定發生了改變,相關(guan) 人員所涉罪名自然不同。經仔細研判,我們(men) 傾(qing) 向於(yu) 認定A公司為(wei) 國有公司。”廣東(dong) 省檢察院第三檢察部負責人表示。
為(wei) 全麵還原案情,正確界定涉案資產(chan) 屬性,準確評價(jia) 被告人的行為(wei) 性質,廣東(dong) 省檢察院指派辦案經驗豐(feng) 富的檢察官承辦該案。
“由於(yu) 涉及國家機關(guan) 和國有企事業(ye) 單位集體(ti) 經商辦企業(ye) 、國企改製等特殊曆史背景,所涉法律規定紛繁複雜,書(shu) 證量巨大,且案件跨度時間長,企業(ye) 人員多有更替,證人證言呈碎片化,證據之間相互矛盾,案情特別疑難複雜。”承辦檢察官表示。
通過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檢察官梳理了案件時間、發展脈絡和證明對象歸屬,並重新整理、分組排列了書(shu) 證和言詞證據,按照組別對書(shu) 證和言詞證據進行逐一比對認定。為(wei) 充分了解A公司的設立和改製背景,廣東(dong) 省檢察院第三檢察部負責人帶領承辦檢察官先後走訪谘詢廣東(dong) 省國資委、國務院國資委等相關(guan) 部門,了解上述單位對相關(guan) 產(chan) 權歸屬界定規範性文件的理解適用意見。在詳細審查的基礎上,經過辯證分析與(yu) 係統論證,廣東(dong) 省檢察院認為(wei) ,A公司雖然形式上是職工持股,但實際上是國有企業(ye) ,因此,被告人的行為(wei) 屬於(yu) 對國有資產(chan) 的貪汙行為(wei) 。
圍繞焦點問題夯實證據基礎
廣東(dong) 省檢察院商請有關(guan) 單位對A公司的產(chan) 權性質出具了相關(guan) 意見,夯實抗訴的證據基礎。
為(wei) 保障出庭支持抗訴效果,廣東(dong) 省檢察院還圍繞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涉案財物處理等焦點問題,通過檢察官聯席會(hui) 等方式先後組織了4場對抗式辯論,進一步明晰了焦點問題的論證方法和依據,圍繞支持抗訴意見中有關(guan) A公司產(chan) 權界定、罪名及涉案財物的處理等問題,承辦檢察官撰寫(xie) 出詳細的質證意見及答辯意見。
今年6月26日,廣東(dong) 省檢察院一名副檢察長依法列席廣東(dong) 省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會(hui) 議,進一步闡明檢察機關(guan) 立場和理據。
6月30日、7月3日,廣東(dong) 省高級法院對該係列抗訴案作出終審判決(jue) ,全部采納了該省檢察院的支持抗訴意見,認定A公司、B公司為(wei) 國有公司,將被告人鍾某原判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肖某某、劉某某原判職務侵占罪改判為(wei) 貪汙罪,同時判處追繳三名被告人非法占有B公司的股權及孳息並退回研究院。(檢察日報 韋磊 何麗(li) 華 陳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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