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撞庫”手段獲取征信信息構成犯罪
專(zhuan) 家倡導以案釋法遏製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行為(wei)
利用“撞庫”手段獲取征信信息構成犯罪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某大型國際信托公司項目經理因非法獲取公民信息,構成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被法院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案情回顧】
沈某案發前係某大型國際信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其利用任職便利,采取“撞庫”(指攻擊者通過一些自動化工具針對數據庫站點的相關(guan) 接口批量提交大量隨機的用戶名/密碼組合,記錄下其中能成功登錄的組合並盜取該賬號)等方式獲取某銀行個(ge) 人征信係統用戶名和密碼,通過其所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yu) 該銀行之間進行專(zhuan) 線互聯的終端機,數次非法登錄該銀行個(ge) 人征信係統,查詢並下載保存他人征信報告共計100份。沈某此前曾采取上述同樣作案手段,查詢並下載保存他人征信報告共計1000餘(yu) 份。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沈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ge) 人信息,情節嚴(yan) 重,已構成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鑒於(yu) 沈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cong) 輕處罰。西城區法院以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判處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典型意義(yi) 】
在當代社會(hui) ,個(ge) 人征信作為(wei) 公民的“經濟身份證”,在公民個(ge) 人生活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影響老百姓的出行、貸款、就業(ye) 等方方麵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7年出台的《關(guan) 於(yu) 辦理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將征信信息列為(wei) 高度敏感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該類信息即可入罪。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曾任某大型國際信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與(yu) 某銀行等金融機構多有業(ye) 務往來,其利用金融從(cong) 業(ye) 人員的職業(ye) 便利,利用“撞庫”等非法技術手段獲取了大量公民征信信息,社會(hui) 危害嚴(yan) 重,已構成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
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全案事實、證據,鑒於(yu) 沈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悔罪,態度良好,依法可對其從(cong) 輕處罰。本案的依法妥善審理,有力維護了網絡空間秩序和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
【專(zhuan) 家說法】
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劍波看來,數字時代下,信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廣度被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護與(yu) 流動利用之間的矛盾日益彰顯,部分信息處理者非法收集、出售、使用未經信息主體(ti) 授權的信息,並以此為(wei) 源頭形成了個(ge) 人信息灰色產(chan) 業(ye) 鏈,導致騷擾電話、電信網絡詐騙等社會(hui) 危害行為(wei) 層出不窮,因高度敏感信息泄露而導致的惡性事件更是屢見不鮮。因此,無論從(cong) 微觀的公民基本權益保護出發,還是從(cong) 宏觀的數字中國建設考量,都有必要依法從(cong) 嚴(yan) 懲治針對公民個(ge) 人信息的侵權行為(wei) 。
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guan) 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ge) 人信息,情節嚴(yan) 重的將構成犯罪。民法典人格權編對個(ge) 人信息保護作出專(zhuan) 門規定,明確自然人的個(ge) 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並於(yu)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了處理個(ge) 人信息的原則及合法要件。2021年出台的個(ge) 人信息保護法更是把個(ge) 人信息權益保護及信息處理行政監管結合於(yu) 一體(ti) ,係統、全麵地明確了公民個(ge) 人信息保護的規則。
王劍波指出,法律已對公民個(ge) 人信息權益作出了全鏈條保護,司法機關(guan) 也在不斷加強對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的打擊力度,但公民個(ge) 人信息泄露事件卻屢禁不絕。一方麵是因為(wei) 針對公民個(ge) 人信息的侵權行為(wei) 具有隱蔽性、多樣性的特點,監管部門受技術不足和資源短缺雙重約束,處理侵權行為(wei) 時麵臨(lin) 發現難、取證難的困境。另一方麵則是因為(wei) 在數字化時代,個(ge) 人信息背後蘊藏著極大經濟價(jia) 值,很多不法分子麵對巨額利益誘惑時,懷有僥(jiao) 幸心理且法律意識淡薄,因此盡管打擊力度不斷加大,仍有人心存僥(jiao) 幸、以身試法。
“個(ge) 人信息權益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以案釋法遏製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行為(wei) ,是保護公民個(ge) 人信息權益、維護網絡空間安全的重要手段。司法機關(guan) 在加強公民個(ge) 人信息司法保護力度的同時,強化個(ge) 案警示教育工作,不失為(wei) 遏製公民個(ge) 人信息侵權的優(you) 選路徑。”王劍波說。
(本報記者 張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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