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億歐元!蘋果公司巨額逃稅案或將重審
歐盟訴蘋果公司巨額逃稅案再掀波瀾。歐盟最高司法機構歐洲法院一名法律總顧問11月9日就案件發表意見書(shu) ,建議撤銷此前“蘋果公司無需補繳稅款”的判決(jue) ,將案件發回下一級的歐盟普通法院重審。
2016年,歐盟競爭(zheng) 委員會(hui) 裁決(jue) 愛爾蘭(lan) 向蘋果收取130億(yi) 歐元的未支付稅款,創下史上最大罰單。2020年,歐盟普通法院裁定歐盟委員會(hui) 的決(jue) 定無效,蘋果公司無需向愛爾蘭(lan) 政府補繳這筆稅款。
再掀波瀾
歐洲法院9日公布法律總顧問喬(qiao) 瓦尼·皮特魯澤拉發表的意見書(shu) 。作為(wei) 歐洲法院審理程序的一部分,意見書(shu) 雖不具備法律效力,但由於(yu) 過往歐洲法院的判決(jue) 大多與(yu) 意見書(shu) 一致,其內(nei) 容備受關(guan) 注。
意見書(shu) 稱,2020年,歐盟普通法院裁定歐盟委員會(hui) 的決(jue) 定無效,蘋果公司無需向愛爾蘭(lan) 政府補繳130億(yi) 歐元稅款的相關(guan) 判決(jue) 在認定歐盟委員會(hui) 舉(ju) 證標準、論證方法是否有誤等方麵存在“一係列法律錯誤”,據此建議歐洲法院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歐盟普通法院重審。
針對總檢察長皮特魯澤拉的發言,蘋果方麵表示,“普通法院的裁決(jue) 非常明確,蘋果沒有獲得選擇性優(you) 勢,也沒有獲得國家援助,我們(men) 認為(wei) 應該維持這一裁決(jue) 。”
即便是能夠得到130億(yi) 歐元稅款的愛爾蘭(lan) ,財政部長麥格拉思針對總檢察長的發言表示,“愛爾蘭(lan) 的立場始終是,並且仍然是,愛爾蘭(lan) 繳納了正確的稅款,並且愛爾蘭(lan) 沒有向蘋果提供國家援助。我們(men) 現在等待歐盟法院對此事的判決(jue) 。”
圍繞巨額逃稅案,蘋果公司與(yu) 歐盟已纏鬥多年。2016年,身為(wei) 監管機構的歐盟委員會(hui) 認定蘋果公司利用與(yu) 愛爾蘭(lan) 政府達成的稅收協定大肆逃稅,要求蘋果公司補繳130億(yi) 歐元稅款,對此蘋果公司和愛爾蘭(lan) 政府均表示不滿,將官司打到歐盟普通法院。2020年,歐盟普通法院作出有利於(yu) 蘋果公司和愛爾蘭(lan) 政府的判決(jue) 後,歐盟委員會(hui) 認為(wei) 歐盟普通法院對其法律論證理解有誤,判決(jue) 存在多項“錯誤”,決(jue) 定提起上訴,將官司打到歐洲法院。今年5月,總部設在盧森堡的歐洲法院舉(ju) 行聽證會(hui) ,著手審理此案。按照日程,11月9日法律總顧問發表意見書(shu) 後,歐洲法院將在未來數月公布判決(jue) 結果。
深入調查
眾(zhong) 所周知,蘋果將總部設在愛爾蘭(lan) 的目的就是為(wei) 了享受當地12.5%的企業(ye) 所得稅率,這一稅率相比美國的35%有著天壤之別。蘋果公司在愛爾蘭(lan) 設立了兩(liang) 家子公司——蘋果國際銷售公司與(yu) 蘋果歐洲運營公司,這兩(liang) 家公司擁有著蘋果大多數的知識產(chan) 權。兩(liang) 家公司將知識產(chan) 權授權給全球蘋果的子公司,然後通過授權協議從(cong) 這些公司掙得收入。
蘋果又設立了一家紙麵上的“總公司”,這家“總公司”不位於(yu) 任何一個(ge) 國家,沒有員工、沒有廠房也沒有實際活動,還不需向愛爾蘭(lan) 或任何地方政府繳稅。得益於(yu) 蘋果公司與(yu) 愛爾蘭(lan) 政府的“協議”,蘋果將大部分利潤發配給了這家“總公司”。
2014年6月,歐盟委員會(hui) 宣布啟動對蘋果的企業(ye) 稅收轉讓定價(jia) 安排的深入調查,以審查愛爾蘭(lan) 稅務機關(guan) 就蘋果公司所繳納企業(ye) 所得稅的決(jue) 定是否符合國家援助的規則。
2014年宣布開啟調查的新聞稿指出,在跨國公司積極進行稅收籌劃的背景下,歐盟委員會(hui) 正在研究一些成員國某些稅收做法是否符合歐盟國家援助規則,以確保公平的競爭(zheng) 環境。“許多跨國公司正在利用稅收籌劃策略,通過利用稅收製度的技術性,大幅減少其納稅義(yi) 務,以減輕其全球稅收負擔。這種激進的稅收籌劃做法侵蝕了本已財政拮據的成員國的稅基。”
根據歐盟調查獲得的證據,2011年,蘋果國際銷售公司錄得利潤160億(yi) 歐元,但在該協議下,隻有大約5000萬(wan) 歐元被記為(wei) 應稅(指根據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部分),留下159.5億(yi) 歐元未稅(指不含增值稅的價(jia) 格)。蘋果國際銷售公司在2011年繳納了低於(yu) 1000萬(wan) 歐元的稅款,相當於(yu) 其當年利潤的0.05%,這就是蘋果公司當年的有效稅率。在接下來幾年裏,蘋果國際銷售公司的利潤持續增長,但得益於(yu) 這個(ge) 協議,其應稅利潤卻沒有跟著增長,所以最終導致蘋果公司在2014年的有效稅率降至0.005%。
聚焦裁定
此案中,愛爾蘭(lan) 政府針對蘋果集團兩(liang) 家公司發布的稅收裁定成為(wei) 關(guan) 注焦點。
在針對愛爾蘭(lan) 政府和蘋果公司的案件中,歐盟委員會(hui) 指控愛爾蘭(lan) 政府通過稅收優(you) 惠給予蘋果公司不公平的競爭(zheng) 優(you) 勢。歐盟委員會(hui) 在2016年的決(jue) 定中表示,蘋果公司在20多年的時間裏受益於(yu) 愛爾蘭(lan) 的兩(liang) 項稅收裁定,這些裁定人為(wei) 地降低了蘋果公司稅負,2014年時甚至低至0.005%。
這兩(liang) 項稅務裁定分別在1991年和2007年作出,涉及蘋果集團(由Apple Inc。和Apple Inc。控製的所有公司組成)及其旗下位於(yu) 愛爾蘭(lan) 的兩(liang) 家公司,分別是Apple Sales International(以下簡稱ASI)、Apple Operations Europe(以下簡稱AOE)。
蘋果集團通過位於(yu) 科克的ASI、AOE兩(liang) 家公司的無員工“總部”來輸送大部分歐洲銷售。歐盟委員會(hui) 認為(wei) ,ASI和AOE出於(yu) 稅收目的設定,它們(men) 並非愛爾蘭(lan) 的稅務居民。根據愛爾蘭(lan) 稅務相關(guan) 規定,即使一個(ge) 企業(ye) 注冊(ce) 地址為(wei) 愛爾蘭(lan) ,但隻要母公司或公司總部不在愛爾蘭(lan) 而在其他國家,則不會(hui) 被認定為(wei) 愛爾蘭(lan) 的稅收居民。
另外,Apple Inc。與(yu) ASI和AOE簽署了成本分攤協議、營銷服務協議。根據成本分攤協議,雙方同意分擔與(yu) 蘋果集團產(chan) 品研發中的成本和風險。Apple Inc。擁有知識產(chan) 權的法律所有權,ASI擁有蘋果公司知識產(chan) 權在美國以外的經濟權利。
依據歐盟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歐盟運行條約〉第107條第(1)款所述國家援助概念的通告》,稅收裁定的作用是根據具體(ti) 事實和情況,事前確定特定案件適用普通稅收製度。
分析人士指出,為(wei) 確保統一市場的維係,歐盟有一套非常詳盡的國家援助製度。在甄別包括稅收優(you) 惠在內(nei) 的各種形式的援助超出必要限度,進而扭曲歐盟內(nei) 部市場競爭(zheng) 方麵,歐盟的國家援助規則非常詳盡,發布了大量的配套指南,包括不同情形的具體(ti) 量化指標。(法治日報 王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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