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買賣該如何防範交易風險
董學敏 伊然 張圓
不少大學生日前在閑魚平台上掛出自己的學校,“轉賣”理由五花八門:有的覺得宿舍遠,有的認為(wei) 食堂難吃,還有人剛失戀怕觸景生情……這些高校被標價(jia) 從(cong) 0.1元到1000萬(wan) 元不等,分散在全國各地,甚至有一所標價(jia) 為(wei) 5萬(wan) 元的學校已經被拍下付款,相關(guan) 視頻在網上有超過100萬(wan) 人次觀看。
這雖是玩笑之舉(ju) ,但網絡二手交易問題還是引發公眾(zhong) 關(guan) 注,這種看似雙贏的交易方式背後隱藏了不少“坑”。那麽(me) ,哪些商品不能在網絡二手平台上交易?二手商品是否真的“物美價(jia) 廉”?二手交易平台又有哪些陷阱需要警惕?
問題1?
哪些商品不能二手交易
網絡二手交易是一種循環利用閑置資源的方式,不僅(jin) 可降低消費成本,也讓交易更高效便捷,這種理念如今已被不少人認可。隨著互聯網平台的發展,二手交易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涉及各種品類,如手機、電腦、家電、服飾、樂(le) 器、圖書(shu) 等。
有的人認為(wei) 網絡二手交易環境更寬鬆,實際上並非如此。像侵權假冒商品、煙草、易燃易爆化學品、管製刀具、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虛擬貨幣、個(ge) 人信息、公共資產(chan) 等在二手交易中都是嚴(yan) 格禁止的,如有違反將按照相關(guan) 法律處理,甚至會(hui) 受到刑事處罰。考慮到部分商品需要特定資質、存儲(chu) 條件、授權等必要前置手段,因此賣家在二手平台出售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商品時,應當依法辦理相關(guan) 的食品銷售許可證、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shu) 等資質或進行備案。此外,對涉及具有知識產(chan) 權的網課、教材等,銷售者應當提供獲得授權的相關(guan) 文件,避免因未授權陷入訴訟糾紛,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在上述事件中,部分大學生在網絡二手平台掛牌出售學校的行為(wei) 引起了廣泛關(guan) 注。眾(zhong) 所周知,公共資產(chan) 不可通過私人途徑進行出售、贈予。從(cong) 法律角度上看,學生“掛牌”學校是一種“戲謔”“調侃”行為(wei) ,不會(hui) 讓消費者產(chan) 生誤解,更多的是讓大眾(zhong) 知悉學生的心理,也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欺詐問題。
法官提示
二手交易存在一些風險和隱患,如質量缺陷、假冒偽(wei) 劣、信息泄露、詐騙欺詐等,這些可能會(hui) 給消費者帶來經濟損失等不良後果。因此,消費者在進行網絡二手交易時要有一定的判斷力和風險意識,避免盲目貪圖便宜或輕信他人。同時,對於(yu) 網絡二手平台來說,還需要加強審核力度,規範審核流程,做好平台預警機製,對於(yu) 玩笑行為(wei) 應與(yu) 正常出售的商品加以區分,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
問題2?
瑕疵文玩究竟誰之過
網絡二手交易市場中不乏有價(jia) 值較高的文玩,該類物品由於(yu) 稀有且用途特殊,極小的瑕疵都會(hui) 影響到商品價(jia) 值。
張某在網絡二手平台上購買(mai) 了一對文玩核桃,售價(jia) 8000元,商品詳情頁及賣家描述物品“無瑕疵”,但收到後他發現其中一隻核桃有一處“掉齒”。張某認為(wei) ,即使是微小瑕疵也會(hui) 影響文玩商品的價(jia) 值,且斷齒屬不可再生的損壞,因此要求退貨退款;而賣家以發出時物品完好為(wei) 由拒絕。張某通過網絡二手平台協商無果,訴至法院。
這一案件中,“掉齒”瑕疵究竟是哪方造成的成為(wei) 法院裁判的關(guan) 鍵,但當事雙方均無證據證明瑕疵非自身造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ju) 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guan) 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mai) 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七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mai) 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mai) 受人承擔。本案中,張某未保存開箱收貨證據,無法證明標的物在收貨之前就有毀損。按照相關(guan) 法律規定,應承擔舉(ju) 證不能的後果。但是,根據在案證據,法官通過觀察“掉齒”處的狀態,可見其棱角光滑並具有一定的光澤。根據文玩核桃的特點,新斷麵必然棱角尖銳,且不會(hui) 呈現與(yu) 核桃表麵其他部分一致的光澤特點,因此可以推斷“掉齒”部分並非“新傷(shang) ”,而是與(yu) 其他部分融為(wei) 一體(ti) 。雖然賣家提供了發貨前的視頻,但其並未包含文玩核桃的所有細節,所以單從(cong) 發貨前的視頻及照片不能證明涉案商品在發貨前不存在瑕疵,“掉齒”責任歸於(yu) 賣家具有高度可能性。
法院認為(wei) ,涉案商品瑕疵在賣家發貨前已經存在,其在銷售時未如實、全麵告知該情形,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因此最終判決(jue) 賣家退貨退款。
法官提示
網絡二手交易本來就具有更多不確定性,筆者建議,不論買(mai) 家還是賣家,都應在快遞員的見證下,將貨品的全部外觀、功能性演示等進行詳細的視頻錄製,保存好證據。特別是對買(mai) 家來講,風險往往更大,在確認交易前應詳細了解商品的性狀,主動要求賣家提供盡可能多的照片、視頻;收到時盡量保存開箱視頻,仔細查驗商品細節是否與(yu) 賣家描述的相符,做好證據保全,以免訴訟時因舉(ju) 證不能而敗訴。
問題3?
貨不對板賣家推卸責任怎麽(me) 辦
在網絡二手交易平台上,閑置小家電買(mai) 賣日漸風行,但二手商品存在不同程度的使用痕跡,相應的新舊成色、瑕疵程度、磨損狀態隻能依賴賣家的描述,因此不少消費者在二手交易中的經曆並不愉快。
王某通過二手線上平台購買(mai) 了一台二手名牌咖啡機,在下單兩(liang) 個(ge) 月後去賣家自提。但收貨後王某發現,該咖啡機外觀布滿灰塵,水箱、奶泡管等多處發黴變質,她當場便要求退款遭到賣家拒絕。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退貨退款並賠償(chang) 交通費等合理損失。
“商品非常新,因沒有包裝,僅(jin) 支持自提”是賣家對涉案咖啡機的描述,依據一般購買(mai) 者的理解,該機器應當不存在明顯使用痕跡,但王某自提收到的明顯貨不對板。賣家稱發黴原因是咖啡機放在地下室,王某數月未取貨造成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麵履行自己的義(yi) 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xi) 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yi) 務。第六百一十條規定,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mai) 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mai) 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本案中,賣家將咖啡機放在地下室長達兩(liang) 個(ge) 月,忽視了對二手商品的愛護,致使其性狀發生變化影響正常使用,也未如實告知王某。賣家因保管不當導致商品不符合交付約定,買(mai) 家有權解除合同,賣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jue) 賣家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退貨退款並賠償(chang) 王某合理損失150元。
法官提示
為(wei) 避免產(chan) 生交易糾紛,賣家在二手商品交付前,應當向買(mai) 家將新舊、實時狀況加以說明,同時要妥善保管商品,確保交付前的商品與(yu) 其描述相符,能夠正常使用。如果交付前發生商品毀損、折舊,賣家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樣,針對負麵評價(jia) 較多、出售物品標價(jia) 低於(yu) 市場價(jia) 格較多的賣家,買(mai) 家在交易前也要理性消費。
問題4?
隱藏瑕疵是否構成欺詐
近年來,涉二手交易市場的案件不斷增加,絕大部分案件涉及商品詳情介紹與(yu) 實物不符。如果商品詳情介紹與(yu) 實物出現嚴(yan) 重不符,比如以次充好、以假亂(luan) 真,使購買(mai) 者陷入錯誤認識作出購買(mai) 的決(jue) 定,將會(hui) 構成欺詐。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wei) 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chang) 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為(wei) 消費者購買(mai) 商品的價(jia) 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wei) 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方某在網絡二手平台上購買(mai) 了一塊名牌手表,賣家宣稱“全新未使用,無質量問題”。但方某收貨後發現該手表表盤破損和變形,無法正常使用,賣家拒絕退貨。方某認為(wei) ,賣家以次充好,虛假宣傳(chuan) ,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卻未提示,存在消費欺詐行為(wei) ,於(yu) 是訴至法院要求退貨及三倍懲罰性賠償(chang) 。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guan) 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zhai) 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wei)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方某提供的證據,涉案商品表盤存在較為(wei) 明顯的破損,破損處周圍有多處細微磨花,不僅(jin) 影響美觀,也會(hui) 傷(shang) 及使用壽命,不應屬於(yu) “輕微自身瑕疵”,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關(guan) 於(yu) 賣家是否構成欺詐,構成欺詐必須具備以下四個(ge) 條件,即欺詐的故意、欺詐行為(wei) 、因欺詐而產(chan) 生錯誤認識以及因認識錯誤而為(wei) 意思表示。
本案中,賣家在拍攝涉案商品時雖不夠清晰,但通過照片仍能夠看出劃痕,可見賣家並未隱藏瑕疵,故意致使買(mai) 家陷入錯誤認識,且涉案商品售賣價(jia) 格遠低於(yu) 市場價(jia) ,因此賣家雖構成違約,但尚未構成欺詐。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
法官提示
賣家在售賣商品前,需對自己的商品狀況有全麵的認識,特別是在詳情介紹中要將商品存在的瑕疵、當前狀態描述準確。拍攝商品實物照片尤其是瑕疵部分時,一定要做到清晰明了,不故意遮掩,務必讓買(mai) 家對所購商品有正確的認識,以免因不實描述商品狀態被訴“欺詐”。同樣,買(mai) 家在交易前也應全麵了解商品的狀態,向賣家索要商品細節照片,對商品狀態有正確的判斷,對宣傳(chuan) 的產(chan) 品信息進行截屏保存,並通過聊天詢問等方式對相關(guan) 產(chan) 品詳情進行確認,以免陷入糾紛耗時耗力。(北京日報)
(作者單位:北京互聯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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