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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雪道上休息被撞傷 該誰擔責?

發布時間:2023-12-12 15:14:00來源: 新京報

  順義(yi) 法院通報涉未成年人休閑娛樂(le) 活動侵權糾紛典型案例,建議遊玩者和監護人謹慎選擇遊玩項目

  未成年人雪道上休息被撞傷(shang) 該誰擔責?

  12月8日上午,順義(yi) 法院召開“涉未成年人休閑娛樂(le) 活動侵權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hui) ,向社會(hui) 通報了該院近5年來相關(guan) 案件的審理情況、案件特點以及維權建議,並通報了3起典型案例。

  案例 1

  孩童滑雪時躺倒休息被撞傷(shang) 經營者承擔補充賠償(chang) 責任

  某日,7歲的王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到被告某公司經營的滑雪場滑雪。王某從(cong) 初級雪道下滑後躺在雪道上休息,其母親(qin) 站在身邊,後被告季某從(cong) 該條雪道上斜著向下滑至此時,滑雪板撞到王某麵部,導致王某受傷(shang) 。事發後,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將王某帶至救治室。事發當日,王某被送往醫院就醫,其傷(shang) 情被診斷為(wei) 額部開放性外傷(shang) 。後王某前往醫院拆線,進行四次眶周部等離子治療。事後,王某將季某、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chang) 原告疤痕治療修複費、精神撫慰金、營養(yang) 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2.6萬(wan) 餘(yu) 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滑雪是有專(zhuan) 業(ye) 性、技巧性、危險性的活動,滑雪者應當保持較高的注意義(yi) 務。根據現場監控視頻顯示,事發雪道站立、停留的遊客較多,季某應當結合個(ge) 人滑雪水平、雪道實際情況,采取適合的滑行速度和滑行路線,以便遇到危險時及時減速、調整方向,避免危及其他遊客,但是季某在向下滑行過程中,未能控製好自身速度,疏於(yu) 觀察前方雪道情況,以致其沒有充分注意到停留在雪道上的王某,亦沒有充分時間采取避讓措施,致使其與(yu) 王某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shang) ,季某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王某躺在雪道上停留休息,該地點雖然位於(yu) 雪道下端,但仍屬於(yu) 滑行路線範圍,其監護人雖在身邊,但未合理預見相應風險並製止該行為(wei) ,對其損害發生也有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並減輕季某的賠償(chang) 責任。

  被告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風險隱患,存在管理疏漏,因本案是季某的行為(wei) 造成王某損害,所以按照相關(guan) 法律規定,在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wei) 的情況下,某公司應當在其安保責任範圍內(nei) 對王某所受損失承擔補充賠償(chang) 責任。法院根據各方過錯程度確定各方責任比例及相應的賠償(chang) 數額。

  法官提示

  按照國家體(ti) 育總局編訂的《中國滑雪場所管理規範》及其附件《滑雪者須知》和《中國滑雪運動安全規範》等滑雪運動規則的要求,滑雪者應當使自己的滑行處於(yu) 可控範圍之內(nei) ,要確保控製在適當的速度中滑行,始終保持對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向的控製,確保能夠及時安全停下或避開他人和物體(ti) ,避免失控造成與(yu) 他人或物體(ti) 相撞。基於(yu) 項目的高度危險性,經營管理者作為(wei) 掌握專(zhuan) 業(ye) 知識的一方,應當預判可能發生的危險,做好經營區域內(nei) 場地及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安保等工作,增加日常巡查力度,及時製止或者勸阻滑道內(nei) 容易引發危險的行為(wei) ,及時清除場地危險障礙或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更好守護群眾(zhong) 遊玩安全。

  案例 2

  幼兒(er) 蹦床上與(yu) 他人撞擊受傷(shang) 經營者、監護人均需擔責

  某日,2歲的劉某在其母陪同下,至被告某公司經營場所蹦床處玩耍時受傷(shang) ,於(yu) 當日前往醫院就診,初步診斷為(wei) 大腿損傷(shang) 、小腿損傷(shang) 、右脛骨骨折,需進行支具外固定。此後,劉某多次前往醫院複查治療。監控視頻顯示,蹦床中另一兒(er) 童周某在跳起落下時,恰好劉某從(cong) 周某側(ce) 後方跳至其身邊,後二人發生身體(ti) 接觸,劉某摔倒受傷(shang) 。

  劉某將該公司、周某及周某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chang) 醫療費、護理費、營養(yang) 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一萬(wan) 餘(yu) 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根據監控視頻及各方當事人陳述,可以看出事發前周某一直在蹦床內(nei) 正常玩耍,劉某從(cong) 蹦床側(ce) 後方進入事發蹦床後與(yu) 周某發生接觸,劉某摔倒受傷(shang) 。雖然周某與(yu) 劉某發生身體(ti) 接觸,但是周某係正常玩耍時在蹦床上彈跳、下落,並未做出危險動作或者影響他人的行為(wei) ,並且劉某從(cong) 周某側(ce) 後方進入蹦床,亦超出了周某合理視線觀察範圍。因此,劉某的受傷(shang) 並非周某的行為(wei) 所引起,周某的監護人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事發時劉某僅(jin) 兩(liang) 歲多,其母親(qin) 攜其前往蹦床場所參加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體(ti) 育活動,應特別注意劉某的人身安全,盡到更為(wei) 審慎、全麵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通過監控視頻可以看出,劉某在各塊蹦床中間穿梭,劉某母親(qin) 未能在一旁及時勸阻、加以保護,劉某母親(qin) 未盡到監護責任,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某公司作為(wei) 兒(er) 童遊樂(le) 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盡到更為(wei) 充分的安全保障義(yi) 務,既然允許2歲至12歲兒(er) 童進入蹦床區域玩耍,就應當預見大小兒(er) 童混玩存在的安全隱患,並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安全。但在本案中,某公司未對場地進行分區管理,也未對進場人員及每張蹦床人數加以限製,對大小童容易引發危險的行為(wei) 未予注意、做出提醒並加以製止,故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盡到安全保障義(yi) 務,應當對劉某受傷(shang) 承擔相應責任。綜上,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依法作出判決(jue) 。

  法官提示

  蹦床作為(wei) 近年來新興(xing) 的娛樂(le) 項目,同時段參與(yu) 人數較多,年齡沒有明顯限製,容易發生碰撞、踩空、磕碰等行為(wei) 。未成年人進入蹦床遊玩,監護人應當盡到更為(wei) 審慎、全麵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同時為(wei) 避免損害事件的發生,經營者應當盡到更為(wei) 充分的安全保障義(yi) 務,對於(yu) 項目場地合理分區,避免大小兒(er) 童混玩導致的碰撞或踩踏事件。同時,應當安排人員定期巡視,發現人員密集或者危險因素時應及時製止疏導,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安全。

  案例 3

  孩童泡溫泉時滑倒骨折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yi) 務需擔責

  某日,12歲的李某與(yu) 姨媽田某等人至被告某溫泉酒店處消費,李某獨自一人行至兒(er) 童溫泉區泳池邊,赤腳下水過程中在泳池內(nei) 台階處滑倒受傷(shang) 。當日,李某前往醫院就診,診斷為(wei) 尺骨莖突骨折伴橈骨遠端骨折,後李某多次前往醫院複查,個(ge) 人支付醫療費共計三千餘(yu) 元。李某將該溫泉酒店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酒店賠償(chang)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chang) 等各項損失共計一萬(wan) 餘(yu) 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對於(yu) 李某在酒店兒(er) 童溫泉區泳池內(nei) 台階處摔倒這一事實,雙方均無異議。酒店作為(wei) 本次事故發生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nei) 使他人免受人身損害的義(yi) 務,特別是在兒(er) 童溫泉區應承擔更高的注意義(yi) 務以降低兒(er) 童發生危險的風險。從(cong) 監控視頻可見,酒店溫泉區地麵濕滑,部分台階浸泡在水中,滑倒的風險較一般場所明顯較高,李某摔倒與(yu) 作為(wei) 台階使用的地磚濕滑、未設置防滑扶手、泳池周邊未設置明顯警示標誌等有關(guan) ,被告提交的證據難以認定其已盡到較為(wei) 合理的安全保障義(yi) 務,故依法應對李某的人身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chang) 責任。同時,李某作為(wei) 限製行為(wei) 能力人,對赤腳在水下台階行走的危險性具備一定認知能力,其成年親(qin) 屬未盡到監護職責,致使李某獨自下水,加劇危險的發生,亦應對自身損害承擔責任。綜上,法院根據李某和酒店的過錯程度判決(jue) 酒店賠償(chang) 李某相關(guan) 損失。

  法官提示

  近年來,“吃住玩樂(le) 泡湯一站式”的溫泉酒店逐漸成為(wei) 家庭出遊的不二選擇。泡溫泉雖然不屬於(yu) 劇烈運動、刺激項目,但未成年人遊玩時的潛在風險也應予以重點關(guan) 注。作為(wei) 經營者來說,對於(yu) 兒(er) 童溫泉區域要履行更為(wei) 嚴(yan) 格的安全保障義(yi) 務,例如在溫泉池周邊設置明顯警示標誌、配備值班人員、專(zhuan) 業(ye) 救助人員,避免未成年人單獨遊玩。而對於(yu) 陪伴孩童的家長來說,更要切實發揮監護職責,在日常生活中對孩子進行適當的安全教育,幫助未成年人提高安全意識。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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