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彩禮要退嗎?最高法回應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國婦聯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hui) ,發布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彩禮要退嗎?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給予了解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條雖然將彩禮返還區分為(wei) 未辦理結婚登記和已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同情況進行規定,但關(guan) 注點仍在於(yu) 是否共同生活。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已經共同生活的雙方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但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時,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不僅(jin) 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也會(hui) 對女性身心健康產(chan) 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況下。如果僅(jin) 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於(yu) 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因此,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經共同生活的情況,應當考量各種因素確定是否返還。比如,本次發布的案例二就是這種情況。雙方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當地習(xi) 俗舉(ju) 辦了婚禮,雙方以夫妻名義(yi) 共同生活三年有餘(yu) ,且已生育一子,該案判決(jue) 女方不需要返還彩禮,符合當地風俗習(xi) 慣,特別體(ti) 現了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李佳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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