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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購質量無保障 消費者如何維權?

發布時間:2023-12-21 11:29:00來源: 新京報

  海外代購質量無保障 消費者如何維權?

  法院發布多起典型案例,提醒消費者代購時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更新,網購成為(wei) 人們(men) 購物最常見的方式之一,海外代購憑借著“進口商品高品質”“一年一度骨折價(jia) ”等口號備受消費者青睞。但在海外代購火爆發展的同時,商品假冒偽(wei) 劣、產(chan) 品無質量保障等問題也層出不窮。日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發布了幾起典型案例,提示消費者在海外代購處購買(mai) 進口商品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案例1

  進口美白丸無中文標識 消費者有權退款退貨

  小美在魅力寶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海外代購美麗(li) 寶”店鋪購買(mai) “日本美白丸”3盒,每盒單價(jia) 860元,總價(jia) 2520元。收到貨物後,小美發現“日本美白丸”外包裝標識文字為(wei) 日文,無中文標簽,未經入境檢驗檢疫。

  小美遂以“日本美白丸”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為(wei) 由,要求魅力寶有限責任公司退款退貨,魅力寶有限責任公司認為(wei) 自己的產(chan) 品不存在問題,拒絕了小美的要求,後小美起訴至法院。

  經審查,魅力寶有限責任公司向小美出售的3盒“日本美白丸”均無中文標簽,也沒有相應的中文說明書(shu) ,未經入境檢驗檢疫,違反了相關(guan) 法律規定,該美白丸屬於(yu) 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魅力寶有限責任公司明知“日本美白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向小美出售,小美除要求賠償(chang) 損失外,還可以向魅力寶有限責任公司要求支付價(jia) 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chang) 金。

  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shu) 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shu) 。標簽、說明書(shu) 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chan) 地以及境內(nei) 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shu) 或者標簽、說明書(shu) 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食品安全法》還規定,生產(chan)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chang) 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an) 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jia) 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chang) 金。

  法官提醒,購買(mai) 人通過熟人或者專(zhuan) 業(ye) 的代購平台,指定購買(mai) 特定的商品,由代購者進行購買(mai) ,再通過國際郵遞送到國內(nei) 的購買(mai) 人手上。該類代購進關(guan) 時往往作為(wei) 自用商品,購買(mai) 人能夠享受較大的價(jia) 格優(you) 惠。在此情況下,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商品包裝標識沒有要求,除非有約定,不能對代購者以商品沒有中文標識等理由索賠。

  案例2

  進口奢侈品包未發貨 消費者可向商家要求全額退款

  小雪通過朋友介紹,加了海外奢侈品代購、微信名叫CC的微信,通過微信聊天與(yu) CC就一款奢侈品背包的金額及相關(guan) 信息進行確認後,小雪通過手機銀行將背包的價(jia) 款14000元轉賬給對方提供的賬戶,CC通過微信回複已收到此款,並告知大概10個(ge) 工作日能到貨。但10個(ge) 工作日後小雪仍未收到其在CC處訂購的奢侈品包,多次追問無果後,小雪發現自己被CC拉黑。經過多方詢問,小雪獲取了賣方CC的真實姓名以及手機號碼並訴至法院。

  經審理,法院認定小雪與(yu) 微信代購之間構成委托合同關(guan) 係,小雪委托CC為(wei) 其代購奢侈品包包,CC作為(wei) 受托方應依照雙方約定完成委托事項。因小雪已經向CC交付購包款項,但CC未按照約定交付小雪需要的奢侈品背包,已構成違約,故法院支持了小雪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xi) 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yi) 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wei) 表明不履行主要債(zhai) 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zhai) 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nei) 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zhai) 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wei)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官提醒,不同於(yu) 在大型購物平台上購買(mai) 海外奢侈品,在微信用戶處購買(mai) 海外奢侈品則是一對一的私人交易,消費者需要特別留心記錄代購者的真實身份等信息,否則便有人財兩(liang) 空的風險。

  案例3

  進口遊戲機版本有誤 消費者可主張七日內(nei) 無理由退貨

  因購物節活動打折,小傑在網絡購物平台店鋪“俊俊數碼專(zhuan) 營店”購買(mai) “S牌PlayStation5高清家用遊戲主機PS5主機”一台,款式為(wei) “光驅版825GB雙手柄”,版本為(wei) 港版,價(jia) 格6999元。小傑收到並使用後發現遊戲機明顯卡頓。經核實,小傑購買(mai) 的遊戲機版本為(wei) 美版,係“俊俊數碼專(zhuan) 營店”從(cong) 海外代購的境外產(chan) 品。小傑認為(wei) “俊俊數碼專(zhuan) 營店”擅自將質量存在問題的美版遊戲機賣給自己的行為(wei) 屬於(yu) 欺詐,要求退貨並進行三倍賠償(chang) 。因雙方協商未果,小傑訴至法院。

  經審理,法院認為(wei) 小傑與(yu) “俊俊數碼專(zhuan) 營店”之間形成了信息網絡買(mai) 賣合同關(guan) 係,小傑通過網購購物平台向“俊俊數碼專(zhuan) 營店”支付了遊戲機貨款,該合同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應為(wei) 合法有效。小傑係通過網絡平台在“俊俊數碼專(zhuan) 營店”處購買(mai) 進口遊戲機,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nei) 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對於(yu) 版本及質量問題,“俊俊數碼專(zhuan) 營店”向法院提交了海關(guan) 進口貨物報關(guan) 單以及檢測公司對港版、美版PlayStation5主機共100台出具的檢測報告,證明“俊俊數碼專(zhuan) 營店”具有進出口資質,可以銷售進口商品且其進口的美版PlayStation5主機不存在質量問題。“俊俊數碼專(zhuan) 營店”向小傑發送版本錯誤的遊戲機的行為(wei) 不構成欺詐,故法院支持了其退貨的請求,對要求三倍賠償(chang) 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

  法官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nei) 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wei) 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chang) 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為(wei) 消費者購買(mai) 商品的價(jia) 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wei) 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yu) 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法官提醒,在適用“無理由退貨條款”時需要注意的是,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nei) 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jia) 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可按照約定進行。特別要注意的是,由於(yu) 部分商品性質特殊,不易退貨的則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條款。

  (文中小美、小雪、小傑為(wei) 化名)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胡佳欣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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