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侵占小區公共空間怎麽辦?法院提示:需要法治與文明並進
業(ye) 主侵占小區公共空間怎麽(me) 辦?
法院提示,糾正侵占公共資源的行為(wei) ,需要法治與(yu) 文明並進
12月20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召開“踐行主流價(jia) 值 共建和諧社區——涉侵占社區公共空間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hui) ,通報該院近三年審理的社區糾紛基本情況、主要類型和突出特點,提出化解社區矛盾糾紛的建議。會(hui) 上發布了“入戶門由內(nei) 開改外開”“樓道‘垃圾’被清理業(ye) 主索賠”“私挪圍牆建小院侵占公共空間”等典型案例。
法院提示,糾正侵占公共資源的行為(wei) ,需要法治與(yu) 文明並進。不僅(jin) 要依法依規懲治侵占公共空間的行為(wei) ,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導作用,還應廣泛動員居民依法有序參與(yu) 社區治理,在共建共治共享中培育居民的社區意識和公共精神。
案例 1
入戶門外開擋了鄰居門法院判決(jue) 改“內(nei) 開”
某房屋的原房主在征得鄰居尹某同意後,將入戶門由內(nei) 開改為(wei) 外開,兩(liang) 戶門緊密相鄰,呈90度夾角。2022年,王某購買(mai) 了房屋與(yu) 尹某成了鄰居。王某在原房主裝修基礎上更換了房門,仍為(wei) 外開式。在裝修期間,王某家的門經常開著,擋住尹某家的門,使尹某無法正常進出,造成極大不便。
尹某向物業(ye) 公司反映後,物業(ye) 公司要求王某限期整改,將入戶門調整為(wei) 內(nei) 開式。但王某一直沒有配合整改。無奈之下,尹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將戶門由外開改為(wei) 內(nei) 開。王某辯稱,買(mai) 房時入戶門就是外開的,他從(cong) 未更改門的朝向。因裝修進料,需要將房屋開著,可能會(hui) 對尹某造成一定影響。但現在已經裝修完了,家裏就王某一人,房門不會(hui) 經常開,對尹某出行幾乎沒有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尹某和王某兩(liang) 家相鄰,更改入戶門朝向會(hui) 妨礙鄰居安全出行,並對消防安全造成隱患。尹某對此前鄰居更改入戶門朝向予以同意,但並不代表房門外開合理合法。王某辯稱購房時入戶門即為(wei) 外開,並不影響妨礙事實的認定。尹某要求王某更改朝向,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支持了尹某的訴訟請求,要求王某將房屋入戶門開放方向由外開改為(wei) 內(nei) 開。
法官解析
入戶門外的通道一般由業(ye) 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將共有部分占為(wei) 己有。實踐中,有的業(ye) 主為(wei) 了自我的方便和安全,將入戶門由“向內(nei) 開”改為(wei) “向外開”,在開門時實際占用了公共通道,“將門開到他人家裏”,對鄰居的出行和安全造成不利影響。因此,為(wei) 維護和諧有序的鄰裏關(guan) 係,在未經得鄰居同意且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前提下,業(ye) 主應維持開發商交付房屋時入戶門的原始狀態,不得擅自更改房門朝向。
即使相鄰住戶願意忍受不便,同意業(ye) 主更改房門朝向,但這種對生活便捷性、安全性權利的放棄,不是絕對性。因妨礙事實和安全隱患也一直存在,權利人有權提出訴求要求恢複原狀。
案例 2
樓道“垃圾”被物業(ye) 清理業(ye) 主索賠被法院駁回
袁某是某小區的業(ye) 主,將房屋裝修後剩餘(yu) 的油漆、瓷磚、塑料管等建築材料堆放在樓道內(nei) 。物業(ye) 公司多次通知袁某清理,袁某都以不在小區居住、周末回來就運走等理由搪塞,長達一年多時間始終未清理。2021年3月,物業(ye) 公司電話通知袁某限期清理堆放的建築材料,逾期物業(ye) 公司將進行處理,並在小區公示欄張貼通知,要求全體(ti) 業(ye) 主將占用公共區域、公共空間的物品全部移走,否則將全部清理。袁某未及時清理,物業(ye) 公司將部分過期的建築材料傾(qing) 倒在垃圾場,部分放置於(yu) 保安亭。
袁某認為(wei) 物業(ye) 公司未經他同意擅自移走建築材料,對他造成了財產(chan) 損失,向法院起訴物業(ye) 公司要求賠償(chang) 5000元。
物業(ye) 公司辯稱,袁某在樓道內(nei) 長期堆放雜物,不僅(jin) 妨礙其他業(ye) 主通行,還存在安全隱患。物業(ye) 公司已多次通知袁某移走,但他拒不清理。大部分建築材料已過期或殘缺,無法正常使用,物業(ye) 公司將廢舊物品進行清理是履行物業(ye) 管理的職務行為(wei) ,對部分建築材料也進行了妥善保管,已經盡到了義(yi) 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袁某將大量建築材料堆放在樓道內(nei) ,對共同居住的其他業(ye) 主造成妨害。在多次告知的情況下,物業(ye) 公司對廢舊物品予以清理,且對尚有使用價(jia) 值的建築材料予以保管,依約履行物業(ye) 管理的行為(wei) 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物業(ye) 公司的行為(wei) 並沒有造成實際損失,袁某要求賠償(chang) 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駁回了袁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析
樓梯通道所有權屬於(yu) 全體(ti) 業(ye) 主共有,不僅(jin) 是業(ye) 主的出行通道,也是消防安全通道。一些社區裏,門口擺放鞋櫃、樓道放置嬰兒(er) 車、樓梯口堆放紙箱等現象司空見慣,不僅(jin) 影響公共衛生、妨害住戶出行,還存在消防安全隱患。
法律法規以禁止性條款嚴(yan) 禁占用公共通道,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民法典》第286條規定,業(ye) 主大會(hui) 或者業(ye) 主委員會(hui) ,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噪音、違反規定飼養(yang) 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ye) 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wei) 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償(chang) 損失。《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28條規定,高層民用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
案例 3
擴建院落侵占公共場地法院判決(jue) 業(ye) 主恢複原貌
華某是某小區業(ye) 主。2021年9月,華某對房屋東(dong) 牆外的小院進行改造。物業(ye) 公司認為(wei) 華某擴建時占用了公共綠地,要求限期整改。華某並未停工,隨後完成了東(dong) 側(ce) 小院的改建。
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物業(ye) 公司將華某訴至法院,要求華某將院落外移圍牆恢複原狀,並恢複原有綠化。
華某辯稱,為(wei) 了防盜安全考慮,才將院落外牆加高並加裝防護玻璃。私家小院的圍牆屬於(yu) 業(ye) 主個(ge) 人所有,物業(ye) 公司不是權利人無法要求恢複原狀。即使移動了圍牆,物業(ye) 公司也無法證實外移圍牆具體(ti) 長度和寬度,沒有具體(ti) 標準,無法實際履行。
案涉小院的原始圖紙已丟(diu) 失。在法院主持下,原房地產(chan) 開發公司根據產(chan) 權證上的平麵圖,進行了現場測繪。在多方努力下,還原了小院最初狀態。經比對,最終確認了華某拆除小院圍牆向東(dong) 擴建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華某購買(mai) 的房屋帶有院落,該院落歸華某個(ge) 人所有,華某有權進行改建。但改建行為(wei) 不得侵占公共區域,也不能影響其他業(ye) 主利益。華某在改建中,將院落圍牆向東(dong) 擴建2.35米,擴大了自有院落,侵占了公共場地,損害社區居民的公共利益。
法院判決(jue) ,華某拆除現有圍牆,恢複小院原有院牆。
法官解析
公共空間是每個(ge) 業(ye) 主的共同利益。實踐中,很多社區都不同程度存在公共空間被占用問題,比如圈占綠地建庭院、種菜或停車等等。社區的公共空間也是一種資源,如果每一個(ge) 居民都圈占公共資源,社區的公共空間就無法滿足居民的社會(hui) 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處分業(ye) 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複原狀、確認處分行為(wei) 無效或者賠償(chang) 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瞿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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