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大學生酒駕撞樹成植物人 “酒友”該不該賠?
家屬起訴4名“酒友”索賠,經調解獲補償(chang) 8.3萬(wan) 元
家住攀枝花鹽邊縣的舒某華本是一名20歲的在校大學生,有著無限可能的未來。然而,在參加朋友邀約的酒局後,他酒駕電動兩(liang) 輪車回家時,撞上人行道上的景觀樹發生事故,重傷(shang) 成為(wei) 植物人,命運從(cong) 此改變。
事發後,舒某華的家人認為(wei) ,當晚一同喝酒的人未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yi) 務,將4名“酒友”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人承擔20%、合計27萬(wan) 餘(yu) 元的賠償(chang) 責任。記者采訪獲悉,近日,經鹽邊縣人民法院調解,各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由4名“酒友”共計支付補償(chang) 款8.3萬(wan) 元。
小夥(huo) 酒後騎車出事故成植物人 家屬起訴4名“酒友”
據舒某華的父親(qin) 講述,2022年12月29日晚上8點過,放假回家的兒(er) 子舒某華接到好友李某權的邀約,騎電動兩(liang) 輪車到鹽邊縣新縣城某燒烤店喝酒。當晚一起喝酒的,還有李某華、石某紅、餘(yu) 某等人。
次日0時15分,飲酒後的舒某華駕駛電動兩(liang) 輪車回家,當車行駛至新城陽光路段,車輛駛離路麵與(yu) 人行道上的景觀樹碰撞,造成舒某華及電動兩(liang) 輪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鹽邊縣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shu) 載明,由於(yu) 舒某華未確保安全行駛,導致車輛駛離路麵與(yu) 人行道上的樹碰撞造成事故,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舒某華的父親(qin) 稱,當天淩晨他接到交警隊的電話,才知道兒(er) 子出了交通事故,“我在醫院看到他時,他的臉上、耳朵、鼻子等全部是血,已經無法說話了,傷(shang) 情很重。”
舒某華的頭部、頸部、肺部等多處受傷(shang) ,經醫生全力搶救後,舒某華保住了性命。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5月26日,舒某華在攀枝花的多家醫院住院治療148天。醫院診斷,舒某華受傷(shang) 後有偏癱、認知障礙、言語障礙、吞咽困難等。
2023年8月,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舒某華損傷(shang) 後呈現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構成一級傷(shang) 殘。舒某華的父親(qin) 介紹,兒(er) 子舒某華受傷(shang) 後,沒有了意識和思維能力,成了需要完全依賴護理的植物人。
舒某華的父親(qin) 認為(wei) ,“酒友”李某權、李某華、石某紅、餘(yu) 某等人明知舒某華已經醉酒,仍然放任他騎電動兩(liang) 輪車回家,給其帶來了醫療費、殘疾賠償(chang) 金等共計135萬(wan) 餘(yu) 元的經濟損失。
事發後,4名“酒友”未能就此事達成一致的賠償(chang) 意見,被舒某華的父母起訴至法院。舒某華的家人認為(wei) ,舒某華醉酒駕駛電動兩(liang) 輪車存在過錯,應對其傷(shang) 情承擔80%的責任。但是,當晚參與(yu) 喝酒的人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yi) 務,應當承擔其中的20%合計27萬(wan) 餘(yu) 元的賠償(chang) 責任。
“酒友”稱未勸酒 還曾勸其留宿
2023年11月23日,鹽邊縣人民法院永興(xing) 法庭開庭審理此案。李某權在法庭上陳述,當晚,他們(men) 7人共喝了12瓶啤酒,晚上11點酒局結束後,舒某華並沒有喝醉,“他在酒局結束後的一個(ge) 多小時發生的交通事故,我們(men) 也是第二天才知道他出事的,我不應該承擔責任。”
“不是我邀請舒某華的,是李某權邀請他吃燒烤,喝酒過程中也沒勸酒。”李某華認為(wei) ,舒某華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shang) 致殘,鹽邊縣交警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shu) 明確認定由舒某華本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李某華同時稱,他已經盡到了勸阻和注意的義(yi) 務,“燒烤店離我家隻有幾分鍾車程,舒某華和我又是同一路線,同時我覺得喝酒不應該開車,所以邀請他到我家留宿。但是,由於(yu) 舒某華的母親(qin) 打電話催促他回家,當晚舒某華隻喝了一瓶多啤酒並沒有喝醉,之後他駕駛電動兩(liang) 輪車回家。”
“舒某華作為(wei) 20歲的成年人,應當知道喝酒不能開車。另外,舒某華的母親(qin) 明知兒(er) 子出去喝酒,就不應該讓兒(er) 子騎車出去。從(cong) 這些角度來看,過錯在於(yu) 舒某華及其家屬,我不應承擔責任。”李某華陳述道。
石某紅的代理人向法庭陳述,當晚,李某權邀約舒某華來一起吃燒烤,石某紅在此之前並不認識舒某華,不知道舒某華會(hui) 騎電動兩(liang) 輪車來吃燒烤。舒某華離開時並未醉酒,而是和李某華一起走的,更不會(hui) 想到喝了酒的舒某華會(hui) 選擇騎車回家,對舒某華的受傷(shang) 致殘沒有實施任何侵權行為(wei) ,不應該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餘(yu) 某的父親(qin) 則向法庭陳述,當晚,李某權邀約餘(yu) 某喝酒,由於(yu) 餘(yu) 某不認識舒某華,加之當晚餘(yu) 某身體(ti) 不適,很少飲酒,餘(yu) 某對舒某華不存在勸酒或強行讓其喝酒的行為(wei) 。離開時,李某華勸舒某華不要騎車回家,以為(wei) 舒某華到了李某華家休息,故餘(yu) 某對舒某華出事故不應該承擔責任。
各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4人共計支付補償(chang) 款8.3萬(wan) 元
飯局有7人,為(wei) 何隻起訴4人?對此,舒某華的代理人向法庭表示,當晚另外參與(yu) 喝酒的兩(liang) 人由石某紅和李某權邀請,但兩(liang) 人在舒某華出事後更換了電話,也未掌握其住址,因為(wei) 無法提供這兩(liang) 人的身份信息,所以決(jue) 定放棄對兩(liang) 人的訴訟請求。
近日,經法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由李某權向舒某華支付此次受傷(shang) 各項補償(chang) 款,合計金額26000元,扣除已經支付的9000元,餘(yu) 款17000元於(yu) 2023年12月1日前支付;二、由李某華向舒某華支付此次受傷(shang) 各項補償(chang) 款,合計金額2萬(wan) 元,扣除已經支付的3000元,餘(yu) 款17000元於(yu) 2023年12月1日前支付。三、由石某紅向舒某華支付此次受傷(shang) 各項補償(chang) 款,合計金額2萬(wan) 元,扣除已經支付的3000元,餘(yu) 款17000元於(yu) 2023年12月1日前支付。四、由餘(yu) 某向舒某華支付此次受傷(shang) 各項補償(chang) 款合計金額17000元,此款於(yu) 2023年12月1日前支付。
五、舒某華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並不得再向李某權、李某華、石某紅、餘(yu) 某主張此次受傷(shang) 的任何賠償(chang) 。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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