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布管理辦法 首次對社會組織名稱管理作出統一規定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民政部近日公布《社會(hui) 組織名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社會(hui) 組織名稱管理作出統一規定。《辦法》將於(yu) 5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相關(guan) 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我國有近90萬(wan) 家社會(hui) 組織,包括社會(hui) 團體(ti) 、基金會(hui) 和民辦非企業(ye) 單位三類。當前,我國對基金會(hui) 和民辦非企業(ye) 單位的名稱管理有具體(ti) 規定,社會(hui) 團體(ti) 名稱立法仍是空白。《辦法》首次對社會(hui) 團體(ti) 名稱作出規範表述,有利於(yu) 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有利於(yu) 解決(jue) 突出問題、構建規範管理秩序,有利於(yu) 形成社會(hui) 組織統一的名稱管理製度。
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
民政部相關(guan) 負責人介紹說,《辦法》第十五條對社會(hui) 組織使用“自然人姓名”即人名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屬於(yu) 通用條款,第二款和第三款依然根據三種類型社會(hui) 組織的特點進行了區分規定。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社會(hui) 組織一般不得以黨(dang) 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政治活動家的姓名命名。
社會(hui) 團體(ti) 名稱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確有需要的,僅(jin) 限於(yu) 在科技、文化、衛生、教育、藝術領域內(nei) 有重大貢獻、在國內(nei) 國際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
基金會(hui) 、民辦非企業(ye) 單位名稱以自然人姓名作為(wei) 字號的,需經該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為(wei) 字號的,該名人應當是在相關(guan) 公益領域內(nei) 有重大貢獻、在國內(nei) 國際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
社會(hui) 組織名稱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該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關(guan) 於(yu) 使用自然人姓名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民政部相關(guan) 負責人強調,按照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如《民政部關(guan) 於(yu) 成立以人名命名的社會(hui) 團體(ti) 問題的通知》關(guan) 於(yu) “凡涉及以黨(dang) 和國家領導人或政治活動家命名的社會(hui) 團體(ti) ,應報民政部”等規定,依然繼續適用。
不得使用誤導性文字
《辦法》明確,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hui) 組織名稱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經過批準的,可以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guan) 登記的社會(hui) 組織名稱中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等字詞的,該字詞應當是行(事)業(ye) 領域限定語,並且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社會(hui) 組織名稱中的行(事)業(ye) 領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國家級”等具有誤導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義(yi) 的除外。
為(wei) 維護社會(hui) 組織名稱的規範性,便於(yu) 社會(hui) 公眾(zhong) 識別,《辦法》第十六條對社會(hui) 組織相同名稱情形進行了限製性規定,規定社會(hui) 組織不得與(yu) 在同一登記管理機關(guan) 、同行(事)業(ye) 領域、同組織形式情形下的其他社會(hui) 組織名稱或者名稱中的字號相同。同時,《辦法》合理區分已辦理更名或者注銷登記的社會(hui) 組織與(yu) 受到行政處罰的社會(hui) 組織,對使用此類社會(hui) 組織名稱年限作了不同規定。
近年來,多地實踐中陸續出現社會(hui) 組織將內(nei) 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命名為(wei) “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的情況,混淆了辦事機構與(yu) 分支機構,引起了公眾(zhong) 誤解,一定程度上存在風險隱患。為(wei) 此,《辦法》第十八條明確“社會(hui) 組織內(nei) 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名稱,應當以‘部’、‘處’、‘室’等字樣結束”“且區別於(yu)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這是首次對社會(hui) 組織內(nei) 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名稱作出規範表述,便於(yu) 公眾(zhong) 更加清晰識別社會(hui) 組織內(nei) 部治理結構。
登記管理機關(guan) 及時糾正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登記管理機關(guan) 應當及時糾正本機關(guan) 登記的不符合規定的社會(hui) 組織名稱。
民政部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如發現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社會(hui) 組織名稱,登記管理機關(guan) 應當督促社會(hui) 組織通過更名、注銷等方式糾正不合規的名稱,同時通過年度檢查、評估等手段,結合常態化“僵屍型”社會(hui) 組織整治工作,加強對社會(hui) 組織名稱的管理。另外,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辦法》施行前,登記管理機關(guan) 登記的社會(hui) 組織名稱符合施行前規定的,無需糾正;如發現既不符合施行前規定也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依法依規予以糾正。
此外,《辦法》還在第二十四條作出規定,社會(hui) 組織申請登記或者使用名稱違反本辦法的,依照社會(hui) 組織登記管理相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登記管理機關(guan) 工作人員在社會(hui) 組織名稱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責任。(法治日報)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