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8日電 據最高法微信公眾(zhong) 號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yu) 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第1905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表示,近年來,多地彩禮數額持續走高,形成攀比之風。這不僅(jin) 背離了彩禮的初衷,使彩禮給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也給婚姻穩定埋下隱患,不利於(yu) 社會(hui) 文明新風尚的弘揚。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提高全社會(hui) 文明程度。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連續三年對治理高額彩禮、移風易俗提出工作要求。從(cong) 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看,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近年呈上升趨勢,甚至出現因彩禮返還問題引發的惡性刑事案件。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回應人民關(guan) 切,最高法全麵總結近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經過充分調研、反複論證、廣泛征求意見,製定了本《規定》。《規定》具有如下重要意義(yi) :
第一,有助於(yu) 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移風易俗是社會(hui) 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彩禮作為(wei) 我國傳(chuan) 統婚嫁習(xi) 俗,有廣泛的社會(hui) 文化基礎。但是,超出家庭正常開支的彩禮成為(wei) 很多家庭的沉重負擔,在婚齡較短的情況下,造成雙方利益失衡,彩禮糾紛數量增多。針對這一問題,法院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予以適當調整,妥善平衡雙方利益。甚至有些人借彩禮之名行詐騙之實,嚴(yan) 重損害彩禮給付方合法權益,司法更應堅決(jue) 予以打擊。《規定》旗幟鮮明地反對借婚姻索取財物,對於(yu) 弘揚健康、節儉(jian) 、文明的婚嫁新風,推動文明鄉(xiang) 風建設,有重要意義(yi) 。
第二,有助於(yu) 推動提升高額彩禮專(zhuan) 項治理效果。2022年8月,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等八個(ge) 部門聯合發布《開展高價(jia) 彩禮、大操大辦等農(nong) 村移風易俗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專(zhuan) 項治理工作方案》,提出治理的目標是高價(jia) 彩禮等陳規陋習(xi) 在部分地區持續蔓延勢頭得到有效遏製,農(nong) 民群眾(zhong) 在婚喪(sang) 嫁娶中的彩禮等支出負擔明顯減輕。《規定》通過明確裁判規則,能夠給予相關(guan) 當事人以行為(wei) 指引,助力引導人民群眾(zhong) 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禮問題,讓彩禮回歸“禮”的本質,推動提升高額彩禮專(zhuan) 項治理效果。
第三,有助於(yu) 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依法平衡雙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規定了三種可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但是,近年來,涉彩禮案件呈現以下兩(liang) 個(ge) 新特點:一是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二是僅(jin) 按當地習(xi) 俗舉(ju) 辦婚禮即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該兩(liang) 類案件無法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確定返還比例成為(wei) 審判實踐的難點。《規定》基於(yu) 彩禮的目的性贈與(yu) 特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因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的基礎上,完善相關(guan) 裁判規則,有助於(yu) 統一類案的法律適用標準,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主要內(nei) 容如下:
《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範圍、彩禮返還原則、訴訟主體(ti) 資格等重點難點問題予以規範,與(yu)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結合,形成邏輯完整的彩禮糾紛法律適用規則。
一是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借婚姻索取財物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應當堅決(jue) 予以打擊。《規定》明確,以彩禮為(wei) 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是明確彩禮與(yu) 戀愛期間一般贈與(yu) 的區別。彩禮與(yu) 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yu) 相比,雖然當事人的目的和動機相似,但是彩禮的給付一般是基於(yu) 當地風俗習(xi) 慣,直接目的是為(wei) 了締結婚姻關(guan) 係,有其相對特定的外延範圍。為(wei) 此,《規定》明確,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於(yu) 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xi) 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jia) 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比如,可以考察給付的時間是否是在雙方談婚論嫁階段、是否有雙方父母或介紹人商談,財物價(jia) 值大小等事實。《規定》同時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幾類不屬於(yu) 彩禮的財物,包括:一方在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yi) 時點給付的價(jia) 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wei) 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此類財物或支出,金額較小,主要是為(wei) 了增進感情的需要,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
三是明確涉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ti) 。彩禮返還糾紛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爭(zheng) 議問題是婚約雙方的父母能否作為(wei) 訴訟當事人。在中國的傳(chuan) 統習(xi) 俗中,兒(er) 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辦,接、送彩禮也大都有雙方父母參與(yu) 。《規定》充分考慮上述習(xi) 俗,區分兩(liang) 種情況:一是婚約財產(chan) 糾紛。此類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wei) 訴訟主體(ti) ,但考慮到實踐中,彩禮的給付方和接收方並非限於(yu) 婚約當事人,雙方父母也可能參與(yu) 其中,為(wei) 尊重習(xi) 俗,同時也有利於(yu) 查明彩禮數額、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等案件事實,確定責任承擔主體(ti) ,《規定》明確,婚約財產(chan) 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wei) 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wei) 共同被告;二是離婚糾紛。考慮到離婚糾紛的訴訟標的主要是解除婚姻關(guan) 係,不宜將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為(wei) 當事人,故《規定》明確,在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wei) 夫妻雙方。
四是完善彩禮返還規則。近年來,涉彩禮糾紛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雖規定了彩禮返還問題,但在法律邏輯上,尚有兩(liang) 種情況未予規定,需要完善相關(guan) 規則:一是已經結婚並共同生活;二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在第一種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xi) 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wei) 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閃離”的情況下,如果對相關(guan) 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舉(ju) 全家之力給付的高額彩禮,會(hui) 使雙方利益明顯失衡,司法應當予以適當調整,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ti) 比例;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亦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一方麵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麵會(hui) 對女性身心健康產(chan) 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曾經有過妊娠經曆或生育子女等情況。如果僅(jin) 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於(yu) 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ti) 比例。《規定》對此用兩(liang) 個(ge) 條文予以規定。
為(wei) 廣泛聽取社會(hui) 各界意見,更好回應人民群眾(zhong) 關(guan) 切,2023年12月11日,最高法就《規定》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200餘(yu) 份反饋意見。最高法對反饋意見高度重視,逐份進行了認真梳理和慎重研究。就其中的擴大訴訟主體(ti) 範圍、規定嫁妝處理規則、明確借婚姻索取財物具體(ti) 形式、共同生活界定等意見,反複進行研究。
最高法認為(wei) ,首先,關(guan) 於(yu) 訴訟主體(ti) 範圍。婚約財產(chan) 糾紛案件中,適當將訴訟主體(ti) 由婚約當事人擴大到其父母,符合傳(chuan) 統習(xi) 俗,但如果擴大到其他親(qin) 屬,將導致過多人牽涉訴訟,嚴(yan) 重影響訴訟效率,也容易激化矛盾。對於(yu) 有的婚約當事人父母早亡,由其他親(qin) 屬撫養(yang) 長大並在彩禮給付接收中代行父母職責的情況,最高法在《規定》起草過程中已對此予以特別關(guan) 注。但是,考慮到個(ge) 案千差萬(wan) 別,亦無明確的法律或習(xi) 俗概念界定該類人員,為(wei) 保證司法解釋準確清晰,《規定》未作擴大表述。實踐中,如出現此種特殊情況,可以基於(yu) 習(xi) 俗,參照適用本《規定》處理;
其次,關(guan) 於(yu) 嫁妝處理規則。作為(wei) 與(yu) 彩禮相伴相生的婚嫁習(xi) 俗,嫁妝目前仍較為(wei) 普遍,但不同地區、不同家庭可能存在較大差別。為(wei) 此,《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均明確在彩禮返還時要考慮嫁妝情況,即應當扣減已經共同消費或已經添附到男方財產(chan) 上的嫁妝數額。此外,傳(chuan) 統上一般認為(wei) ,離婚時,尚存的嫁妝應歸女方,現實生活中亦對此爭(zheng) 議不大,從(cong) 審判實踐情況看,僅(jin) 就嫁妝返還產(chan) 生的糾紛極少,故《規定》未就嫁妝返還問題再作單獨規定,邏輯上可以參照本規定處理。下一步,最高法將繼續總結審判實踐經驗,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監督指導。
第三,關(guan) 於(yu) 借婚姻索取財物具體(ti) 形式。借婚姻索取財物與(yu) 彩禮在實踐中的界限不能簡單以是否有結婚意願作為(wei) 區分標準,因為(wei) 有的情況即使當事人有結婚意願,也可能借機索取財物,且結婚意願作為(wei) 主觀因素在訴訟中亦需要客觀事實證明,實踐中當事人很難舉(ju) 證證明。有意見提出,收受彩禮後攜款潛逃或者短期內(nei) 多次以締結婚姻為(wei) 名收取高額彩禮後無正當理由悔婚的,應認定為(wei) 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法認為(wei) ,如果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情形,一方根據《規定》第二條,請求對方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踐中,如果情形嚴(yan) 重的,甚至已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對該種行為(wei) 應當堅決(jue) 予以打擊。
第四,關(guan) 於(yu) 共同生活的認定。有意見提出應當明確共同生活多長時間即可以不需要返還彩禮。考慮到彩禮返還比例不僅(jin) 需要考慮共同生活時間,還要考慮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不同因素疊加會(hui) 出現各種不同組合,規定具體(ti) 的時間反而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故《規定》未就具體(ti) 的生活時間進行規定。實踐中應當依據個(ge) 案具體(ti) 情況綜合認定。此外,有意見提出,不應將是否孕育作為(wei) 彩禮返還的考量因素。最高法一直高度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考慮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撫育子女等方麵的付出,《規定》明確將此作為(wei) 酌情減少彩禮返還甚至不予返還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比如最高法此前發布的一件涉彩禮典型案例,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按照當地習(xi) 俗舉(ju) 辦婚禮後共同生活,並生育子女,法院判決(jue) 不予返還彩禮。
此外,最高法根據反饋意見,對相關(guan) 內(nei) 容進行了修改完善,比如,將征求意見稿第五條和第六條中的“孕育子女”修改為(wei) “孕育情況”,以涵蓋終止妊娠等情形。再比如,將征求意見稿第五條和第六條中的“共同生活時間”修改為(wei) “共同生活情況”,以指引法官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實時,不能簡單計算時間長短,還需要綜合考慮是否實際一起居住、未實際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反饋意見對於(yu) 完善《規定》內(nei) 容起到了重要作用。
《規定》詳細如下:
法釋〔2024〕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guan) 於(yu) 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第1905次會(hui) 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為(wei) 正確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以婚姻為(wei) 目的依據習(xi) 俗給付彩禮後,因要求返還產(chan) 生的糾紛,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wei) 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xi) 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jia) 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於(yu) 彩禮:
(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yi) 時點給付的價(jia) 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 一方為(wei) 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 其他價(jia) 值不大的財物。
第四條 婚約財產(chan) 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wei) 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wei) 共同被告。
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wei) 夫妻雙方。
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xi) 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xi) 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ti) 比例。
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xi) 俗等因素。
第六條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xi) 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xi) 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ti) 比例。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jue) 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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