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公布5件生態環境違法案例 一企業委托無資質單位處置危險廢物
人民網揚州3月23日電 (張玉峰)日前,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公布5件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其中,揚州一企業(ye) 委托無資質單位處置危險廢物,最終企業(ye) 主要負責人被行政拘留。
揚州江淮電氣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廢氣治理設施案。根據省生態環境廳對用電監控係統實時數據分析的通報,發現2021年1月18日-19日,揚州江淮電氣有限公司部分生產(chan) 線廢氣治理裝置疑似未與(yu) 生產(chan) 設施同步運行,總時長達15小時20分鍾。2021年1月19日,揚州市寶應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存在問題進行調查,經核實,該公司部分生產(chan) 線生產(chan) 時,負責處理尾氣的裝置風機因故障停運,部分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2021年4月19日,揚州市寶應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相關(guan) 規定,對該單位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wei) ,並處罰款十五萬(wan) 元整的行政處罰。
揚州市邗江區香巷路李某等人涉嫌非法傾(qing) 倒、填埋危險廢物汙染環境案。2020年12月11日晚,揚州市邗江生態環境局接到電話反映,邗江區甘泉服務區內(nei) 有7輛貨車,疑似轉運、填埋危險廢物。揚州市生態環境局會(hui) 同公安部門、屬地政府等立即鎖定傾(qing) 倒地點並對填埋區域進行現場核查。經采樣檢測,香巷路填埋物屬於(yu) 危險廢物。2020年12月25日,揚州市邗江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等有關(guan) 規定,將該案件移送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目前涉案人員已被檢察部門提起公訴,同時要求當事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原高郵市助劑廠涉嫌違法填埋危險廢物案。2020年10月,群眾(zhong) 舉(ju) 報“反映原高郵市助劑廠非法填埋固體(ti) 廢物”。揚州市高郵生態環境局聯合公安部門和屬地政府,對原高郵市助劑廠非法填埋固體(ti) 廢物情況進行調查,經核實,違法事實存在。原高郵市助劑廠違法填埋固廢的違法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產(chan) 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qing) 倒、堆放。”之規定。2021年4月6日,揚州市高郵生態環境局以原高郵市助劑廠涉嫌非法傾(qing) 倒危險廢物3噸以上為(wei) 由向高郵市公安局移送了案件線索。2022年1月20日,高郵市檢察院已就原高郵市助劑廠涉嫌汙染環境案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江蘇萬(wan) 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私設暗管偷排廢水案。2021年4月1日,揚州市儀(yi) 征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廢水收集池內(nei) 放置有潛水泵,將未經處理的廢水通過潛水泵和連接的一根軟管排放至廠內(nei) 雨水井。經監測,雨水井內(nei) 磷酸鹽濃度、懸浮物濃度均超標。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wei) 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之規定。2021年4月6日,揚州市儀(yi) 征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私設暗管偷排廢水的違法行為(wei) 進行立案查處。2021年7月15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揚環罰〔2021〕03-33號),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wei) ,罰款人民幣30萬(wan) 元。
揚州易思特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委托無資質單位處置危險廢物案。經查,揚州易思特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將生產(chan) 過程中產(chan) 生的廢切削液桶(危險廢物代碼900-041-49)和廢導軌油桶(危險廢物代碼900-249-08)擅自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生產(chan) 經營者處理。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三款“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chan) 經營者從(cong) 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規定。揚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相關(guan) 規定,向該公司下達了揚環罰字〔2021〕42號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對該公司處罰款60萬(wan) 元,並將其主要負責人移送公安部門處以五日的行政拘留。作為(wei) 危險廢物的產(chan) 生單位,對危險廢物的規範管理負有法律義(yi) 務,應切實履行環境保護的主體(ti) 責任。擅自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依法將受到60萬(wan) 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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