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教育督導條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報訊 (記者 鄭焱) 《江蘇省教育督導條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江蘇有關(guan) 教育督導方麵的第一部省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實施,將為(wei) 全省教育督導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更好地促進我省教育高質量發展。
教育督導包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級政府有關(guan) 部門和下級政府貫徹黨(dang) 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堅持社會(hui) 主義(yi) 辦學方向,落實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所管轄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黨(dang) 的建設、依法依規辦學、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落實德智體(ti) 美勞全麵發展培養(yang) 要求、實施素質教育的督導;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教育發展狀況、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組織開展評估監測。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hui) 。教育督導委員會(hui) 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具體(ti) 實施本行政區域教育督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設立總督學和副總督學。總督學由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任命專(zhuan) 職督學,聘任兼職督學。兼職督學的任期為(wei) 三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ge) 任期。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按照督學與(yu) 學校數不少於(yu) 一比五的比例配備督學,其中專(zhuan) 職督學按照每八百到一千名專(zhuan) 任教師配備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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