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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新能源車行業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利益

發布時間:2022-05-20 15:31:00來源: 新華日報

  本報訊 (記者 許海燕 洪葉) 5月19日,省消保委發布《新能源汽車行業(ye) 不公平格式條款調查報告》。

  省消保委選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新能源汽車品牌作為(wei) 樣本進行調查,調查收集14家新能源汽車企業(ye) 的47份協議。14家新能源車企協議,一般分為(wei) 用戶協議和隱私政策兩(liang) 部分,協議普遍頁數較多。《報告》顯示,本次調查共發現10個(ge) 方麵共15項不公平格式條款問題,包括協議交易對象不明,損害消費者知情權;車企單方修改權無限製,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車企免責條款過寬,加重消費者的責任和義(yi) 務;個(ge) 人信息使用不當,消費者的個(ge) 人信息保護缺位;鏈接第三方增值服務,卻不提供任何保障;約定管轄隻考慮車企,加重消費者維權成本等。

  《報告》顯示,協議交易對象不明,損害消費者知情權。多數協議都明確車企名稱且為(wei) 單一主體(ti) ,但是14家車企中有6家車企為(wei) 盡量擴大己方權利,將參與(yu) 服務的關(guan) 聯企業(ye) 或第三方都寫(xie) 為(wei) 協議當事人卻又不明確列明當事人名稱,可能導致消費者不了解協議的交易對象。對此,省消保委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在交易對象不明的情況下,消費者知情權無法保障,消費者請求解決(jue) 問題時可能被推諉,維權時無法確認責任主體(ti) 。

  《報告》顯示,車企協議中,個(ge) 人信息使用涉嫌過度商業(ye) 化,有7家車企的協議中規定,這些車企可通過收集到的用戶信息來形成用戶畫像並向用戶展示、推送商品或服務等條款。省消保委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我國《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明確,個(ge) 人信息原則上不應出境,如果提供給境外接收方,應當告知境外接收方相關(guan) 信息,並取得個(ge) 人單獨同意。有4家車企協議中直接含有可能分享到境外的條款。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書(shu) 麵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yu) 爭(zheng) 議有實際聯係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zhuan) 屬管轄的規定。但《報告》顯示,14家企業(ye) 全部通過單方製定的格式合同確定管轄法院或仲裁,且選擇的管轄法院或仲裁均是車企所在地,並非與(yu) 消費者協商確定,限製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省消保委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為(wei) 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ye) 合法合規和健康發展,希望各新能源車企根據上述問題,進行自查自糾,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下一步,省消保委將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上述企業(ye) 開展約談工作,要求各企業(ye) 限時整改,保障消費公平。

(責編: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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