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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公布2023年第一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涉及海安泗陽江陰等地企業

發布時間:2023-03-21 15:28:00來源: 人民網-江蘇頻道

  人民網南京3月20日電 3月20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公布一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包括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廢水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wei) ,涉及南通海安、宿遷泗陽、無錫江陰等地的公司。

  具體(ti) 案例如下:

  一、南通益納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案

  2022年11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南通益納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檢查發現,該單位3台熔煉爐均在生產(chan) ,廢氣治理設施風機正在運行,水噴淋設施進水管脫落,設施內(nei) 無水,熔煉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外環境。

  該單位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wei) ,處罰款人民幣10萬(wan) 元並移送公安。

  二、江蘇潤泰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案

  2022年11月7日,宿遷市泗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潤泰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單位橡膠注射生產(chan) 線正在生產(chan) ,產(chan) 生的汙染物為(wei) 揮發性有機物、硫化氫、二硫化碳,配套建設有集氣罩+光氧催化+二級活性炭吸附收集處理設施,但部分橡膠注射生產(chan) 設備上方的集氣罩與(yu) 廢氣收集管道連接處被封堵,導致廢氣無法收集。該單位活性炭箱填充的蜂窩活性炭粉化破損,且活性炭表麵有粉塵積存,手工噴塗線、噴塗倉(cang) 和烘箱未配套建設廢氣收集處理設施。

  該單位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宿遷市泗陽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責令改正違法行為(wei) ,並處12萬(wan) 元罰款。

  三、江陰市東(dong) 方印染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案

  2022年12月8日,接到信訪投訴後,無錫市江陰生態環境監測站對江陰市東(dong) 方印染有限公司排氣筒排放臭氣情況進行監測,其中DA002排氣筒臭氣濃度最大值17378(無量綱);DA0032排氣筒臭氣濃度最大值22908(無量綱),超過了GB14554-93《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表2排放標準。

  該單位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無錫市江陰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wei) ,並處罰款15萬(wan) 元。

  四、揚州茂洋機械有限公司涉嫌產(chan) 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chan) 活動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案

  2022年11月25日,揚州市邗江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zhong) 匿名向“12345”熱線反映邗江區槐泗鎮沈營村附近一家機械廠每天都會(hui) 散發出油漆味的問題,執法人員立即根據群眾(zhong) 反映的信息赴現場檢查,發現揚州市茂洋機械有限公司工人正在刷漆作業(ye) ,車間窗戶呈打開狀態,無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廢氣在車間內(nei) 無組織排放。

  該單位產(chan) 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chan) 活動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揚州市邗江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罰款6萬(wan) 元。

  五、阜寧縣富興(xing) 家紡有限公司違反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案

  阜寧縣富興(xing) 家紡有限公司是鹽城市廢水重點排汙單位。2022年9月29日,執法人員對單位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翻布、預定型、印花、淨化、水洗、定型、包裝等工序正在生產(chan) ,廢水排放口有廢水排放,PH值、COD、總氮、氨氮自動監控設備均未使用,監測儀(yi) 器均無數據,數采儀(yi) 上傳(chuan) 數據均為(wei) 0,產(chan) 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預定型一條生產(chan) 線配套的治理設施未運行。

  該單位廢水在線監控設備未保證正常運行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鹽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責令該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wei) ,處以罰款人民幣2萬(wan) 元;一條預定型生產(chan) 線(產(chan) 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未運行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處以罰款人民幣2萬(wan) 元。合計罰款人民幣4萬(wan) 元。

  六、張家港市華恒新型建築材料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案

  2022年11月8日,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巡查河道時發現水質異常,略呈黃色,執法人員立即沿河進行排查,發現一排放口正在排水,經溯源排查鎖定了張家港市華恒新型建築材料有限公司。該單位蒸汽冷凝水沉澱池連接有管道,沉澱池水通過南北兩(liang) 個(ge) 排口直接排入太字圩港。采樣監測結果顯示,南側(ce) 排口排放水化學需氧量濃度為(wei) 1040 mg/L,北側(ce) 排口排放水化學需氧量濃度為(wei) 1240 mg/L,總磷濃度為(wei) 0.59mg/L,均超過《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一級標準(化學需氧量100 mg/L,總磷濃度0.5mg/L)。

  該單位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已構成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違法行為(we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單位相關(guan) 設備予以查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wei) ,處以罰款20萬(wan) 元,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對相關(guan) 責任人員實施行政拘留。

  七、靖江市華晟重金屬防控有限公司廢水超標案

  泰州市靖江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於(yu) 2022年11月11日、11月18日、12月9日對靖江市華晟重金屬防控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對該單位出水口和入河排口進行了采樣檢測,監測報告顯示該單位入河排口總氮和總鎳超過《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

  該單位超標排放廢水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泰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wei) ,並處罰款人民幣51萬(wan) 元。

  八、瀘溪河食品(南京)有限公司廢水超標排放案

  2022年10月19日,南京市江寧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瀘溪河食品(南京)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主要從(cong) 事烘焙食品生產(chan) ,主要廢水為(wei) 清洗廢水,經自建汙水處理設施處理後接入南區汙水處理廠。現場對該單位廢水總排口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為(wei) 778mg/L,超過《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表4規定的三級排放標準500 mg/L。

  該單位超標排放廢水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南京市江寧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wei) ,並處罰款17萬(wan) 元。

  九、常州鋰霸電池有限公司超過排汙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水汙染物案

  2022年11月27日,常州市高新區(新北)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常州鋰霸電池有限公司進行檢查,並對該單位開展監督性監測。經監測,常州鋰霸電池有限公司汙水排放口外排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折算值)為(wei) 388mg/L,總磷濃度(折算值)為(wei) 2.78 mg/L,超過該單位排汙許可證所規定的排放限值(化學需氧量150mg/L、總磷2.0 mg/L)。

  該單位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wei) 違反了《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根據《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常州市生態環境局於(yu) 2023年2月28日對該單位處罰款20萬(wan) 元,並責令該單位改正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wei) 。

  十、丹陽市車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檢驗案

  2022年10月18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環境執法人員對丹陽市車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調取其2022年10月11日儀(yi) 器設備電子記錄時發現,該單位對某柴油車進行尾氣檢測時,氮氧化物和煙度采樣管采用兩(liang) 根管子,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c.5.2不透光煙度計安裝要求。

  該單位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檢驗的行為(wei) ,違反了《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按照《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鎮江市丹陽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沒收檢驗費用人民幣110元,並罰款人民幣2萬(wan) 元。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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