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738萬餘元 宿遷市水利局原副局長周鑄一審被判刑十年六個月
人民網南京3月24日電 3月23日上午,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宿遷市水利局原黨(dang) 組副書(shu) 記、副局長周鑄受賄案,對被告人周鑄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wan) 元;對本案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周鑄在任沭陽縣廟頭鎮黨(dang) 委書(shu) 記,沭陽縣政府黨(dang) 組成員、副縣長,沭陽縣委常委、副縣長,沭陽縣委常委、沭陽經開區黨(dang) 工委書(shu) 記,沭陽縣委副書(shu) 記,沭陽縣人大常委會(hui) 黨(dang) 組副書(shu) 記,宿遷市水利局黨(dang) 組副書(shu) 記、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wei) 多家單位和個(ge) 人在企業(ye) 經營、工程承攬、工作安排、人事調整等方麵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價(jia) 值人民幣738萬(wan) 餘(yu) 元。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周鑄身為(wei)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wei) ,為(wei) 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wei) 構成受賄罪。鑒於(yu) 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guan) 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並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予以從(cong) 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
據此前報道,2022年12月9日,宿遷市紀委監委發布通報,宿遷市水利局原黨(dang) 組副書(shu) 記、副局長周鑄嚴(yan) 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dang) 籍和公職。
周鑄簡曆
周鑄,男,漢族,1969年1月出生,江蘇沭陽人,黨(dang) 校研究生學曆,1987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1987年8月參加工作。曆任沭陽縣委黨(dang) 校教師,沭陽縣委辦公室綜合科秘書(shu) 、科長,縣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縣委辦公室副主任、政策研究室主任,沭陽縣隴集鎮黨(dang) 委書(shu) 記等職。2000年5月任沭陽縣廟頭鎮黨(dang) 委書(shu) 記;2003年12月任沭陽縣政府黨(dang) 組成員、副縣長;2009年12月任沭陽縣委常委、副縣長(2011年5月兼任沭陽經開區黨(dang) 工委書(shu) 記,2011年7月兼任沭陽縣幫辦服務中心主任);2012年2月任沭陽縣委常委、沭陽經開區黨(dang) 工委書(shu) 記(正縣級)、沭陽縣幫辦服務中心主任;2015年3月任沭陽縣委副書(shu) 記;2021年6月任沭陽縣人大常委會(hui) 黨(dang) 組副書(shu) 記;2021年11月任宿遷市水利局黨(dang) 組副書(shu) 記、副局長。2022年6月被免去宿遷市水利局黨(dang) 組副書(shu) 記職務;2022年7月被免去宿遷市水利局副局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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