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
本報北京8月8日電 (記者金歆)為(wei) 規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國家網信辦8日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隻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采取嚴(yan) 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
征求意見稿指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hui) 公德,承擔社會(hui) 責任,履行個(ge) 人信息保護義(yi) 務,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從(cong) 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侵害個(ge) 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征求意見稿要求,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ge) 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wei) 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guan) 規定,設置顯著提示標識。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ge) 人身份識別設備的建設、使用、運行維護單位,對獲取的個(ge) 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負有保密義(yi) 務,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對外提供。所收集的個(ge) 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隻能用於(yu) 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yu) 其他目的;取得個(ge) 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同時,組織機構為(wei) 實施內(nei) 部管理安裝圖像采集、個(ge) 人身份識別設備的,應當根據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圖像信息采集區域,采取嚴(yan) 格保護措施,防止違規查閱、複製、公開、對外提供、傳(chuan) 播個(ge) 人圖像等行為(wei) ,防止個(ge) 人信息泄露、篡改、丟(diu) 失或者被非法獲取、非法利用。
根據征求意見稿,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處理人臉信息,應當事前進行個(ge) 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並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