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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河北土地征收補償執行新標準

發布時間:2023-11-06 14:30:00來源: 河北日報

  原標題:明年起河北土地征收補償(chang) 執行新標準

  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地服務與(yu) 管理

  明年起河北土地征收補償(chang) 執行新標準

  為(wei) 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地服務與(yu) 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和農(nong) 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10月24日,河北省政府出台《關(guan) 於(yu) 印發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jia) 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各類土地征收補償(chang) 執行新的統一標準。

  “全省各類土地征收補償(chang) 執行統一標準,征地區片綜合地價(jia) 涵蓋農(nong) 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山區未利用地和壩上未利用地按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jia) 的60%執行。”省自然資源廳相關(guan) 負責人介紹。

  通知明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jia) 包括土地補償(chang) 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法律規定用於(yu) 社會(hui) 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nong) 民社會(hui) 保障費用、征收土地涉及的農(nong) 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其他補償(chang) 費用。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jia) 中,土地補償(chang) 費占20%,歸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所有。安置補助費占80%,需要由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歸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歸被安置人員。被征土地沒有土地使用權人、集體(ti) 經濟組織未發包或實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補償(chang) 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歸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由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使用。

  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chang) 費、地上附著物補償(chang) 費標準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製定,省政府委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批準執行。

  根據通知,在征收農(nong) 用地報批前,市、縣(市、區)政府將按照不低於(yu)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jia) 10%的標準,確定被征地農(nong) 民的社會(hui) 保障費用,劃入本市、縣(市、區)被征地農(nong) 民社會(hui) 保障費用專(zhuan) 用賬戶。社會(hui) 保障費用足額到賬後,省、市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出具被征地農(nong) 民社會(hui) 保障審核認定文書(shu) 。被征地農(nong) 民社會(hui) 保障費用主要用於(yu) 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nong) 民的養(yang) 老保險繳費補貼。

  同時,社會(hui) 保障費用計入征地成本,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讓金中列支,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在供地時向土地使用者收繳。當所提取的社會(hui) 保障費用不足以支付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nong) 民的養(yang) 老保險繳費補貼時,差額部分由當地政府予以解決(jue) 。市、縣(市、區)政府應及時落實被征地農(nong) 民社會(hui) 保障費用,確保專(zhuan) 款專(zhuan) 用。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關(guan) 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政策宣傳(chuan) 解讀,依法依規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並建立協調工作機製,防範化解風險隱患,確保政策有序銜接、平穩過渡,切實維護被征地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和農(nong) 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記者苑立立、通訊員郭慧麗(li) )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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