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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細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首次明確簡易評估程序適用範圍

發布時間:2024-03-19 10:34:00來源: 大眾日報

  為(wei) 規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li) 山東(dong) ,由省生態環境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聯合印發的《山東(dong) 省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管理規定〉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日前在全省範圍內(nei) 施行。

  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係統功能退化。根據國家發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管理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和範圍,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細則》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管理規定》的基礎上,針對性地解決(jue) 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推進中存在的工作程序不規範、協調機製不健全等問題,並對改革試行期間形成的簡易程序、索賠主體(ti) 、行政處罰與(yu)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責任同步追究“一案雙查”機製、多元修複機製等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提煉。

  根據《細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範圍包括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複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sang) 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複效果評估等費用;清除汙染、修複生態環境費用;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省、設區的市政府為(wei) 本行政區域內(nei)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權利人。賠償(chang) 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發現或者接到案件線索後,應當在三十日內(nei) 就是否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進行初步核查。對已經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於(yu) 十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立案啟動索賠程序。

  《細則》首次明確了簡易評估程序的適用範圍。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zheng) 議、損害數額小於(yu) 30萬(wan) 元的案件,或者賠償(chang) 義(yi) 務人主動提高生態環境修複標準、擴大環境治理修複範圍,對改善環境質量有明顯作用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對於(yu) 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責任的,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和司法機關(guan) 依法將其作為(wei) 從(cong) 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節。違法行為(wei) 首次被發現且應受的處罰金額不足五萬(wan) 元,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責任,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nei) 足額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金的,可以不予處罰。

  《細則》進一步豐(feng) 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修複方式。鼓勵各地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修複基地。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複的,在符合有關(guan) 生態環境修複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采取異地修複、提高汙染治理水平、購買(mai) 經核證的本省碳匯等措施實施修複,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複。

  同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工作納入汙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以及環境保護相關(guan) 考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的突出問題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範圍。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工作的,移送有關(guan) 地方政府組織開展索賠。(張文婷)

  (責編:公雪、邢曼華)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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