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應科技發展趨勢 科技進步法為開放共享護航
作者:閆文軍(jun) (中國科學院大學科技與(yu) 法律研究中心教授)
近年來,國際社會(hui) 中開放科學運動蓬勃興(xing) 起。2021年11月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hui) 第41屆會(hui) 議審議通過了《開放科學建議書(shu) 》,標誌著開放科學邁入全球共識的新階段。
新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於(yu) 今年1月1日起實施,與(yu) 2007年版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舊法)相比,“開放”一詞出現的頻次大幅增加。舊法中“開放”共出現了3次,而新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中“開放”共出現了15次。我國通過立法確立了開放科學的原則。
開放科學已成全球共識
開放科學運動旨在消除科學研究過程中的訪問障礙,使得研究者可共享研究成果、數據、設施或工具,促進科學的自由傳(chuan) 播。一般認為(wei) ,開放科學主要包括開放獲取、開放數據和開放科技基礎設施平台三個(ge) 部分。開放獲取是指利用互聯網技術,將學術文獻、科研成果更加快速、高效地傳(chuan) 播,使互聯網用戶可以免費獲取。開放數據主要是指與(yu) 論文有關(guan) 的科技數據等,可以與(yu) 論文一起作為(wei) 開放獲取的目標。開放科技基礎設施平台是指開放物理的研究設施(如科學設備或成套儀(yi) 器等)以及虛擬的數字基礎設施(如知識資源庫和數據處理服務基礎設施等)。
開放科學是在科技創新國際化和互聯網技術高速發展的背景下產(chan) 生的。當今世界所麵臨(lin) 的很多問題,需要科學研究人員跨地區、跨學科的合作來共同麵對和解決(jue) 。以大數據、雲(yun) 計算、人工智能為(wei) 代表的信息技術快速發展,湧現出以數據為(wei) 基礎、以開放為(wei) 特色的新型科研範式,科學前沿的革命性突破越來越依賴於(yu) 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科技創新的泛在化特征更加顯現。科學研究中的平等、開放、透明、合作和包容越來越受到重視。與(yu) 此同時,互聯網已經徹底改變了科學知識的傳(chuan) 播,為(wei) 科技信息和設施的開放共享提供了條件。但傳(chuan) 統的以封閉和付費為(wei) 特征的傳(chuan) 播和管理模式,阻礙了科技資源的開放共享,影響了科技創新。自進入21世紀以來,開放科學的呼聲越來越高,受到全社會(hui) 的普遍關(guan) 注。
近年來,國際社會(hui) 中開放科學運動蓬勃興(xing) 起。2021年11月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hui) 第41屆會(hui) 議審議通過了《開放科學建議書(shu) 》,標誌著開放科學邁入全球共識的新階段。我國政府和相關(guan) 機構也積極參與(yu) 開放科學活動,有17家機構簽署了“開放獲取2020”倡議。中國科學院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分別要求得到公共資助的科研論文實行開放獲取。國務院發布了《科學數據管理辦法》。此外,國務院和相關(guan) 部委先後頒布了多項規定,科技部設立了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中心。上述措施,有效推動了我國科技文獻的開放獲取和科技資源共享。
但我國的開放獲取還處於(yu) 比較初步的階段,“付費牆”嚴(yan) 重阻礙對科技成果和數據的自由獲取,全社會(hui) 對知識的迫切需求與(yu) 知識獲取能力之間存在嚴(yan) 重不平衡。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的規定並不完全統一,係統性不強。我國大型科研儀(yi) 器資源共享存在過度購置、共享低效等問題,科技資源對公眾(zhong) 開放的體(ti) 製和機製有待完善。
我國開放科學立法走在了世界前列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放科學建議書(shu) 》建議成員國采取適當的步驟,包括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使建議書(shu) 的原則在其管轄範圍內(nei) 生效。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新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對開放科學作出明確規定,說明在開放科學的立法方麵我國已經走在世界前列。
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開放科學”一詞出現了一次,在第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加強學術期刊建設,完善科研論文和科學技術信息交流機製,推動開放科學的發展,促進科學技術交流和傳(chuan) 播。”這裏的開放科學主要針對科研論文的開放獲取,也包括科學技術信息交流,主要指科學數據,特別是與(yu) 論文有關(guan) 的數據。
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開放共享”一詞出現了四次,分別在三個(ge) 條款中。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基礎研究基地的開放共享:“國家強化基礎研究基地建設。國家完善基礎研究的基礎條件建設,推進開放共享。”第五十四條規定了科技資源的開放共享。第五十四條第一款針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機製,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有效利用。”與(yu) 舊法第四十六條相比,增加了“開放”兩(liang) 個(ge) 字。舊法中的“共享”機製,主要是指在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之間的分享,而增加了“開放”一詞後,則包括全社會(hui) 的共享,其分享的範圍大大擴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針對民間科研機構的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做了規定:“國家鼓勵社會(hui) 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在合理範圍內(nei) 實行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這一規定是舊法中沒有的。與(yu)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相比,民間科研機構的開放共享隻限於(yu) “在合理範圍內(nei) ”,共享範圍和強製性要求明顯不同於(yu)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七十七條針對區域科技創新中的開放共享做了規定:“國家重大戰略區域可以依托區域創新平台,構建利益分享機製,促進人才、技術、資金等要素自由流動,推動科學儀(yi) 器設備、科技基礎設施、科學工程和科技信息資源等開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區域轉化效率。”
上述關(guan) 於(yu) “開放共享”的規定主要針對的是科技資源,包括科技物力資源和科技信息資源。科技物力資源包括開展科技活動所需的各類大型科研儀(yi) 器設備、科技基礎設施等物質性條件;科技信息資源包括各種科技創新與(yu) 科技研究的產(chan) 出和成果,包括科技文獻、科技專(zhuan) 利、數據庫、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的開放共享,不管是對於(yu) 基礎研究,還是區域科技創新都非常重要,而不同類型的科研機構的開放共享範圍有所不同。
除了“開放科學”和“開放共享”的用語外,科學技術進步法還有10處使用了“開放”一詞。這些內(nei) 容很多都與(yu) 開放科學有關(guan) 。
推動開放科學運動任重道遠
科學技術進步法順應技術發展的趨勢,立足開放科學國際經驗和我國的實際,從(cong) 不同的角度對開放科學做出了規定,為(wei) 今後我國進一步出台相關(guan) 規定確定了上位法依據,對於(yu) 促進我國科技進步將產(chan) 生重要影響。
科學技術進步法中關(guan) 於(yu) 開放科學的規定,均是原則性和倡導性規範。今後,還需要我們(men) 從(cong) 以下幾個(ge) 方麵發力,將科學技術進步法的規定落到實處。
第一,關(guan) 注和參與(yu) 國際開放科學運動。我國的開放科學是世界開放科學的一部分。開放科學在全世界範圍內(nei) 充分開展,我國的開放科學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我們(men) 在推動開放科學的過程中,需要密切關(guan) 注國際開放科學運動,積極參與(yu) 有利於(yu) 科技進步的活動,推進科學在全世界範圍內(nei) 的開放共享,積極參與(yu) 國際合作,參與(yu) 開放科學變革中相關(guan) 標準的製定與(yu) 執行,掌握一定主導權,將我國開放科學與(yu) 國際開放科學有機結合。
第二,研究開放科學中的法律和政策問題。開放科學並不意味科學信息和設施的絕對開放,而是在保證國家安全和個(ge) 人信息安全,滿足保密要求和保護知識產(chan) 權前提下的開放,是分層次、有區別的開放。今後我們(men) 需要研究開放科學與(yu) 國家安全、個(ge) 人信息安全、保密規則以及知識產(chan) 權規則之間的關(guan) 係,在推進開放科學的同時,又要保證國家安全、保護個(ge) 人信息安全,不破壞保密規則和知識產(chan) 權規則。
第三,進一步完善相關(guan) 法律法規。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確立的開放科學的原則,我們(men) 需要梳理和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及規章,針對科研成果、數據和科學設施,進一步規範強製開放和推薦開放的範圍,明確違反開放要求的法律責任,並出台鼓勵開放的相關(guan) 措施。
第四,支持共享平台建設。開放科學離不開共享平台。在完善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同時,我們(men) 需要加大力度,從(cong) 政策和資金等方麵支持共享平台的建設,包括開放獲取期刊、開放獲取網絡平台、開放獲取存儲(chu) 庫、科學數據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台中心等。
隨著開放科學舉(ju) 措的推進,科技界的信息交流將更加順暢,合作共享將更為(wei) 便利。開放科學將為(wei) 我國科技進步提供強大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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