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上漂著的虛擬財產怎麽辦
【環球視野】
在一切皆被記錄的“互聯網+”時代
網絡上漂著的虛擬財產(chan) 怎麽(me) 辦
作者:劉俊傑(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yi) 學院講師、當代政黨(dang) 研究平台研究員)
“互聯網+”時代,隨著互聯網技術蓬勃發展,電子網絡的衍生物如遊戲幣、遊戲設備等越來越多見,侵犯虛擬財產(chan) 的現象屢見不鮮。雖然與(yu) 現實世界的物品不同,這些存在於(yu) 網絡上的電子數據沒有具體(ti) 的物理形態,但卻依然有著現實世界的各種價(jia) 值,包括情感價(jia) 值、交易價(jia) 值。疫情期間,假如一個(ge) 人突然離世,那麽(me) 他在網絡上留下了什麽(me) 電子遺產(chan) ,可能連家人也未必清楚。哪怕知道逝者擁有一些電子支付賬戶和社交媒體(ti) 賬號,但是誰有權處理這些財產(chan) 呢?與(yu) 此相伴的虛擬財產(chan) 繼承等問題,在許多地方引發了大量法律糾紛。如何加強對虛擬財產(chan) 的法律保護,是世界各國目前共同麵臨(lin) 的問題。
誰能翻我聊天記錄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早在2003年就頒布了《保護數字遺產(chan) 的憲章》,其中規定了數字遺產(chan) 由人類的知識和表達方式的獨特資源組成,它包括以數字方式生成的或從(cong) 現有的模擬資源轉換成數字形式的有關(guan) 文化、教育、科學和行政管理的資源及有關(guan) 技術、法律、醫學及其他領域的信息。
在互聯網發源地美國,由於(yu) 實行聯邦製,雖然聯邦法律在效力上高於(yu) 州法律,但是各個(ge) 州都能夠製定自己的法律,聯邦法律並不能隨意改變各州的法律。因此在美國,對虛擬財產(chan) 的保護也是由各個(ge) 州自己的法律而不是統一的聯邦法律來實現的。並且美國是非常重視判例法的國家,其虛擬財產(chan) 法律規則還包括法院的判例。
美國法院一直對虛擬財產(chan) 繼承保持非常積極的態度。2004年,賈斯汀·艾斯沃斯作為(wei) 美國海軍(jun) 陸戰隊的一名士兵死於(yu) 伊拉克戰爭(zheng) ,其後他的家人想獲取他的雅虎郵箱賬號內(nei) 容,但雅虎公司卻以保護客戶隱私的理由拒絕了,後來密歇根州奧克蘭(lan) 縣的法院支持了他家人的訴訟請求,命令雅虎公司將郵箱內(nei) 容以光盤的形式拷貝後交予艾斯沃斯的親(qin) 人,以滿足親(qin) 屬對死者的情感寄托,由此,明確承認了電子郵箱可以作為(wei) 遺產(chan) 繼承的客體(ti) 。從(cong) 2004年世界上第一例虛擬財產(chan) 遺產(chan) 繼承案即賈斯汀案開始,美國各州相繼通過了數字遺產(chan) 相關(guan) 法案,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hui) 也通過了關(guan) 於(yu) 數字資產(chan) 繼承的示範法《統一受托人訪問數字資產(chan) 法》,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給各州立法提供了範本,其後特拉華州眾(zhong) 議院就承認了這一示範法在本州範圍內(nei) 的法律效力。在美國各州的製定法和判例法對虛擬財產(chan) 繼承的大力保障下,各州出現很多私人公司收費為(wei) 個(ge) 人提供虛擬財產(chan) 托管服務,包括設立電子遺囑、委托公司向繼承人轉交虛擬財產(chan) 等。
在美國,對於(yu) 侵犯虛擬財產(chan) 的案件,處理依據既有美國國會(hui) 通過的《反網絡侵占消費者保護法案》這樣的聯邦統一法律,也有不少由法院確定的判例法。早在1996年的澤登博格案中法官就提出應該承認網絡域名這種新型財產(chan) 。在2003年的“克雷曼訴科恩”案中,上訴法庭的法官阿列克斯·考辛斯基認為(wei) 域名動輒值上百萬(wan) 美元,屬於(yu) 有價(jia) 值的合法財產(chan) ,可以適用動產(chan) 侵權理論。當然,事實上,很多虛擬財產(chan) 是否屬於(yu) 值得法律保護的財產(chan) ,都還存有爭(zheng) 議,最終也沒有定論。例如著名的“布萊格訴林登研究公司”案件,對網絡虛擬遊戲中的土地或住宅所有權是否是法律所保護的財產(chan) ,法院還沒有作出裁決(jue) ,雙方當事人就達成了和解。
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ge) 認可作為(wei) 虛擬貨幣的比特幣合法地位的國家,將比特幣作為(wei) 合法數字貨幣予以承認。歐盟在2015年也決(jue) 定將比特幣作為(wei) 不含增值稅的常規貨幣。很多德國學者對虛擬貨幣也持較為(wei) 積極的肯定態度,在銀行法領域對虛擬貨幣加以研究。對於(yu) 虛擬財產(chan) 繼承的問題,不少學者認為(wei) 應當承認虛擬財產(chan) 的財產(chan) 屬性,可以適用德國《民法典》第1922條財產(chan) 繼承的規定。此外,德國《數據保護法》對網絡虛擬財產(chan) 的其他問題也進行了規製。德國法院基本上也秉持承認虛擬財產(chan) 可以繼承的立場。在一個(ge) 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在事故中喪(sang) 生,為(wei) 了解事故信息,她父母申請查看其Facebook的內(nei) 容卻遭到拒絕,不過最終德國地方法院支持了她父母的訴求。在具體(ti) 操作層麵,德國有法院認為(wei) ,繼承人必須與(yu) 服務商簽訂合同才能根據遺囑人的遺囑來繼承遺囑人的賬戶信息。
韓國幾乎是全世界遊戲產(chan) 業(ye) 最為(wei) 發達的國家,但立法者一開始卻持否認網絡虛擬財產(chan) 的態度,通過立法方式完全否認了虛擬財產(chan) 的合法性,甚至禁止對虛擬財產(chan) 進行交易。但後來發現完全無法禁絕社會(hui) 生活中私下大量交易網絡遊戲中的虛擬設備和虛擬物品等虛擬財產(chan) 的現象,反而引發許多問題,於(yu) 是轉而於(yu) 2006年12月14日由國會(hui) 審批通過了《遊戲產(chan) 業(ye) 振興(xing) 法》,正式承認虛擬財產(chan) 的合法性。
雖然“無形”卻可“入刑”
美國對盜竊虛擬財產(chan) 犯罪的研究成果很多。不少學者認為(wei) ,可以將盜竊虛擬財產(chan) 的行為(wei) 直接按普通盜竊罪進行處罰。例如,在一起虛擬財產(chan) 盜竊案中,一名少年將其他用戶賬號中的虛擬家具轉移到了自己和朋友的賬號中。對這個(ge) 案件,美國有學者就認為(wei) ,這和盜竊他人信用卡、銀行卡等行為(wei) 是類似的,可以按照普通盜竊罪定罪處罰。
但是,在德國和日本,刑法對財物的保護都嚴(yan) 格從(cong) 屬於(yu) 民法,因為(wei) 德日民法都排斥將財產(chan) 性利益等無體(ti) 物作為(wei) 民法保護的對象,所以,德日刑法中盜竊罪的對象都是有體(ti) 物。虛擬財產(chan) 也屬於(yu) 無體(ti) 物,因此對盜取虛擬財產(chan) 的行為(wei) ,不能以盜竊罪進行處罰。也有觀點認為(wei) ,冒充用戶盜取虛擬財產(chan) 的行為(wei) 也具有詐騙性質,可以成立詐騙罪,但這一行為(wei) 欺騙的並不是自然人,而是計算機信息係統,違反“機器不能被騙”這樣的常識,不符合普通詐騙罪的規定。所以為(wei) 了處罰盜取虛擬財產(chan) 的行為(wei) ,德日刑法都規定了使用電子計算機的詐騙罪。
對於(yu) 盜取他人虛擬財產(chan) 的行為(wei) ,德國刑法第263a條專(zhuan) 設了“電腦詐騙罪”,規定“意圖為(wei) 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獲取財產(chan) 利益,利用非正常編寫(xie) 的程序,無權地使用資料,或者其他無權地介入信息運算,影響信息處理結果,導致他人財產(chan) 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金”。並且在該條第3項規定,對為(wei) 了實施上述電腦詐騙行為(wei) 而實施的編造電腦程序,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販售、保存這樣的預備行為(wei) ,也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金。為(wei) 了處罰非法破除存取防護而獲取他人電子網絡信息、使用技術手段截取他人信息傳(chuan) 輸等非法獲取他人電子網絡信息的行為(wei) ,德國刑法第202a條規定了窺探數據罪和截取數據罪,違反這兩(liang) 條規定,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並且在202c條規定,對為(wei) 了窺探數據與(yu) 截取數據行為(wei) 而實施的製作、販賣、散布信息存儲(chu) 密碼或電腦程序等預備行為(wei) ,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金。刑法原則上對犯罪預備行為(wei) 不予處罰,而德國刑法對侵犯虛擬財產(chan) 的預備行為(wei) 加以處罰,對窺探、截取電子數據的預備行為(wei) 也加以處罰,體(ti) 現出立法者對虛擬財產(chan) 及與(yu) 虛擬財產(chan) 相關(guan) 的電子網絡信息保護的重視。
而日本刑法為(wei) 了對除有體(ti) 物以外的其他財產(chan) 性利益進行保護,諸如債(zhai) 權、各種勞務和服務,在第246條第1項所規定的詐騙罪之外專(zhuan) 設了“利益詐騙罪”。在盜取他人電子賬號或者他人賬戶裏的遊戲虛擬貨幣、遊戲裝備等侵犯虛擬財產(chan) 等案件不斷湧現以後,為(wei) 了加強對虛擬財產(chan) 的保護,日本刑法在第246條之二專(zhuan) 設了“電子計算機使用詐騙罪”,規定了“對於(yu) 供人處理事務的電腦,輸入虛假信息或者不當指令,從(cong) 而製作有關(guan) 財產(chan) 權喪(sang) 失、變更的電磁記錄,或者將有關(guan) 財產(chan) 權取得、喪(sang) 失或者變更的不實電磁記錄供他人使用,從(cong) 而獲得財產(chan) 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其他人獲得,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wei) 實現對侵犯電腦網絡係統的處罰,第161條之二“不正當製作和提供電磁記錄罪”規定“以使他人的事務處理出現錯誤為(wei) 目的,不正當製作供該處理事務使用的有關(guan) 權利義(yi) 務或者證明事實的電磁記錄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萬(wan) 日元以下罰金”。為(wei) 了懲治非法侵入他人電子賬號類的犯罪,日本在2012年修訂後施行的《關(guan) 於(yu) 禁止非法訪問的法律》中新設非法取得他人ID、密碼等相關(guan) 罪名。如違反該法的規定,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萬(wan) 日元以下的罰金。對於(yu) 訪問管理者,該法也明確規定,明知對方出於(yu) 非法訪問之目的,而為(wei) 其提供他人的賬號密碼者,將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wan) 日元以下的罰金。日本刑法不僅(jin) 明確處罰侵犯虛擬財產(chan) 的行為(wei) ,而且對侵犯電腦網絡係統和電子賬號信息的各類行為(wei) 設置了周密的法網,實際上也是處罰侵犯虛擬財產(chan) 行為(wei) 的預備行為(wei) ,更有利於(yu) 預防對虛擬財產(chan) 的侵害。
迫切的虛擬財產(chan) 保護難題
信息網絡時代,各種虛擬貨幣(包括比特幣、遊戲貨幣等)、各類電子賬號(包括網店賬號、電子郵箱、手機號、QQ號、微信賬號、微博賬號、遊戲賬號)、遊戲裝備、個(ge) 人網上積分下載權限等虛擬財產(chan) 的花樣和種類層出不窮,虛擬財產(chan) 成為(wei) 社會(hui) 生活的必需品,也都產(chan) 生了一定經濟價(jia) 值。並且,諸如電子賬號等虛擬財產(chan) ,都還涉及大量公民個(ge) 人隱私信息。隨著互聯網技術進一步發展,未來對虛擬財產(chan) 的保護需求會(hui) 更加突出。
目前來看,世界各國普遍承認虛擬財產(chan) 的合法性,並認可虛擬財產(chan) 繼承。但是即使認可繼承人可以繼承虛擬財產(chan) ,網絡虛擬財產(chan) 繼承中還涉及很多具體(ti) 操作層麵的問題。雖然允許網絡虛擬財產(chan) 繼承確實滿足了實踐中虛擬財產(chan) 所有人及繼承人的強烈需求,但由於(yu) 電子賬戶等虛擬財產(chan) 中儲(chu) 存有賬戶所有人的大量個(ge) 人隱私信息,在繼承過程中必須確保賬戶所有人的隱私安全和信息安全。如果賬戶所有人在遺囑中明確禁止其數據被他人訪問,出於(yu) 保護賬戶所有人隱私的考慮,可以排除其遺產(chan) 被繼承。如果賬戶所有人在遺囑中指定繼承人或者符合法定繼承的條件,繼承人有權獲得賬戶所有人的數據信息,網絡數據服務提供商必須履行配合義(yi) 務,而如果網絡數據服務提供商拒絕配合,應當從(cong) 法律層麵許可合法繼承人通過其他方式獲取賬戶所有人的數據信息。
當然,為(wei) 了防止網絡數據提供商侵權或者拒不履行數據轉交義(yi) 務,賬戶所有人可以預先將密碼存放至法院、公證處等機構,也可提供給可靠的第三者保存。不過在後一種情況下,可能麵臨(lin) 數據隱私被第三人泄露的風險;此外,賬戶所有人也可以在遺囑中就電子賬戶的處理作出非常詳細具體(ti) 的說明,包括與(yu) 網絡數據服務提供商、遺囑代理人之間的關(guan) 係,如何預防數據泄露的風險等,從(cong) 而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爭(zheng) 議和麻煩。在德國,公證行業(ye) 就已經開始了“電子遺產(chan) ”預防委托這方麵的積極實踐,其他國家或可學習(xi) 借鑒。
世界各國對侵犯虛擬財產(chan) 行為(wei) 的刑事處罰不斷加強,雖然存在一些否認虛擬財產(chan) 具有經濟價(jia) 值進而否認虛擬財產(chan) 值得刑法保護的觀點,但目前來看,各國對虛擬財產(chan) 的刑事保護都采取了較為(wei) 積極的態度,侵犯他人電子網絡信息以及盜取具有財產(chan) 性價(jia) 值的虛擬財產(chan) ,都可能構成犯罪。虛擬財產(chan) 具有明顯的經濟價(jia) 值,德國、日本等都在刑法中承認了對虛擬財產(chan) 的保護,德日專(zhuan) 設使用計算機的詐騙罪,並且對竊取虛擬財產(chan) 行為(wei) 的處罰力度與(yu) 普通的詐騙罪、利益詐騙罪都是完全相同的,有些地區還專(zhuan) 設了妨害電腦使用罪,處罰力度也很大,這些規定暢通了保護網絡虛擬財產(chan) 的刑事渠道。不僅(jin) 如此,德日等刑法對與(yu) 虛擬財產(chan) 相關(guan) 的侵犯電腦係統、侵犯電子信息數據的行為(wei) 也加大了刑事處罰力度,這將有利於(yu) 保護信息網絡時代公民的數據安全和隱私安全,實際上也是刑法保護往前更近了一步,能夠實現減少虛擬財產(chan) 侵害的預防功能。
當然,電子數據和虛擬財產(chan) 的界限並不是涇渭分明的。虛擬財產(chan) 本身也可以說是一種電子數據,但電子數據隻有具有一定的財產(chan) 價(jia) 值才可能成為(wei) 值得刑法保護的虛擬財產(chan) 。對虛擬財產(chan) 的刑事保護,未來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隻要是具有經濟價(jia) 值的虛擬財產(chan) ,都值得刑法保護。有觀點認為(wei) ,關(guan) 於(yu) 裝備類的遊戲物品,如果不是通過支付對價(jia) 獲得的,就不應該作為(wei) 虛擬財產(chan) 進行認定,不應給予刑事保護。但是,既然通過他人贈予等方式獲得的普通財物可以獲得刑事保護,那就沒有理由否認,通過積分或者其他沒有支付對價(jia) 的方式所獲得的虛擬財產(chan) 應當獲得刑事保護。
其次,對於(yu) 虛擬財產(chan) ,例如,具有經濟價(jia) 值的明星或者網紅的電子賬號,應當如何計算其經濟價(jia) 值,從(cong) 而計算相應的犯罪數額,各個(ge) 國家要製定相對統一明確的標準。
最後,由於(yu) 虛擬財產(chan) 交易所具有的隱蔽性、便利性等特征,未來還需要警惕虛擬財產(chan) 相關(guan) 的洗錢、逃避外匯監管和恐怖主義(yi) 融資等刑事犯罪,加大相應犯罪的刑事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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